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研究的应用89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研究的应用893.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公安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关关系研究究【摘摘要】在在中国现现行的法法律框架架下,公公安机关关的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被被认为是是两种性性质的权权力,由由于权力力性质的的不同,法法律为权权力相对对人提供供的救济济渠道也也相应不不同。对对于公安安机关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不不服的相相对人可可以通过过行政诉诉讼寻求求救济,而而侦查行行为则不不属于行行政诉讼讼的受案案范围。针对实实践中两两种权力力混行的的现象相相当普遍遍,研究究者认为为应当对对公安机机关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加以以区别。从实践践看,由由于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系系一体警警察权的的两面,无无论从规规范层面面,还是是功能层层面,二二者均难难以完全
2、全的区分分。因此此,更好好的选择择应当是是建立统统一的警警察职权权行为法法体系,从从警察权权的整体体性角度度来认识识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并为为二者提提供统一一的救济济渠道。近年年来,中中国侦查查程序是是刑事诉诉讼法学学研究的的主要场场域,对对中国刑刑事司法法体制改改革的关关注也主主要集中中在如何何提高侦侦查程序序的法治治化程度度。综观观已有的的研究,在在宏观层层面上,论论者们借借用刑事事诉讼构构造(模模式)理理论,提提出了侦侦查构造造(模式式)的转转换。 在微观观层面上上,则重重点针对对讯问、强制措措施等对对犯罪嫌嫌疑人权权利限制制程度较较高的侦侦查行为为进行了了较为全全面的研研
3、究。但但是,无无论是宏宏观层面面,还是是微观层层面,当当前对侦侦查程序序法治的的研究基基本是以以规范为为参照, 2而忽视视了对侦侦查实践践中大量量存在于于刑事诉诉讼法规规范之外外的,事事实上具具有侦查查功能的的“行政政行为”的的关注。这一忽忽视,使使得我们们不由得得想起达达玛什卡卡教授的的一段评评论,“对对于某些些富有自自由主义义气息的的大陆法法规定,要要想现实实地估量量其实践践效果,往往往需要要进一步步探究,调调查活动动的主体体部分是是否已经经从正式式的司法法调查或或者检察察官主导导的调查查,转化化为经常常性的非非正式的的行政警警察调查查。如果果这一转转变确有有其事,而而且有后后者负责责收集
4、至至关重要要的定罪罪证据,那那么正式式调查阶阶段设置置的大量量程序保保障制度度,对于于被告人人也就没没有多少少实践价价值了。”左卫卫民与马马静华对对侦查运运行机制制的实证证研究揭揭示了刑刑事诉讼讼法学研研究者的的这一忽忽视。前前者在搜搜查运行行机制的的实证研研究中发发现,在在当前中中国公安安机关的的侦查实实践中,刑刑事诉讼讼法上的的搜查,无无论是有有证搜查查,还是是无证搜搜查都很很少被运运用,公公安机关关更多的的是根据据相关行行政法规规的授权权,通过过人身检检查、场场所检查查等方式式来达到到本应通通过搜查查措施的的适用才才能实现现的目的的查查获犯罪罪人,或或者发现现犯罪证证据;1116-120
