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类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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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问题研究关于离婚协议问题的类案裁判分析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合,一旦双方没有了共同生活的意愿便只能迈向离婚的此岸。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人们得到空前的自由,父母干涉婚姻的现象也变少。人们的思想也得到 空前的解放,婚姻不再成为束缚他们的牢笼。一旦一段婚姻没有了感情,他们会果断选择离 婚,而不会像上一代那样选择忍让,得过且过。所以,当前我国的离婚率连续十五年增长也 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I。(见图1)本文将着眼于离婚潮之下婚姻协议问题的解决来进行研 究。离婚率折线图0.55 3 5 2 5 1 3 2 L。一丁离婚率年份图1一、离婚协议的定义及分类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就离婚及相关问题经协商达成

2、离婚的协议,通过法定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协议离婚一般通过非诉程序办理登记即可,但有的国家要 求经过法院确认。另外,也有学者认为,比拟法中将登记离婚称为协议离婚,而我国实 务中人们将在法院的调解离婚也称为协议离婚因此,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现行的协议 离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依据对离婚协议认可机关的不同,具体表达为离婚协议和离婚 调解书,而离婚协议作为非诉讼离婚方式的核心内容,是行政登记离婚在法律上的重要 表达。离婚协议出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下。世界各国的协议离婚大致采取三种程序:户籍 登记、行政登记、司法裁决;我国协议离婚实行双轨制,当事人既可签订离婚协议后到1 参见国家数据网,2夏吟兰主

3、编:民法学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114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法宝引证码原被告离婚协议这里涉及的是一最终法院判决驳CLI. C. 2996925约定双方的共同个关于第三人的回原告的诉讼请财产房屋一套归赠与合同的问题。求,认为该离婚协未成年的儿子所议出于原告自愿,有,儿子随被告生原告不应随意违活,该房屋暂由被背,违反了诚信的告与儿子居住。后要求。原告反悔诉至法院。(2011)新孟民初字原被告通过调解这个案子涉及到法院支持三方达第285号的方式达成离婚一个第三人担保成的担保协议,认协议,夫妻双方及的问题,也就是上为三方都系自

4、愿,第三人自愿在离文提到的与第三所达成的离婚协婚协议中为抚养人有关的离婚协议有效。费支付设定担保。议的效力问题。贾明军、王常栋编法院已经判决非虚假离婚协议问法院判决离婚有著:现代婚姻家庭夫妻共同债务,夫题。效,但离婚协议因经典案例,上海交妻两人为避债离损害了第三人利通大学出版社婚,离婚协议约定益而无效。2008年版,第197-财产全部归妻子。200 页。强制执行时,丈夫称无力归还。妻子对债务知情。法宝引证码2012年4月5这是一个涉及到两份协议书表意CLLC. 2128156日,陈某和张某在 谈某等人的见证 下达成离婚协议 书,后于同日在市 民政局签订离婚 协议书。多份离婚协议问题的典型案例。

5、真实。内容上不违 反法律法规,见证 协议详尽的表述 了双方对子女抚 养及财产、债权、 债务的处理,应视 为对备案协议的 补充。经法院调 查,双方在签订离 婚协议时,不存在 欺诈、胁迫的情 形。故离婚协议书 对原夫妻二人有 拘束力。表1四、结语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以及相关学理知识的学习,我在关于离婚协议的案件裁判中 学习到了许多实际的裁判方法。同时经过我自己的思考,我认为我们在关于离婚协议的 案件的裁判中不仅要关注到法律的相关规定,更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弱势群 体的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裁判案件。另外,夫妻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 的民事关系,包含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且此处的财

6、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看重价 值交换和利益衡量不同,其更加注重伦理秩序、顾及情感因素。离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 中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开展,我国离婚越来越自由。人们倾向于协议离婚这一简便、 快捷、和平、低本钱的离婚方式,离婚协议那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也要学会 善用离婚协议来处理离婚问题。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可诉至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一般载明当事人 自愿离婚,并且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当等问题。也有学者认为,离婚协议 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 (1) : 35-41也就是说,离婚协 议

7、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何种问题,我们都应该清晰的认识到离婚协议是 我国离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们理应关注它。另外,综合上文总结起来说,离婚 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当等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分类方法,按目前学界普遍认可的分类方法可分为:诉前离婚协议、登 记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1 .诉前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登记或诉讼离婚而签订的协议,因一方或双 方反悔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双方离婚未成功,此时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即为诉前离婚 协议。实务中也存在当事人离婚之

