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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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 第1章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正确答案:ABC 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

2、,高某不服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正确答案:A 第 70 题 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 ()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正确答案:BC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

3、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 我现在大三,专业英语,很喜欢法律!想考法硕,但是现在正在准备司法考试,打算九月份考,请问怎么安排复习时间?您好!建议从现在开始,如果一点没有基础的话,最好是从十月份开始,最晚不要晚于11月份。针对复习来说1.从头到尾争取用尽量短的时间完成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在第一轮的复习中,不要追求全面,不要拖太长时间,要树立自信

4、。2.在完成对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之后,就不要再看书了,要听讲座,要记笔记;这个过程重在理解,不在记忆,因为记忆会在不断重复中完成。3.避免前紧后松,这是很多人失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复习过程中,要做到前松后紧。越到最后越要计划安排紧密,并保证能够顺利完成;最后一个月是关键,不要花太多时间做题,做题不如重复看一遍讲义,或者重新听一遍录音,你会发现每次都有新的理解,知识记忆得更扎实、更准确。4.避免资料搜集上瘾,所有的复习时间要么听课,要么背讲义,要么做真题。一定不要花很多时间没完没了的上网找资料,下载资料。把大量的时间放在搜索资料上,其实是莫大的浪费。可以通过同学、朋友获得这些资料,节约宝贵的

5、复习时间。5.中途的懈怠、厌倦、抵触情绪是正常的,长时间的复习之后,给自己几天时间(顶多一周)放松放松,效果会更好一些。司考复习是马拉松,要留体力最后冲刺,不能中途就垮掉了。6.得民刑者得天下,但是由于民刑涉及面广、考查点深,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得到得民刑。如果你的复习时间不是太宽裕的话,不建议在民刑上花太多时间,要花时间也要多听听录音,避免钻进一点就出不来了,这样就颠倒了主次,浪费了宝贵的复习时间。此种情形下,多花时间在诉讼法和第一卷上倒是可取的,因为相对而言,这两个科目提分较快。7.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但是,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门,任何知识点。放弃只是在复习的最后阶段在时间实

6、在不够的情况下的妥协选择。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正确答案:ACD 在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薛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薛某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D薛某若能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正确答案:ABCD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

7、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故ABCD都为正确选项。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下列

8、选项中的哪一机关开支?( )。A单位B地方财政C国库D企业捐助正确答案:C考点选举经费开支解析我国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正确答案:ABD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9、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本条可知,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题中,因该车的设计问题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此作为该车的经营者,该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选项A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由本条可知,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题中,该车在驾驶中出现故障,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有权要求该公司就故障原因做出相关说明,而该公司予以拒绝,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侵犯,选

10、项B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题中,某公司既未以不同的交易条件对待不同的消费者,也未进行强制交易。所以,某公司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项C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

11、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以上法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取赔偿权,以及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责任主体。本题中,部分消费者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有权获取赔偿。而该车显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产品,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向该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该公司要求赔偿。而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构成了对消费者获取赔偿权的侵犯,选项D正确。 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证据保全B证据保全裁定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作出C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

12、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D当亭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正确答案:BB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此,B项应入选,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C、D两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举证期限的届满及后果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我们可以这样认定:第一,人民法院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商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13、;第二,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第三,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如果法院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法院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 ;如果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届满后,相应地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

14、予准许。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的除外;第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后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七,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原承办人员不能因此受到错案追究

15、;第八,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权利。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 第2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国籍分属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缔约国中注册登记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D以上三项的总和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公约适用对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16、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022年6月2日。,李某拟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申请人只能是单位,李某作为个人无权申请B李某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该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2022年6月8 日收到申请,9月9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了审查D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遂决定不予许可并口头说明理由正确答案:ACD考点食品安全法 答案及解析 ACD。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

17、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 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可知,B项正确,不选;A、CD项当选。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

18、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正确答案:A 下列哪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单独实施,其他人员不能直接单独实施?( )A叛逃罪B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正确答案:BA项根据刑法第l09条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掌握国冢秘密的国冢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B项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

19、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D项根据刑法第398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成立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含义是( )A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拘束、限制相对人的效力C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权力D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AA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

20、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的一种,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正确答案:ACD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B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C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21、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D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正确答案:A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知A选项表述是正确的。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可知村民代表联名要求三分之一以上,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

22、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涉及财务来往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所以C选项表述不正确。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可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而不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故D选项表述不正确。 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纽扣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3、( )A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取得定作人甲的同意B丙需向乙就它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需向甲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需向乙就次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无须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D倘甲对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不同意,甲可解除合同正确答案:ABD按照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规定:(1)承揽人与第三人关于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合同无需定作人同意,即可生效。因此A不正确。(2)合同相对性原理未被打破。第三人只与承揽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定

24、作人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只对承揽人负有合同义务,因此需向定作人负责,反而言之,定作人无权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揽人主张权利。因此B不正确,c正确。(3)法律有条件地赋予了定作人一项解除权,其条件是须同时满足以上两项:第一,承揽人签订次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其次,承担人通过次承揽合同将承揽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来履行。本题是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甲并无解除权,故选D。 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

25、上了一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 )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正确答案:ADAD。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26、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 第3章 有谁知道司法考试下载东西的网址啊?你可以在上学吧网站下载 段某向省交通局申请林产品运输许可证,省交通局经过审查,认为段某不具有获得该行政许可证的条件,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段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该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B本案应该由省交通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则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D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则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正确答案:ACD90ACD

