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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
2、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6.0)合格品(有效P2O514.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5.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
3、P2O525.0)一等品(有效P2O520.0)合格品(有效P2O515.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
4、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磷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
5、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6传 真:021-52801361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
6、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
7、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
8、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
9、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的批量为1500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10、。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
11、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
12、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
13、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
14、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
15、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表2):表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过磷酸钙产品标准GB 204132006过磷酸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
16、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274-1997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534-2002工业硫酸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肥产品标准GB 20412-2006钙镁磷肥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
17、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钾肥产品标准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
18、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标准HG/T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9、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和表5。表3 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检验测量设备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恒温水浴振荡器(601)(计量或校准合格)4机械型化成设备真空抽滤装置5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
20、(计量或校准合格)6硫酸贮槽玻璃干燥器7成品包装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通风橱9成品库取样器10造粒设备试验筛(检定合格)11干燥设备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12成品筛分设备恒温干燥箱(1002)(计量或校准合格)13氟回收或处理设备天平(感量0.5g)14矿浆泵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第10、11、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
21、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必备;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磷酸钙还是粒状过磷酸钙,检测设备11为必备检测设备。4.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5.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6.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表4 企业生产
22、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测量设备1配料计量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2高炉上料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热风炉恒温水浴振荡器(2830)(计量或校准合格)4高炉恒温干燥箱(1302)(计量或校准合格)5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真空抽滤装置6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试验筛(计量或校准合格)7水池玻璃干燥器8氟回收或处理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9烘干磨细设备电动振筛机10成品包装设备通风橱11成品包装计量设备取样器12成品库天平(感量0.5g)13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
23、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表5 企业生产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测量设备1燃烧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计量或校准合格)2干燥机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651)(计量或校准合格)4鼓、引风机真空抽滤装置5气固分离设备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502)或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或校准合格)6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玻璃干燥器7成品包装
24、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酸度计,灵敏度0.01pH单位(计量或校准合格)9原料库200m2通风橱10成品库200m2取样器11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1g)12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5.3 磷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表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执行的标准号检验项目过磷酸钙(疏松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GB20413-
25、2006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过磷酸钙(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GB20413-2006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粒度(1.00mm4.75mm或3.355.60mm) 钙镁磷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GB20412-2006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钙镁磷钾肥一等品合格品HG2598-1994总养分(P2O5K2O)含量 有效钾(K2O)含量水分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HG/
26、T3275-1999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离水分含量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5.5.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5.5.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规格就高原则,抽取最高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的磷肥产品。对于集
27、团公司,每个产品单元每个生产点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5.5.1.4 抽样方法按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0.5kg(粒状产品应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250mL(粒状产品应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5.5.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5.5.1.6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产品包装标识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证企业从封样
28、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二份由抽样人员交审查组织单位。5.5.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六个月。5.5.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5.5.1.9 产品数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5.4.1.10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7):表7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样品等级生产日期抽样数量产品批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封样情况产品外观 粉状 粒状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
29、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项目(表8、表9、表10、表11、表12)及检验依据分别依据GB 20413-2006过磷酸钙、GB 20412-2006钙镁磷肥和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HG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国家或行业标准。表8 疏松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优等品一等品合 格 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16.014.012.0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30、% 5.5水分的质量分/% 12.014.015.015.0表9 粒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优等品一等品合 格 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16.014.012.0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5.5水分的质量分数/% 10.0粒度(1.00mm4.75mm3.355.60mm/% 80表10 钙镁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18.015.012.0水分的质量分数/%0.5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80表11 钙镁磷钾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一等
31、品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含量/% 15.013.0有效钾(K2O)含量/% 2.01.0水分/% 0.5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80表12 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25.020.015.0游离水分含量/%10.015.020.0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3.05.5.2.2 结果判定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判定:A 检验样或保留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B 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
32、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5.5.2.3 检验报告及汇总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受检企业留存,一份留检验单位,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例:1.疏松状过磷酸钙 一等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
33、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升级产品规格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
34、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
35、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2-。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37、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38、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
39、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
40、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
41、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
42、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
43、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6传 真:021-52801361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电子信箱:szcmsds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2)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8210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