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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我院的教育教学 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 的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一段时间 内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集中对青年教师的教 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到达学校教育教 学工作的要求。学院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都有义务承当导师工作。第三条 各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并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组成 局部。第二章导师遴选及职责第四条 青年教
2、师的导师,应该是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 究,业务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秀,熟悉各个教学环 节,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多年的教师。第五条 导师的选拔由系(部)提出,在征得导师本人同意后, 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第六条导师的职责:(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 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那么,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 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 教
3、师到达较好的教学水平。(三)根据青年教师承当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结构和内容予 以指导,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内容。(四)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各个环节等进行指导,与青年教 师讨论所讲授课程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和教学改革的突破口。(五)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每学期至少调阅被青年教师所讲授一 门课程重点章节一章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意见。导师要听青年教师 试讲课程,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4次, 并就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六)与青年教师探讨所授课程的实践环节要求。(七)帮助青年教师了解选用教材。(A)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开出其它课程的计划。
4、(九)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 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青年教师能否转正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 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第七条导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的,每学 期给予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第三章青年教师职责、培养要求及培养范围第八条青年教师的职责(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并做好 听课记录等。(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 和业务进修情况。(四)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开展,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 提高学位层次。(五)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
5、教学、科研工 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系部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 料。第九条被培养的青年教师所应到达的要求:(一)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实践或科研任务。(二)对承当或将要承当的讲授课程,要从该课程的结构和内容 上全部掌握,并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 所承当讲授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三)掌握并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学习 导师和其他教师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第十条被培养青年教师的范围为近三年内留校或调入到教学岗位且无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经历的新教师,或其他经教务处、系(部) 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青年教师确定导师后,由系(部)申
6、报给人事处备案予以公布。第十一条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第四章培养结业考核第十二条青年教师经导师培养结束后,各系(部)组织对指导 教师和被指导教师的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考核内 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被指导教师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 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对教学的反映,本人总结。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导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40 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外聘兼职教师依照校内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津 贴给予发放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第十四条青年教师如考核不合格,系部及指导教师应分析原因, 并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所在系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 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第十六条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 作总结交人事处备案。第十七条各系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 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XX学院二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