27、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于不予许可的决定一般不予以公开,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C立法者认为不予许可决定,不能作出履行判决,而是撤销判决加重做判决,但是D选项遗漏了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这样的条件,故而表述不准确,不当选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

28、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王某的起诉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已的事实男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正确答案:CD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

29、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李某因邻居周某侵占其财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某对李某提出反诉。对其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于反诉一并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周某另行起诉D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全部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正确答案:C参见刑诉解释第265条。 下

30、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

31、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正确答案:AD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内涵和外延A项,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B项,被害人甲虽然有所警觉,但被害人的警觉并未为乙所认知,故乙的行为仍然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

32、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IC卡提取现金,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二)项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还包括停机待修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故本项中,甲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故ABCD都错误,皆当选D。

33、某市发布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出资投标,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其他条件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业,但该市政府仍决定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对此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为( )。A侵犯相邻权B侵犯公平竞争权C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D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正确答案:B行诉解释第13条第l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

34、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正确答案: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故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

35、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吴某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的遵守 B修改法律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 C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可以作为判断法是否实现的一个标准 D我国执政党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种方式正确答案:AC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即可 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 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其次,法的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 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

36、属 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因此,正确的表述只有A和C。 某大学法学系贾讲师针对学生李非明的提问回答观点有误的是哪句话?A.“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B.“法律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C.“法律意思表示的方法只有语言和文字”D.“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法律意思表示的方法不仅有语言和文字,还有其他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手势,依交易习惯的默示认可等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 第4章 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37、决定,报国务院备案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正确答案:A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A审判组织形式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D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答案:B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德功与其妻陈琳一同遇难。后经调查,张德功与陈琳双方都无父母,且没有子女。张德功的弟弟张德成出面要求获得张德功的遗产,而陈琳的妹妹陈健也出面要求获得一部分其姐姐的财产。请问该遗产如何继承?A张德功遗产由张德成继承,陈健不得继承B陈琳遗产由陈健继承,张德成不得继承C对于张德功与其妻陈琳夫妻共有财产,由张德成、陈健均分D按无人继承的财产处理正确答案:ABC考点 死亡时

38、间的确定、法定继承 答案及解析 ABC。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夫妻元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男有一弟,女有一妹。夫妻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即男之弟张德成、女之妹陈健分别继承。故A、B、C项正确。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经中相当于今日法律“总则”性质的篇目是“具律”,它在曹魏

39、律中被改为刑名而置于律首B.晋律有“刑名”而无“法例”,但其总则性内容较曹魏律丰富C中国古代刑律体例由十二篇改为七篇的这一变化发生在大明律D北齐律与唐律的体例都是十二篇正确答案:B:BA 项正确。法经中相当于今日法律“总则,性质的编目是“具律”,它在曹魏律中被改为刑名而置于律首B 项错误。因为晋律既有“刑名”也有“法例”,它在刑名之后加上了法例。C 项正确。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北齐律以来,一直到唐律、宋刑统的体例都是十二篇.D 项正确。 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

40、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正确答案:ABC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

41、安排第3条第l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中心一般受理的应当是发生在一缔约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B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C中心的管辖权需要建立在双方的书面同意之上D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正确答案:ABCD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这是司法考试常考的一个知识点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A项要注意,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中心也受理东道国和受纠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

42、争端。D项要注意,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名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仲裁的条件。 某甲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其生产的新产品“秸秆制蜂窝煤技术”具有使农作物秸秆变煤的功能,可以提高秸秆使用率50%的效果,并在科技招商会上推销“秸秆制蜂窝煤技术”。通过其广告宣传和现场推广,销售出“秸秆制蜂窝煤”机器200台,价款250万元。许多农民购买后使用,发现该机器不具有所宣传的使秸秆变煤的功能。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应当数罪并罚B某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C某甲构成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应当数罪

43、并罚D某甲构成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正确答案:B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甲通过做虚假广告的手段,推广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故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甲是某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为一起诈骗案的现行犯被该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该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是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B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必须立即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是必须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D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甲,除非得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正确答案:ACD根据地方各级人

44、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A、C、D为本题的答案。 甲今年15岁,身才高大威猛,面向老成,性格沉稳8月1日,甲放学后去电脑城在乙处看中一新款笔记本电脑,当即决定购买,并且支付了订金其母丙8月3日电话通知乙,承认其子甲购买笔记本的行为有效但是,乙于8月2日将此笔记本卖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侵犯了甲的所有权B乙应当承担

45、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生效C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双方出于缔约过程中D乙不应当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17B 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A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本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的法定代理人丙于8月3日电话通知乙,其子甲购买笔记本的行为有效,是对此买卖行为进行追认并且到达相对人丙因此,丙追认的意思表示于8月3日到达乙时生效,合同于8月1日订立时起生效本题中,乙于8月2日将此笔记本卖出,违反了出卖人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B项正确,C项和D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

46、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电脑并未交付,因此电脑的所有权未转移,仍然归属予乙所有,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8章 第5章 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以下属于犯意转化的是:( )A甲准备到某富商家去抢劫财物,结果发现该富商家没人,就将保险柜撬开取走大量现金B乙潜入一居民家实施盗窃后,发现女主人貌美就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C丙以强奸的故意对某女实施暴力后,发现该女实在太丑,就放弃奸淫将其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D丁欲杀死仇人,在用铁棒击打仇人过程中,心想做人还是不要太绝,就其打成重伤正确答案:AD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区别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另起犯意是前一阶段犯罪已停止而又起意做别的犯罪;(2)犯意转化仍然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另起犯意则既可以针对同一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3)犯意转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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