5、0后者对对侦查到到案制度度的实证证研究发发现,拘拘留、逮逮捕、拘拘传等刑刑事诉讼讼法意义义上的侦侦查到案案措施在在实践中中很大程程度上让让位于警警察法上上的留置置、口头头传唤等等行政法法意义上上措施。3他们的的研究共共同为我我们揭示示了侦查查实践中中权力行行使复杂杂性的一一面,因因此也为为侦查程程序法治治研究提提供了一一个新的的视角公安安机关的的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的关关系角度度。一、主体同同一:权权利性质质识别的的现实不不能根据据警察察法第第6条之之规定,公公安机关关人民警警察依法法履行预预防、制制止和侦侦查违法法犯罪活活动的职职责,以以此揭示示了警察察权的“两两面性”,一一面是基基于预防防违
6、法犯犯罪行为为并对违违法行为为进行查查处职责责的行政政权;另另一方面面是基于于侦查犯犯罪行为为职责的的侦查权权。为了了保障职职责的有有效履行行,除了了警察察法第第二章“职职权”的的授权之之外,就就行政权权而言,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公公安机关关办理行行政案件件程序规规定、公安安机关适适用继续续盘问若若干问题题规定及及其他相相关法律律法规还还进行了了相应的的规定,以以满足警警察在维维护社会会公共安安全与秩秩序、防防与制止止违法犯犯罪等目目的之需需要;在在侦查权权方面,刑刑事诉讼讼法、公安安机关办办理刑事事案件程程序规定定以及及相关的的司法解解释明确确了侦查查中采取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等强制
7、侦侦查措施施的实体体与程序序规范,以以满足警警察犯罪罪侦查之之需要。基于授授权法律律的区别别,从理理论上说说,对公公安机关关的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的区区别在某某种程度度上是可可行的。对于于公安机机关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之间间的关系系问题,此此前已经经引起了了理论界界的一些些关注。综观这这些研究究,不管管论述的的角度、层次有有何差异异,但是是,在这这样几个个方面基基本上形形成了共共识: 3第一,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的的混用,或或者说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的混用用不利于于公民合合法权利利的保障障,特别别是考虑虑到侦查查行为不不属于行行政诉讼讼的受案案范围,有有些公安安机关为为规避人人民法
8、院院的司法法审查,故故意将本本应属于于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解释释为刑事事侦查措措施,或或者故意意用刑事事强制措措施来替替代本应应依法采采取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4因此,必必须对二二者加以以严格的的区别;第二,认认为公安安机关本本身同时时兼具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而且且侦查行行为与行行政行为为的表现现形式大大体相似似是造成成二者混混行的重重要原因因;55第三三,基于于公安机机关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所所依据的的法律根根据不同同,应当当,并且且也可以以对二者者加以区区别。具具体到如如何区别别这种两两种行为为时,论论者们提提出,应应当根据据公安机机关立案案时案件件的性质质、公安安机关人人民警
