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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章程,样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样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 地址:_. 所辖区域范围:_. 其次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运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整齐、平安、舒适的居住环境。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
2、他各类物业和产权全部人。其次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协作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协作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与,业主子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
3、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需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实行,业主可以托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状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状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
4、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确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子数的肯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运用人列席会议。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确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依据实际状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依据工作须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
5、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与委员会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运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安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修理项目安排; 5.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运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及各项
6、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确定; 3.接受业主和运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确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需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7、; 9.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确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_; 2.副主任:_; 3.执行秘书:_.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殊会议。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探讨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
8、运用人代表参与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委员会确定问题,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需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肯定组织实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德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当委员会委员,已担
9、当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缘由丢失履行职责的实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缘由不相宜担当委员的。其次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其次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10、; 4.核定修理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其次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与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加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指责权。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与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供应有关资料和建议。其次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需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觉问题应刚好订正和查处。第四章 经费 其次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其次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
11、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确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其次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章程 样本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帮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
12、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高校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建整齐、美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其次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当。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高校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其次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举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
13、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帮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华南师范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加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探讨并确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华南师范高校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
14、扬教化活动,帮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运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确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有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实行会议或书面征求看法等形式。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殊会议。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
15、持。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与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确定问题,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高校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高校探讨确定。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需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肯定的组织实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需是成年人)担当。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
16、、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加探讨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当本会委员,已担当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丢失履行职责实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有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缘由不相宜担当本会委员的。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全部财物移交给本会。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指责权。(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与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供应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确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确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高校的确定解散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