8、前签订,离婚之时未使用的离婚协议以及当事人 离婚后重新签订的离婚协议,即当事人离婚成功情形下的诉前离婚协议。这种离婚 协议一般是在婚姻有效的时期内达成的。2 .登记的离婚协议这是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离婚协议,当事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民政局对离婚协 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那么予以登记备案。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 证。这一条规定我国的大趋势还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来协议离婚,由此而达成的婚 姻协议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审查。3 .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这种离

9、婚协议包括两小类:离婚调解协议和作为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的离婚协 议。这个也可以参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能够顺利的 达成离婚协议,双方通过和平的方式离婚也是非常难得的。还有挺多的情况是双方 由于在离婚前已经矛盾突出,想要和平离婚已经成为奢望。所以最终是要通过判决 来执行离婚协议的。离婚调解的方式比拟快速,一经当事人签字即可生效,具有强 制执行力;判决书中的离婚协议可能达成于诉前也可能达成于诉讼中,经法院认定 后被写入判决书,对当事

10、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按照其内容来分,也可以分为:人身性质的离婚协议和财产性质的离婚协 议。1 .人身性质的离婚协议人身性质的离婚协议也就无非涉及双方离婚后的相互关系以及与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我们常见的是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涉及双 方身份继承等的离婚协议。案例1:甄某甲与郭某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在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甄某甲结婚前已怀孕,郭某在知晓甄某甲已怀孕的情况下,因双方均同意离婚,于 2014年7月29日在武昌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存档一份离婚协议,内容未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X X X X年X义月X义日,甄某甲生育一子甄某乙。现甄某甲 以

11、郭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4案例2:陈某燕与陈某忠原系大学同学,两人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自1995 年起两人开始创业,婚后以陈某燕亲属的名义成立了 11家公司,其中8家为销售 公司,3家为生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喷绘机。2007年7月,陈某燕与陈某忠协议解 除婚姻关系,约定8家销售公司归陈某忠所有,3家生产公司归陈某燕所有,并约 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双方离婚协议规定:陈某忠以及陈某忠的亲属及所 有关联公司不得自建与陈某燕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厂,不得从事与陈某燕性质 一样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陈

12、某忠必须向陈某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万元。协议生效后,8家销售公司依约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 之前8家销售公司中由陈某燕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全部变更为陈某忠或 其亲属。2007年12月,陈某忠开始担任上海某喷绘机公司销售顾问,与此同时其 4来自北大法宝网 ,案号:(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43号 所有的8家销售公司停止销售陈某燕公司的产品,转而销售上海某喷绘机公司生产 的同类产品。嗣后,陈某燕以陈某忠违反离婚协议书中竞业禁止约定义务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忠承当违约金1000万元。来自北大法宝网 ,案号一审:(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6055号二审

13、:(2010)沪 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1号案例1涉及的就是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协议,现如今请求的是变更协议。 虽然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抚养关系,但是其源头也涉及到了离婚协议的问题。案例 2涉及的就是一个比拟有新意的离婚协议的问题,关于家族企业中竞业禁止条款的 效力。我认为这个案子是比拟有新意的,涉及的问题虽然也没有跳出合同法的 约束,但应该是大多数离婚协议中较少约定的内容。最终针对本案,法院认为夫妻 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分割共同经营企业的本质是对营业的分割,营业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因此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认定,可

14、参照分割企业的营业价值酌定。由于竞业 禁止条款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 域、行业、补偿等方面。2 .财产性质的离婚协议财产性质的离婚协议比拟多,一般都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正 是婚姻家庭法涉及人身属性,使得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不再是 一成不变的按照份额来划分,也不是按照贡献来划分。总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更加具有人情味道,它保护弱者,同时也尊重公平原那么。案例3:辛某甲与张某于20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辛某乙。2013 年8月6日,辛某甲出具离婚协议保证书,确认因在2013年8月6日吵架时,男 方打了女方耳光,导