9、察察在行为为时的主主观动机机、行为为结果必必然引起起的法律律程序等等方面着着手,在在必要的的时候可可以要求求公安机机关就其其行为是是行政行行为还是是侦查行行为承担担举证责责任,以以证明其其行为的的性质。660这这种区分分,尽管管在理论论上看来来完全成成立,但但是,在在实践中中,真的的能够区区别吗?由于于公安机机关具有有双重的的职权身身份,既既是刑事事侦查机机关,又又是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带带来了从从行为主主体上识识别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的困困难,从从而成为为公安机机关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混淆淆的主要要原因。从实践践看,根根据公安安部发布布的公公安机关关管辖刑刑事案件件内部分分工若干干问题
10、规规定的的要求,原原来公安安机关内内部侦查查权相对对集中行行使的模模式被打打破,除除了传统统上一直直负责刑刑事案件件侦查的的“刑警警队”继继续承担担大部分分的刑事事案件侦侦查职责责以外,新新设立的的经济犯犯罪侦查查部门(经侦队队)、毒毒品犯罪罪侦查部部门(缉缉毒队)将承担担原来由由刑警队队负责侦侦查的经经济犯罪罪、毒品品犯罪案案件,特特别需要要注意的的是,传传统上一一直只负负责治安安案件查查处的治治安管理理部门(治安队队)开始始承担996种刑刑事案件件的侦查查职责。 44从而而使得公公安机关关传统上上通过公公安机关关内部职职责分工工来界定定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的可能能大大降降低。因此此,在
11、笔笔者看来来,要准准确地界界定公安安机关人人民警察察的具体体行为是是一种具具体行政政行为还还是侦查查行为只只是一种种理论上上的可能能,对于于实践而而言,或或者是不不可能,或或者是识识别的成成本太高高。更好好的选择择或许应应该是不不加区别别,因为为二者原原本就是是一种权权力警察权权的一体体两面。二、功能期期待:侦侦查权对对行政权权的依赖赖(一一)事实实的层面面理论论上而言言,侦查查应是一一种“回回应型”行行动,即即只有在在特定的的犯罪行行为发生生之后,公公安机关关才有可可能针对对该犯罪罪案件启启动侦查查行为,并并呈现出出“犯罪罪立案案侦查查破案案”的理理想模式式。但是是,即使使是在这这一理想想模
12、式之之下,破破案也未未必就是是侦查行行为的结结果,实实践中常常有针对对特定案案件的侦侦查行为为并不能能实现破破案的目目标,而而针对非非特定个个人的治治安行政政管理行行为却为为公安机机关带来来破案结结果的情情形发生生。正是是基于对对这一规规律的认认识,以以“刑嫌嫌调控”、 55“阵阵地控制制” 6为为主要内内容的侦侦查基础础工作受受到了各各级公安安机关的的高度重重视, 7并在侦侦查破案案中发挥挥了重要要的作用用,例如如,辽宁宁鞍山市市公安局局20000年通通过“刑刑嫌调控控”破案案数占总总数的332.44%,该该市所属属的立山山公安分分局20000年年1-88月通过过“阵地地控制”搜搜集犯罪罪线
13、索4421件件、从中中破获刑刑事案件件1433件、打打击处理理涉案犯犯罪嫌疑疑人766名。7此此外,类类似于“专专项行动动”、“外外来人口口清查”、“出租租屋清查查”、“特特种行业业清查”等等行动在在很大程程度上同同样既包包含着侦侦查破案案的主观观目的,也也确实为为公安机机关带来来了这样样的结果果。相对对于以特特定的犯犯罪案件件为目标标的“回回应型”侦侦查而言言,以获获取犯罪罪情报信信息为目目标的“刑刑嫌调控控”、“阵阵地控制制”等侦侦查基础础工作通通常都是是以不特特定的可可能案件件为对象象,在某某种意义义上可以以称之为为“主动动型”侦侦查,与与犯罪个个案之间间并无确确定的联联系,因因此有别别
