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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1节 第 18 题 关于罪状,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第2 款中规定的罪状属于引证罪状B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C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2、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中规定的罪状属于空白罪状D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规定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正确答案:AB考点罪状答案及解析 AB。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选项A中,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这种罪状。因而,A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说明,以便说明该种
3、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选项B中,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属于这种罪状。因而,B选项中的说法也是正确的。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选项C中,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简单罪状,而选项D中,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空白罪状。因而,C项和D项中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特别程序均为独任制的一审终审 B特别程序只能基于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启动 C宣告失踪的公民又出现的按照
4、申诉程序处理 D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ABCD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当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公民对公布的选举名单有异议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D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
5、化期应为:A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选定B由买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选定C为该段交货期的起始日D为该段交货期的届满日正确答案:A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正确答案:B46.答案:B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范围讲解:就合格的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
6、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 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首先排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故B项人选。A项的情况属于 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所以可以被承保。C项的情况属于“法人”(公司 A)的多数资本为几个会员国或者其国民(甲国、乙国)所有,且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所以C项也是合格的投资者。D项属于“该法人(公司A)在一会员国注册(甲国)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且该会员国必
7、须不是东道国(甲国不等于乙国)”,所以D项是合格的投资者。故本题选B。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 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 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正确答案:CC 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顾某还将取得
8、乙丁两国国籍。因此只有C 项说法正确,当选。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2节 正南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某画家创作的美术作品,但正南公司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画家的许可。现画家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正南公司进行交涉画家可采取的正确作法有哪些?( )A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B向正南公司所在地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正确答案:ABD考点著作权侵权管辖;作品许可使用解析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31
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因此,D正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违反该法第31条,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A正确。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故选C错误。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也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B正确。 甲在市场上发现一批侵犯其专利权的仪器,销售商
10、为乙,而乙是从丙处购得此批仪器的,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知道从丙处购得的仪器是侵犯甲专利权的,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如果乙可以证明其仪器的合法来源,则其不构成侵权。C、如果乙可以证明仪器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跟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本题答案C。 司法考试难度?难度是有的。根据我考司法考试的经验来看。你首先要正确分析自己,如果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复习的着重点和时间不太一样。非法学的可能要用的时间长一些,一般水平的考司法考试的人,大概用上4至5个月足以。这里的时间主要是说全力的投入到复习中去的时间,像是一天
11、抽时间看书的不算在内。如果全身心投入司法考试复习,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一般3到4个月就够了。司法考试全身心投入复习时间也敢太长,一般考过的人都知道全身心复习到最后时刻,一般在外人看来,背考者的说话感觉已经不像是正常人了,复习时间过长效果也不见得好,主要看复习效果。总之,复习司法考试也主要是引人而异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
12、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正确答案:AC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 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可以判断行为人明知状态的情形有:( )A
13、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B明显低于市场价格C违反规定销售木材的D在林场直接购买的正确答案:ABC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明确规定。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3节 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乙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乙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乙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B甲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乙的借款C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乙在合伙企
14、业中行使甲的权利直至甲还款正确答案:BC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 甲法官在审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期间,经其大学同学介绍,与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该大学同学家中单独见面。甲法官的上述行为主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哪一项内容?( )A保证司法公正B确保司法廉洁C维护司法形象D坚持司法为民正确答案:A按照2022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5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B村民会议有
15、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正确答案:C 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正确答案:D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11条
16、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辨认。 假设王某和李某在第二审审理期间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A当事人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B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17、C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D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答案:C参见刑诉解释第263条。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4节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应为( )。A行政机关B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C以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共同被告D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正确答案:A行诉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18、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某甲食品厂进行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某乙食品厂造成了损失,但是由于市场变化莫测,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被侵害的某乙食品厂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 )A某甲食品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B某乙食品厂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某乙食品厂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C某乙食品厂的损失难以计算,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D某甲食品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并应当承担某乙食品厂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
19、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正确答案:B损害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B项正确。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曹系中铁十四局
20、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
2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
22、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了一个螺丝,这不能说明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同时北楼宾馆238房间的旅客也报案被盗。7月25日下午我在杨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
23、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情况不好,因此被告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无疏漏与事实不符。正确答案: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民初字第9713号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日;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代理人:王,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被告: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甲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曹与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24、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诉称,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早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措施不当,对此负有责任,因此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 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曹因赴京出差,于2000年7