15、致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至2013年8月6 日前所有资产全部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包括X X新村X号及X X青城X号X室; 以及圣恒源公司现有资产)公司业务今后继续经营,所得利涧也全部归辛某乙 所有今后夫妻双方只要有男方动手打人就决定离婚,双方有一方出轨,所有财 产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净身出户。2014年6月28日,辛某甲、张某签订协议书, 双方达成协议:1.男方决定选择和女方一起生活:保证以后再不背叛老婆;如果敷 衍,把公司资金偷偷转移自己名下,老婆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回全部资金并罚款10万 元,公司现有资金398万元,但是应加上以后的所有利润;2.男方决定选择与情人 生活:男方就净身

16、出户并与儿子辛某乙断绝父子关系,关于公司的资产到2014年6 月28日为止有398万元整再加上到最后的全部利润,保证在2个月内全部打到张 某卡上。2014年7月17日,辛某甲与辛某乙签订协议保证书,辛某甲保证不做对 不起儿子的事(出轨),如出现这种情况,圣恒源公司的所有资产500万元全部归 辛某乙所有,家里辛某甲名下的二套房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辛某甲净身出户。2015 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 方辛某甲,女方张某,现因第三者插足,自愿离婚,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 协议:一、子女抚养:婚生儿子辛某乙22岁,随女方共同生活;二、共同财产分 割:

17、坐落于义X新村X号、X义青城X号X室产权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 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三、债务处 理:男方在在婚期间有外债一律与女方及儿子无关,由男方个人承当。” 2015年2 月25日,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订圣恒源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于家 庭因素,公司从2015年2月27日起重新进行股份分配如下,辛某乙51%,辛某甲 49%,利润按股份份额分配;2015年2月17日前公司财产共计170万元是离婚前 财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等,并约定协议由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字之 日起到公证处公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后,未至公证处进行公证,

18、也未履 行协议约定内容。辛某甲陈述,离婚协议书仅处理了房产及家具、银行存款等,双 方就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分配始终未谈拢,离婚后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对股 权进行了分配。张某陈述,离婚后,双方父母有意促成辛某甲与张某和好,并且辛 某甲离婚时掌握了圣恒源公司的应收款,为保证应收款的收回,双方签订了上述转 让协议书。6案例3就是一个比拟特殊的离婚协议的案例,夫妻双方签订了 “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而且本案中男方确有出轨的事情发生,离婚后双方确实按照自己的真实 意思表示签订了离婚协议。所以最终法院确认了该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二、离婚协议的性质目前学界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主要分为四种:“自北大法宝网 ,案

19、号:(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73号1 .涉及身份关系的单一合同说该学说认为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解除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 内容,但本质上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此外,该说还认为离婚协议在登记之 前,夫妻双方有反悔的权利,所有离婚协议内容均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 诉讼中,除非当事人追认,否那么协议未生效,其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7该学说只涉及人身关系,没有考虑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 局限性的。2 .混合合同说该学说认为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 处理;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为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和债务处理为夫妻财产

20、关系性质;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内容属民事合同,应自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时生效。8该学说将 离婚协议区分为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值得肯定,但其将两者割裂开来, 会出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离婚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而离婚协议中人 身关系局部因当事人未离婚而未生效。同一份离婚协议出现局部生效,局部未生效, 这有违当事人初衷,也不符合常理。但我是比拟认同这个学说的,我认为我们本来 就应该将协议的内容进行分开来看的,只有逐条确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才能够认 清这个协议的本质。3 .附生效条件合同说该学说认为不管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还是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其均 含有一个前提,“夫妻离婚时,

21、那么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认为离婚协议性质是附生 效条件的协议,在当事人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情况下,离婚协议才生效。9这几 种学说中“附生效条件合同说”属于当前主流学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 采纳了此种观点。从法律技术上来讲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缺乏之处在于无法 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形成衔接,多了几个在当事人看来是无心之举的离婚条件的表 述,即可反悔并认定为无效,某种程度上成为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一种法律漏洞。7杨晓林: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析,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婚姻家庭法律 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 2888转引自何瑶: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2、2015.9沈志先: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M.法律出版社,2003 : 21110徐金锋、王笑庆:“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同行政与法,2018 (8) : 1164 .复合协议说该学说认为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是数个身份法律行为的混合,包括解除婚姻 关系的形成行为和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 形成行为,附随行为随着形成行为的不生效而不生效。因此,离婚协议未经民政局 登记不生效,附随于离婚行为的财产分配、子女抚育当然不生效。该说不仅能够解 释登记离婚情形,也能说明诉讼离婚时离婚协议的性质问题。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1 .完全有效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身份法律行为,也

