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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高校电大专科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根据(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干脆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扰详细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扰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干脆侵扰的详细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 A不
2、负刑事责任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C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D减轻惩罚 4犯罪既遂是指( )。 A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B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C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 )全部罪行惩罚。 A集团所犯的 B他组织、领导的 C他参加的 D他指挥的 6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无期徒刑 B死刑 C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驱除出境 7吴某因犯有意损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确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实行( )。 A汲取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汲取原则和并科原则
3、D汲取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9依据说明的方法划分,刑法说明可以分为文理说明和论理说明。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爱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2.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刑事责任实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担当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分辨和限制自己行为的
4、实力。 14. 犯罪的有意有两种类型,即干脆有意与间接有意。 15. 在实行正值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6.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17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1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三、名词说明(每小题5分,共20分) 19.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确定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0.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起先创建条件的行为,由
5、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1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2. 刑罚执行 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需达到的年龄。(4分)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
6、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2分)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2分) 24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3分)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实行强制措施时,主动、干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4分)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根据实际状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担当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3分) 五、案例分析(
7、16分) 25案情: 王某,男,25岁。2009年5月,因犯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王某于2010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11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 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但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其次天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觉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日你得给我个满足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
8、味,立刻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马上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起先创建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打算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缘由(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4)依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