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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灾物资储藏管理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藏管理,确保应急物资高效调运,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平安,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救灾物资储 备管理方法应急救灾物资储藏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资金采购和中 央、省、市下拨的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保障灾民基 本生活的各类应急救灾物资,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物资。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坚持分级储存、统一调拨、平 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那么。县发改局 具体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及救援设备的储藏和日常管理。第四条各乡镇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建设应急救灾
2、物资储藏仓库,做好基本救灾抢险物资的储藏工作。第五条 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 社会代储渠道,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藏方式。要建立完善 实储物资与商业储藏相结合、生产能力储藏与技术储藏相结 合的应急救灾物资储藏方式。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藏以 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藏为主,以一定量的商业储藏为辅。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 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进行采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 部门物资申请下达调运指令,县发改局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 调运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第二章购置和经费保障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年度自然灾害形势和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情况,会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集体
3、研究 商讨确定下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计划。第八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藏采购,按照采购计 划,由县政府确定相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生急 需救助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由县应急管理 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物资采购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依法 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直接用于救灾,不进入储藏体系。第九条 年度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藏购置费用和管 理费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 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各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基本救灾物资储藏工作,相关涉灾部门负 责本行业应急物资储藏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急 救灾物资储藏管理经费由乡镇、部门单位自
4、行承当。应急救灾物资储藏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藏库 维护,储藏应急救灾物资所需设施设备购置,应急救灾物资 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运输装卸、人工 等费用。第三章储藏管理第十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藏仓库设施设备建设参照 国家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藏库建设标准执行,包括电气、给 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物资储藏仓 库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平安巡查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应急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藏管理,专 人负责,分批分类分项管理。社会捐赠物资和政府采购物资 要分开存放、分账管理。第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 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
5、对和质量抽检, 须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 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第十三条应急救灾物资存放要码放整齐,留有平安和搬运通道,并在明显地方统一标志标示,载明物资品名、 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有效期(保质期) 等信息。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存放要做到:防止与酸、碱、 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混合存放。同时,储藏 物资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加强消防管理。第十五条 已储藏应急物资要建立统一台账及物资 信息档案,物资进、出库台账应记录物资品名、数量、经办 人、进库出库时间、用途等信息,做到定期盘库,账实相符。第四章调拨管
6、理第十六条各应急救灾物资储藏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要与交通运输部门、车辆租赁机构建立 物资运输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出库装卸、运输 等事宜,保证随时可开展物资调运工作。第十七条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的乡镇和部门单位,应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提交物资申请,由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后,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调拨指令,方可调拨应 急物资。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先通过 申请调拨, 事后及时完善调拨手续。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 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应急救灾物 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藏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 备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救灾物
7、资种类和数量等。第十九条应急物资储藏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立即安 排专人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按调拨指令所列工程, 逐项复核出库物资,向应急物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工作人 员进行物资移交。应急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物资使用乡镇、 部门自行承当。第五章发放、使用和回收第二十条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要做到规范有 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由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 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应急物资使用乡镇和部门单位要做好 物资的管理,教育使用者保护应急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
8、、 出租和随意丢弃应急救灾物资。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局催促应急物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在限定的日期进 行归还,使用乡镇、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回收。对发放使用 的衣服、睡袋、棉被、毛毯等非回收类生活物资,不再回收。 对帐篷、折叠床、火炉、照明设备、发电机、通讯设备等回 收物资,由使用乡镇、部门单位统一清点回收,送还应急物 资储藏仓库,应急物资储藏单位做好登记造册。第二十三条 回收类应急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假设出现 损坏、遗失等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要 写出书面说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交县应急管理 局和县发改局存档,同时将损坏的物资统一销毁,严禁流
9、入 社会。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将物资回收情况汇总后向县 委、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待批复后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 备案。第二十四条应急物资储藏单位将回收的物资进行 维护、清洗、消毒、整理和清点后,继续作为县级应急储藏 物资统一管理。第六章报废管理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报废是指对到达储藏年 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害,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 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储藏物资进行报废。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藏年限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等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 时间起计算(应急救灾物资储藏年限详见附件)。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废的应急储藏救灾物资,由物资 储藏单位承办,按以下规定
10、和程序进行:对未到达储藏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经聘请具有 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做出技 术评定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废。对到达储藏年限的本级储藏应急救灾物资报废,由物资 储藏单位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废。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县应急 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县应急管理 局、县财政局和上级调拨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 关平安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 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 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 处理,并签订协议不
11、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第二十九条 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应急救灾物资 储藏管理费中支出。应急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 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储藏单位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第七章监督和处分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 的范围内公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藏、使用、报废等情况, 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发改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报送上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藏、轮换和使用情况报告。第三十一条相关人员违反本细那么规定,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救灾物资发生损失的;(二)未及时组织应急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的;(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共同 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