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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 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那么。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 理。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
2、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 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发动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宣传、指导工作,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发 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 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 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 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商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
3、工作, 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 业开展节约活动。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催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 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范本。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 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 教育等工作。数据资源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 市民提供可回收物目录、预约回收服务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4、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要求, 做好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等场所,应当逐步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改变时,应当将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变范围。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燃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 头作用。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
5、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办公管 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 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 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 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有 争议的,由经开区管委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仍无法确定的,由经开区管委会、所在
6、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当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制,公示不 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根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 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劝阻不 按分类投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拍照并及时向城市管理 部门报告;(四)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其他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 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定点收集,可回收物和有 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并遵守以下规定:(
7、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 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将分类提供的生活垃圾送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 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保持密闭运输;(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 境干净整洁;(五)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履行以下义务:(一)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运行良好;(二)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 圾;(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
8、染;(五)对每日收运、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将统 计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六)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 标排放,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七)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教育,普及分类知识,增强市民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 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第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推动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 应用。第十七条 促进
9、居民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 新风气,倡导以下行为:(一)适量点餐,杜绝浪费;(二)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三)餐饮经营者在菜单上标明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 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提供打包服务。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的激励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 励,对管理责任人予以奖补支持。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和文明、卫生等单项考核范围。第二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分。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不
10、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 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 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 禽产品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 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 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 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 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以外的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 装修垃圾、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 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园林绿化和市政养护产生的作业垃圾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