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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省卓越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基本要求,推进依法 治校,规范德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违法行 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开展,根据中学生守那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违纪处分是一种教育管理手段。对违纪学生应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 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 情节、后果、是否初犯、认错态度及家校配合等情况作出处分,做到事实清楚、 依据准确、疏导到位、处分适当、程序严谨、撤销可期。第三条违纪处分的级别根据学生违纪情况通常分为通报批
2、评、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于超越学校处理范围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移送麓谷街 道派出所进行依法处理。第二章违纪处分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1 .留长发、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不按要求穿好成套校服或穿奇装异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2 .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次,或无故旷课达4节的;3 .屡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4 .经常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 .语言不文明,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6 .在校园内骑车,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7 .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或
3、比赛时起哄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8 .在校服、墙壁、黑板、课桌上乱写乱画或篡改撕毁布告的;9 .在教学楼内玩球的;10 .在教室、机房、实训车间、实训室、学生公寓内吵闹喧哗,经老师批评附件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制定本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 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
4、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 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 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
5、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 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 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 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 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 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 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
6、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 法律辅导员。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 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 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对于已满
7、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 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
8、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 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 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 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
9、报告。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 人身平安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平安。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单独居住。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 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 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10、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 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 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 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 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
11、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 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 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 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 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催促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
12、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 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 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 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 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
13、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 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 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以下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屡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14、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屡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 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 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
15、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 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保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 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 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未成
16、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 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 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 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 意识,增强区分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抗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 侵害。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 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
17、民委员会、农村村 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应领先采取救助措施。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 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 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司法
18、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 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
19、别管理、 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 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 务教育。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 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 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20、。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 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 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 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
21、告后,不及时查处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 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
22、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处以罚
23、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 执照。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 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24、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教育仍不改正的;11 .长期不完成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2 .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经屡次教育提醒仍不改正的;13 .经常不参加卫生清扫等劳动,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4 .不尊敬父母长辈、老师的;第五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15 .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仍然没有进步的;16 .故意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的(损坏公物要赔偿,攀折花木要处相应罚款);17 .玩电游、打桌球,进营业性网吧、酒吧或歌舞厅、卡拉OK厅的;18 .参与打架、斗殴
25、,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9 .违规使用手机的;20 .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5次,或无故旷课达8节(或1天)的;21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来校的;22 .明知同学有违纪行为却知情不报的;23 .不讲网络道德,违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24 .顶撞和辱骂老师,给老师起侮辱性绰号的;25 .学校技能、文艺、体育代表队员参加重要比赛、表演期间无故缺勤给学 校造成损失的;26 .出入学校攀爬围墙的;27 .在校园内生火、放鞭炮的;28 .寄宿生未请假夜不归宿的;第六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纪律处分:29 .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然没有进步的;30 .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
26、次,或无故旷课达16节(或2天)的;31 .确认考试作弊的;32 .参与打架斗殴的;33 .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34 .敲诈勒索同学财物的;35 .恐吓、威胁同学或老师,欺侮他人的;36 .偷窃他人财物的;37 .参与观看、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38 .参与吸烟、喝酒、赌博活动的;39 .谈情说爱,不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教育引导,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纪 律处分:40 .犯有第32到39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性质严重的;41 .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再次违纪的;42 .勾结校外人员,指使或参与打架斗殴的;43 .辱骂或殴打老师的
27、;44 .违纪行为对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45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46 .全学期累计迟到30次,或累计旷课24节(或3天)的给予留校观察纪 律处分;47 .全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的,学校给予自动退学纪律处分。第三章处分程序第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必须严格依照谈话、反省、会谈、确定、 宣布和存档等六个程序进行。谈话:由班主任、专业组或学生科三者至少有一方与违纪学生进行和谐交流, 了解事实真相,初步确认违纪行为性质。反省:由违纪学生写出署名自省书面材料,详细交待违纪事情时间、地点、 参与者、起因、经过及教育谈话后的自我认识。会谈:由学校、家长及学生三方面谈,进一步沟通交流并确认学生违
28、纪事实, 传阅、通报或交流处理过程及学生自省材料,班主任及家长签名确认。确定:根据学生违纪情况,结合违纪行为处理过程,学生科确认给予违纪学 生处分级别后,处分正式确定。宣布: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确定后,最多七日内,学生科应以学生违纪 处分决定书面公示、广播告知或学生大会宣读等方式公开宣布对违纪学生违纪 行为的处分结果。存档:学生署名、班主任及家长签名认定后的学生自省材料、学生违纪处 分决定、学生处分撤销班级审议表及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等,学生科 应由专人负责进行专项存档,并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汇总成册备查。第四章处分撤销第九条 处分撤销应依照提出处分撤销申请、班级议定申请、专业组查实申 请、公示处分
29、撤销决定、通过或驳回处分撤销申请等五个程序进行。处分撤销申请: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认识深刻,积极上进,表现 良好,进步明显、成绩突出的,可以向班主任老师口头提出处分撤销申请。班级议定申请:班主任老师同意处分撤销申请的,须召集班级全体科任老师 共同商议,班主任和至少两位科任老师共同签名同意后,凭学生处分撤销班级 审议表到学生科领取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填写。专业组查实申请: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在学生填写和班主任签署意见后, 由专业组进行情况查实,确认属实后签署意见通过申请。公示处分撤销决定:依据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流程,学生科就处分撤销 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应于一周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通
30、过或驳回处分撤销申请:学生处分撤销的公示期间,假设无异议,该受处分 学生的处分撤销,学生科将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签章存档。假设有异议且查实 无误的,该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撤销流程自动失效,该处分申请驳回。第五章附那么第十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撤消后,连同学生反省 材料、学生处分撤销班级审议表及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一起转存入学学 生科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第十一条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至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暂缓发放 毕业证书。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学生科。XX市XX学校202X年6月附件一:中小学生守那么(2015修订版)一、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
31、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热爱中国共产党。二、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 成阅读习惯。三、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 心志愿服务四、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 护公共财物。五、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 会合作共处。六、老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 到知错就改。七、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 明绿色上网。八、珍爱生命保平安。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 决远离毒品。九、勤俭节
32、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 碳环保生活。附件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5修订版)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1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 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2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 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3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4 .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 的活动和场所。5 .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 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6 .爱惜名誉,
33、拾金不昧,抵抗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7 .注意平安,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二、老实守信,礼貌待人8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 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9 .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 见态度要诚恳。10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 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11 .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 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12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13 .不
34、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搅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阻碍他人要道 歉。14 .老实守信,言行一致,容许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 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15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16 .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17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18 .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19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 动的要求和规定。20 .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 哗,维护学校
35、良好秩序。21 .保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 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22 .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23 .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24 .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25 .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26 .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 体。27 .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28 .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 人。29 .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
36、承当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 妹。30 .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31 .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 助。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32 .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33 .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 离栏。34 .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 长让座,不争抢座位。35 .保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保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 态环境。36 .遵守网络道德和平安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 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37 .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 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38 .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39 .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40 .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 罪行为及时报告。附件三: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老实友好交流,不辱骂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平安,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