14、于“犯犯罪立立案侦侦查破破案”的的理想运运作模式式。如果果说“回回应型”侦侦查模式式下的侦侦查行为为通常都都能够从从刑事事诉讼法法上找找到法律律根据的的话,那那么,“主主动型”侦侦查由于于缺乏具具体的个个案对象象而无法法启动刑刑事诉讼讼程序,因因此,“刑刑嫌调控控”、“阵阵地控制制”等更更多的是是依据相相关的行行政法律律法规,以以及公安安机关的的一些内内部操作作规则来来进行,其其权力根根据与行行为性质质则更多多的应归归于行政政权或行行政行为为,而非非侦查权权或侦查查行为。但确确确实实的的是,这这些行政政行为对对于侦查查目标的的实现而而言,其其重要意意义不容容忽视。笔者者认为,任任何试图图将公安
15、安机关行行政权(以及行行政行为为)与侦侦查权(以及侦侦查行为为)完全全分开的的主张都都是对公公安工作作实践规规律无视视的一种种表现。实践经经验告诉诉我们,即即使是在在法定层层面上实实行行政政警察与与司法警警察分开开的国家家,他们们也不得得不面对对与我们们同样的的现实。例如,根根据日日本警察察职务执执行法第第2条规规定,警警察官依依据异常常活动及及其他周周围情况况,对于于合理判判断进行行某种犯犯罪者,或或者有相相当充足足的理由由怀疑企企图犯罪罪者,或或者已查查知企图图犯罪者者,可以以使其停停止犯罪罪活动,进进行质问问(即“职职务质问问”);如认为为当场进进行前款款质问,对对本人不不利,或或妨碍交
16、交通时,为为了质问问,可以以要求该该人同行行至附近近的警察察署、派派出所或或驻在所所(即“任任意同行行”)。但是,对对于前两两未规定定的人员员,只要要未依据据刑事诉诉讼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则则不得限限制其人人身自由由,或违违反其意意志,将将其带至至警察署署、派出出所或驻驻在所,或或者强迫迫问答。8但是,在在实践中中,如警警察在履履行职务务质问时时发现质质问对象象有犯罪罪行为,或或发现其其所持物物品为犯犯罪赃物物或犯罪罪工具时时,警察察即可着着手采取取犯罪侦侦查手段段,如对对质问对对象进行行紧急逮逮捕,或或对其所所持物品品进行扣扣押,然然而,此此时警察察权启动动的理由由都只能能是基于于行政权权的目
17、的的,而非非基于犯犯罪侦查查权能的的促进,但但其结果果却是完完成了犯犯罪侦查查权所需需要达到到的目的的。而该该法第55条同样样明确规规定,警警察为预预防犯罪罪,在犯犯罪即将将发生时时,可以以对关系系人行使使必要之之警告,如如果该行行为有对对他人之之生命、身体造造成危险险,或对对财产有有造成重重大损害害之威胁胁而情况况紧急时时,警察察可以采采取措施施制止该该行为。然而,在在犯罪正正在进行行时,警警察却只只能采取取程序相相对复杂杂的侦查查措施以以对该犯犯罪行为为进行干干预。对对此,日日本学者者也认为为如果对对现行的的犯罪行行为不采采取即时时的干预预措施,即即便是类类似扒窃窃之类的的小案件件,如果果
18、放任该该犯罪达达到既遂遂也实为为不妥。此时从从犯罪制制止、国国民财产产保护的的观点来来看,即即使采取取以行政政权为根根据的警警察行为为亦无可可非议。或者说说,在存存有行政政警察目目的且具具备其要要件时,纵纵令警察察内心之之目的是是犯罪侦侦查,却却借助行行政警察察职权行行为,也也应当认认为其行行为是合合法的。9(二二)规范范的层面面侦查查对行政政行为功功能的期期待,既既有侦查查实践本本身并不不具备必必然的独独立性,在在事实上上必须依依赖于公公安机关关的日常常管理工工作,以以获得侦侦查线索索、发现现犯罪嫌嫌疑人、收集犯犯罪证据据的原因因,也有有中国现现行法律律框架本本身存在在的缺陷陷,不能能满足侦
19、侦查实践践对于法法律授权权需要的的原因,即即规范层层面的原原因。1.侦查立立案程序序导致的的制度性性障碍。根据刑刑事诉讼讼法的的规定,立立案是中中国刑事事诉讼程程序的第第一阶段段,“只只有正式式立案后后,刑事事诉讼的的程序才才正式启启动,才才可以进进行后续续的诉讼讼程序。”110尽尽管主流流的刑事事诉讼法法学教科科书从多多方面论论证了刑刑事诉讼讼立案制制度的优优点, 8但是,其其对侦查查实践的的顺畅运运作所形形成的制制度性障障碍却是是个不争争的事实实。从实实践看,现现行刑事事诉讼立立案制度度只适用用于“主主动型”侦侦查模式式的运作作,而面面对现实实中大量量的现行行犯案件件时,该该制度既既无益于
