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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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树市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推进殡 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省和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公 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吉民发2021) 48号)等有 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榆树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措施。第一条 这里所称的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 “公益性公墓”),是依据榆树市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212035年),以环城片、松花江片、北卡岔河片、 南卡岔河片、拉林河片等五个片区内地理位置相对居中的乡 镇政府作为区域性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通过自然资源、林 业、水利、环保等部门

2、对规划的墓地用地前置审核,市民政 局做出批复的公益性安葬设施。第二条 公益性墓地仅为本片区内乡镇的户籍村民死亡 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不得对本片区以外的户籍村民提供骨 灰安葬服务。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益性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片区内的公益性墓地 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片区内的其他乡镇负责协助公益 性公墓所在地乡镇政府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改、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工 作。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由片区内地理位置相对居中的乡镇政府作为建设 主体,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1、建

3、设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的请示;2、片区内其他乡镇政府同意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3、规划建设墓地地块的土地属性说明;4、市民政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自然资源、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对规划建设墓地地块进行前置审核;(三)上述相关部门前置审核通过后,市民政局做出建设 批复,并报长春市民政局备案。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 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农村群众 和倡导移风易俗原则。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片区内所辖乡镇的人口数量 确定。第六条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公益性公墓。不得在高速(一、 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内,文物保护区、生态

4、保护红 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 护区建设公益性公墓。第七条严禁在公益性公墓修建宗族墓、预留活人墓。 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以及附属物。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倡导采用卧碑。卧碑碑长不超过 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 不超过15度。单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5平方米、双盒骨灰 墓位不超过0.8平方米,并按先后顺序进行安葬,不得自主 选择。第九条 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绿色生态节 地安葬方式。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要保证道路畅通,并配备管理用房、 祭扫场所、停车场、必要的消防设施。在林地边缘建设

5、的, 要按照森林防火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发改部门审批的收费标 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 投诉电话。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同时建立财务账册,加 强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办理程序:1、片区所辖乡镇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后,其家属持死者 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到本片区的公益性公墓办理安置手 续;2、死者家属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墓穴收费价格缴纳相 关费用,公益性公墓工作人员要出具正规三联单收费票据,一份作为公墓销售收据存根,一份交由死者家属留存,一份 由公墓管理单位存档;3、公墓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墓穴安葬手续,并将相关 信息完整登记,

6、签订安葬协议,发放骨灰安放证。第十三条对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 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在墓穴价格上要给 予一定优惠。Ui条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 164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 公益性公墓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 议,明确管理职责,公益性公墓所在乡镇政府分管民政工作 的领导对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具 体负责最公益性公墓的监管、服务等方面工作。第十六条 维护公益性公墓墓区秩序,进行墓区绿化美

7、 化工作,对墓地及墓穴设施维护、修缮,保持墓区幽美、肃 穆和墓穴完好、周边环境整洁。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或扩大建设 范围,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逝 者家属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遇有集中祭扫节日,要组织协调 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有序祭扫,避 免各类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 益性公墓上一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 年检合格的,准许继续使用并发放年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 的,责令

8、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民政局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安葬 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公安 等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对片区所辖乡镇以外人员销售墓穴的, 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设 墓穴的,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 定销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的骨灰等 物品遗失、损毁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该公墓管理人员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纪检 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管理措施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 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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