25、月24日下午在有限责任公司人住大厦235房间。次日凌晨5时许曹北楼宾馆报案,其称随身携带的手包、手机、手表等财物在房间内遗失。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于当日下午5时许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现尚未破获此案。经法庭调查核实曹的手机最后一次通话的时间是7月24日晚10点半左右。当时曹在235房间内而且其后并没有外出,因此本法庭采信曹手机丢失的事实,但其余部分包括现金和手表等物,在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前,本法庭无法认定曹报案所称被盗的物品种类和数额。原告主张根据手机的性质属不应寄存的物品,因此店堂公告对曹无约束力,本法庭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派出所证明和相关的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26、本院认为,曹x于2000年7月24日入住有限责任公司即与该大厦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客和宾馆之间是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北楼宾馆因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要求致使旅客的财物被盗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旅客与宾馆之间是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27、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同时曹在房间里休息时物品被盗,不能认为其已完全尽到注意义务,据此判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曹手机被盗部分损失价值2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二00一年月日 书记员:宋 下列关于联邦制基本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A所有的联邦成员单位都拥有独立的主权B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C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虽是
28、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D虽然成员单位可以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但联邦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正确答案:BCD略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点的论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B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C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D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等制定法正确答案:B英美法系的特点 B项论述错误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抗辩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5节请教
29、:202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真题第1大题第20小题如何解答?与其他风险对策相比,风险自留对策的特点是()。A.既改变风险的发生概率,义改变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B.只改变风险的发生概率,不改变风险潜在损火的严重性C.不改变风险的发十概率,但改变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D.既不改变风险的发生概率, 又不改变风险潜在损火的严重性: D:正确答案:B答案分析:(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正确答案:B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国家政体制度的规定,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将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来行使。( )。A参议院B临时大总统C副总统、国务员D法院正确答
30、案:ABC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国家统治 权的规定 要注意的是:第一、从性质上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在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权的相互分立和相互制约。这也是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一般原则。第二、临时约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I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第三、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说临时约法的颁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宣判了清王朝的死刑
31、,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D。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22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32、,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正确答案:D 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的是谁?A.古希腊的伯里克利B.古罗马的乌尔比安C.英国的洛克D.法国的卢梭A古希腊的伯里克利 公证员具有以下哪些情形,应予以免职( )A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B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C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正确答案:ABCD公证法第2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
33、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本题的选项与法律规定相符合,A、B、C、D都是正确选项。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6节 对于没有底子的人来说如何准备司法考试推荐至少6个月时间,如果明年开始,三大本建议看一看,觉得看书枯燥的,也可以选择报班或者听音频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
34、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正确答案:B “远航”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远航”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正确答案:ABD正确答案为:ABD 以下有关破产重整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丙三人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该合伙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法院受理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则持有出资10以上的合伙人甲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B.在重
35、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必须暂停行使C.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时间为不超过六个月D.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D.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甲作为法定继承人,被乙告上法庭,声称甲虐待被继承人,不应享有继承权。本案审理法官查明甲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依法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B
36、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C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D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均可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正确答案:C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7节 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 )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正确答案:AB55.答案:A
37、、B 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8、,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正确答案:D清末“预备立宪” 关于A,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它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该制度是由中华民国临时
39、约法所确立的。因此A错误。关于B,十九信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因此B错误。关于C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是国家议会。因此C错误。关于D,谘议局是清末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D正确。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B教唆犯都是主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正确答案:A 乙
40、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正确答案:C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外方投资者只能
41、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正确答案:B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8节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
42、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正确答案:ABD求甘肃政法学院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率怎么样这个不清楚,帮不上你 下列有关公开审判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个?( )。A审判公开要求对法庭评议过程公开B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C审判公开包括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D公开审判原则存在例外,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正确答案:A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就公开内容,包括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公开审判原则也有例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评议不公开;二是对部
43、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司法考试考前冲刺班有详细的介绍吗安心复习的啊。现在司考差不多到巩固、冲刺阶段,就要开始做历年真题了,对于做错的题,再回头找到相应的知识点,进行重点学习,对于当场掌握不了的,记录在笔记上,因为每年都有大量重复考察的知识点,是我们复习中要重点把握的。 启航公司因货款债务被北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启航公司所持扬帆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南方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扬帆公司其他4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3位均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4、?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B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即使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南方公司也无法成为扬帆公司股东C上述4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D上述4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正确答案:CD考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答案及解析 C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
45、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9节 第9节 下列哪些选项中,持票人无追索权?( )。A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其前手B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其后手C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D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背书转让,则持票人对原背书人正确答案:ABD票据追索权;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转让”字样的效力 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答案为A、B、D 关于司法廉洁,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陆法官认为,保证司法廉洁主要依靠外部监督机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都是多余的B杨律师开办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邀请田法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得到了田法官的同意C胡法官在审理一个再审案件的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的咨询并提供了咨询意见D吴法官认为,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并不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正确答案:ABCD法官职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