23、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一)原夫妻双 方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离婚协议签订的一方为精神病人,那么离婚协议不生效。(二) 真实的意思表示。假设双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非是真实的,那么离婚协议 可撤销。(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协议中不得有禁止他人人身自由的内 容,如不能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双方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四)满足要式条件。 离婚协议要双方签名才能生效。身份关系的解除需经过行政机关登记。12也就是说 只要离婚协议满足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有效的要求就可以有效,而且要想它完全有效 就必须让协议中所有的条款均符合上面的要求。2 .局部有效的离婚协议罗马法上有“有效之局部不因无

24、效之局部而受影响”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 私法自治,即不使当事人受无效之局部法律行为的约束。13由于离婚协议通常可以 分为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财产分割约定局部无效和子女抚 养局部约定无效。财产局部的约定一般是可以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的,但是也要 考虑到双方的自身能力,考虑保护弱者,也考虑一方是否有错误。子女抚养局部一 般要尊重子女自己的意愿,如果是还没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愿的孩子也要为孩子的利 益考虑选择监护人,一般这局部约定是不能完全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的。3 .可撤销的离婚协议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可撤销合同的关键。当然合同的可撤销”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

25、法学论坛,2011 (01) : 36 - 38 .12周子佩:离婚协议的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6.13王泽鉴:民法总那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87 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关于离婚协 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的规定。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其通过在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这里的“财产分割问题”当然也就是指诉前离婚 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那一局部协议内容。因此,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要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的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年”的期间应当认 定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

26、期间以办理离婚登 记手续男女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之次日为起算点。所以对于可撤销的离婚协议我 们必须时刻想到它的时间限制,特别是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法院请求撤销。4 .完全无效的离婚协议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来五点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的,通过我们对于离婚协议的研究,如果离婚协议违反了上 述规定一般也是以无效来进行处理。另外再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也可以知道 离婚协议也可能因为民事主体资格欠缺而无效。因

27、为缔结离婚协议的只能是夫妻双 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第三人,而相应地,其他第三人缔结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双 方也是无效的。一个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虚假离婚协议,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 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不真实的,也分为单独的虚伪表 示和通谋的虚伪表示。实践中,前者通常可能是一方已经有了小三,想要让小三上 位而协议离婚,欺骗对方。第二种方式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并不是真正想 解除婚姻关系,而是想通过离婚获得其他利益,如为了获得双份的拆迁补偿、多分 得单位福利房、为逃避债务等,即是“假离婚”。这种虚假的离婚协议是比拟容易产 生纠纷的,事后必然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

28、来解决,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不认 可这样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的。5 .离婚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往往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决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仅 限于夫妻双方。但是近些年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子 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还有赡养继承问题上也都会涉 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在该局部约定的性质和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的问题上,婚姻 家庭立法是空白,学界和司法实务对此也都莫衷一是。我们特别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个我们在上文中也有提 到。主要还是涉及子女自己的意愿

29、,所以并不能完全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来办。第 二个就是涉及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子女向父母 主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约定,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必须加 以区分。第一种情形,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拒绝了第三人的主张,即视为赠与人行使 了撤销权。原因在于,离婚协议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约定将财产赠与 第三人时,双方都对该博弈结果有所考量并且充分理解,在双方均拒绝第三人要求 其履行的主张时,实际上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重新做出安排, 撤销了之前的赠与行为,那么受赠人之合同上请求权因合同被撤销而不复存在。第 二种情形,离婚当事人中的一方同意履行

30、约定的赠与条款,另一方那么不得以财产的 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而行使任意撤销权,此种情形下,受赠人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中的赠予约定的主张,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即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总之,离婚协议的效力的问题讨论在实践中还涉及很多不同的讨论点,例如遇到多个离婚协议的情况。下面的表格(表1)为实际案例的展示。来源案情关键点判决(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原被告双方通过 协议各自获得房 产一套,后被告将 房产赠与第三人还是要判断该离 婚协议中关于房 产的分割是否有 效。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认定被告的赠 与行为有效2004安民初字第114号原被告在尚未离 婚之时便达成一 份离婚协议,后原 告起诉请求确认 离婚协议的效力。这是诉前离婚协 议的效力问题的 确定。离婚案件的双方 当事人在起诉前 签订的离婚协议 书,不能直接作为 法院判决当事人 离婚的依据,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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