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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统计表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它权力合计事项数(不含子项)215512614151655事项数(含子项)485512614151682注:行政主体本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仅行政许可可存在子项,其他权力不设子项。宜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186000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1.涉路施工活动许可010018600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
2、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3、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县、乡道涉路施工活动许可2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100186002【法律】中
4、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5、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6、,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行使公路的审批0100186000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3.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010018600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
7、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
8、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更新采伐县、乡道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4.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
9、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0100186005【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
10、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县、乡道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0100187000涉及公路管理许可1.因施工需分流、中断交通许可0100187001【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
11、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
12、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县、乡道分流、中断交通许可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0100187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
13、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
14、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0100187000涉及公路管理许可010018800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010018800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5、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16、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17、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18、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
19、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
20、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项)7.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下放至市级运输管理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仍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审
21、批,下放后,项目名称更改为“省际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县内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010018800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
22、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
23、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4、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
25、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
26、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
27、588号)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项)7.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下放至市级运输管理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仍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下放后,项目名称更改为“省际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县内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2.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车010018800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28、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
29、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30、:(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
31、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新增县内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32、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3、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34、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
35、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3.变更客运班线及客运班车车辆010018800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
36、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性
37、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 省际、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县(市、区)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车辆需要更新的,由班车起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讫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
38、见后核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际、县(市、区)际客运班车的车辆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
39、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市际变更客运班线及客运班车车辆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变更县内客运班线及客运班车车辆010018800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4.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010018800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
40、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
41、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暂停、终止县内客运班线经营5.延续客运班线经营010018800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规章
4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延续县内客运班线经营6.变更包车、旅游客运车辆0100188006【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
43、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
44、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县内包车、旅游客运车辆7.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010018800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
4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
46、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8.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终止经营的许可0100188008【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第
47、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8.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终止经营的许可0100189000城市客运经营许可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0100189001【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
48、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2.新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及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走向、站点的许可010018900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
49、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苏交规20148号)第六条 申请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
50、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申请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线网规划要求;(三)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方案;(四)有与经营方案一致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和设施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变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走向、站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线网规划要求;(二)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沿线道路交通条件、客流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三)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服务水平,更加方便群众。新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及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走向、站点的许可3.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的许可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