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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促进殡葬 改革,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方法、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等 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和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和服务。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村民承包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 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农村集体殡葬设施。城市公 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 公益安
2、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 指导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监管和年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殡葬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对 所辖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那么,城市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 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委 托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支持采取(市、区)统一 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
3、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严禁 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私下转让、 倒卖墓穴;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第六条 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制 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有人 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七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 理与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 工作。花圈等祭祀物应于骨灰安置后7天内予以清除。第八条 加强内部平安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和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配齐人防、物防、 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 全。-2-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突出公益性质,不得 收取土地使用费,可以收取公墓建设本钱费和按20年周期 收取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报当地 物价部门定价备案。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置骨灰时凭户籍证明 (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格位或墓穴。安置骨灰时,管理 人员要做好选墓接待、安葬服务等,有条件的可提供现代文 明的告别仪式。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 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不得 向本地和祖籍地是本地人员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不得 接纳遗体土葬(少数民族符合政策允许范围的除外)。第十
5、二条 祖籍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范围 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类死亡人员,要求安葬 于其祖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覆盖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 墓(骨灰堂)的,经丧主家属申请,逐级报村(居)至乡(镇、 街道)同意批准后,可安葬于其祖籍所在的乡(镇、街道) 公益性公墓内,可收取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针对需特殊照顾的去世人员的骨灰安葬,须 凭低保证、现役军人证(士兵证、士官证、军官证)、烈士 证、优抚对象优待证、孤儿证、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3- 户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可免费予以安葬,其 费用纳入管理本钱,管理本钱缺乏局部由县(市、区)、乡 (镇、街道)两级政府解
6、决。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禁止建造大墓、豪 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一旦发现 上述问题,经查实后将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应设立殡葬文化宣 传栏,弘扬核心价值观,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 保的殡葬新风气。管理人员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 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丧属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 随意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等。引导群众采用树葬、 花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第十七条
7、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的墓位要编号、登 记、造册,建立档案。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由乡(镇、 街道)或村(居)按墓穴编号顺序提供墓穴,在骨灰安葬入 墓穴后,发放安放证书。-4-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工 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到位。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单位要收集 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 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及时将信 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第二十条 提倡统一印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证, 并载明以下内容:持证人姓
8、名、住址(地址)、联系 、 身份证号、逝者姓名、墓穴编号、收费金额、购买日期、逝 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并备份留存。对 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 卷。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转销、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民政 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5 -第二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 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 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解释权归市民政部门。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