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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支持和保障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规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支配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在接待、走访、联系选民群众和参与代表小组活动中发觉的重要问题,根据规定的程序以
2、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本方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三条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支配。依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刚好联系协调相关机关,组织支配约见;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支配。不宜支配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回复。第四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根据分
3、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约见对象为镇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托付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组织; 代表同时约见县、镇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帮助。第五条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辖区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确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办理的状况
4、;(七)代表通过参与专题调研、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中发觉的重要问题; (八)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代表不能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第七条代表应当在充分调查探讨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清楚,简明扼要,明确约见对象、约见理由和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指责、看法等。第八条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打算,根据
5、约定时间和地点参与约见活动。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参与约见活动的,必需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延期实行的申请,并说明状况。第九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仔细听取代表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主动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状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向代表说明缘由,取得代表理解。第十条提出约见的代表对答复或者处理状况不满足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有关国家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和答复,并跟踪督办。第十一条受县人大常委会托付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周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状况。第十二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无故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约谈、责令改正。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见活动的服务保障,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十四条本方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