20、于效率,亦亦有损于于刑事诉诉讼程序序的合法法性。面面对这一一窘境,主主流的刑刑事诉讼讼法学教教科书一一方面承承认,在在实践中中,特别别是在一一些紧急急情形下下,存在在尚未履履行立案案手续,但但某些刑刑事诉讼讼活动已已经进行行的情况况,但是是,另一一方面,又又拒绝承承认这些些活动的的刑事诉诉讼性质质,认为为,“就就法律程程序而言言,这些些活动还还不能称称为正式式的侦查查”,而而是“从从刑事司司法的本本质看,仍仍然属于于法定机机关的法法定人员员开展的的专门调调查活动动和采取取的强制制性措施施”。那那么,公公安机关关进行这这些活动动的法律律根据何何在?与英英、美、法等国国实行的的“违警警罪”、“轻罪
21、罪”、“重重罪”一一体化追追诉体制制不同,我我国实行行的是“违违法”/“犯罪罪”的二二元化追追诉体制制。在一一体化追追诉体制制之下,无无论是“违违警罪”、“轻罪罪”、“重重罪”在在法律性性质上都都被认为为是犯罪罪,并且且都通过过刑事司司法体制制进行追追诉,程程序的差差异更多多在于繁繁简不同同。而在在我国的的二元化化追诉体体制之下下,“违违法”与与“犯罪罪”分别别通过行行政程序序和刑事事司法程程序追诉诉,程序序的差异异不仅在在于繁简简,而在在于其本本身的性性质。因因此,从从规范的的层面看看,公安安机关必必须在发发现案件件的最初初阶段确确定案件件的性质质是“违违法”还还是“犯犯罪”,然然后再决决定
22、进一一步采取取的调查查手段与与方式。如果认认为是“犯犯罪”(刑事案案件)的的,即根根据刑刑事诉讼讼法进进行立案案,而后后展开侦侦查,如如果认为为是“违违(治安安管理处处罚)法法”(治治安案件件)的,即即根据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第四四章第一一节的规规定进行行调查。但是,从从事实层层面看,无无论是对对“违法法”行为为的调查查,还是是对“犯犯罪”行行为的侦侦查,行行为主体体都是公公安机关关,而且且很多时时候在行行为的表表现样态态,以及及对调查查对象的的权利约约制上差差异并不不明显,从从而为公公安机关关在侦查查实践中中面对紧紧急情形形时,通通过权力力挪用,以以行政法法上的授授权行为为,来达达到刑事事诉
23、讼法法的目的的。2.强制性性措施的的制度性性缺陷。现行刑刑事诉讼讼法在在强制性性措施方方面的立立法理想想化色彩彩显得较较为浓厚厚,很大大程度上上忽视了了侦查实实践中面面对紧急急情形等等复杂情情况的需需要。以以拘留为为例,根根据刑刑事诉讼讼法第第61条条的规定定,拘留留为一种种适用于于紧急情情形下的的侦查到到案措施施,其所所适用的的情形包包括现行行犯和重重大嫌疑疑分子,强强调的是是适用情情境的紧紧急性。然而,根根据本法法第633条的规规定,公公安机关关拘留人人的时候候必须出出示拘拘留证。从实践践情形看看,拘拘留证的的审批与与签发需需要一个个“三级级审批”的的过程,这这一制度度设计与与拘留措措施本
24、来来的功能能之间形形成了严严重的矛矛盾。因因此,公公安部只只能无奈奈地在公公安机关关办理刑刑事案件件程序规规定第第1066条第22款规定定,因情情况紧急急来不及及办理拘拘留手续续的,应应当在将将犯罪嫌嫌疑人带带至公安安机关后后立即办办理法律律手续,从从而突破破了刑刑事诉讼讼法第第63条条关于要要求拘留留人时必必须出示示拘留证证的规定定精神。尽管公公安部用用的是“带带至”一一词,但但是,常常识告诉诉我们,如如果没有有采取强强制性手手段的话话,是无无法将犯犯罪行为为人“带带至”公公安机关关的,而而只能是是“押至至”,但但是,“押押至”公公安机关关的法律律根据何何在?显显然公安安机关无无法从刑刑事诉
25、讼讼法上找找到根据据,而只只能从警警察法等等相关的的行政法法律法规规中去寻寻求。于于是,拘拘留作为为刑事诉诉讼法意意义上的的法定到到案措施施在实践践中基本本上没有有适用空空间,公公安机关关为了寻寻求侦查查程序形形式上的的合法性性,不得得不大量量使用“继继续盘问问”(留留置)、“传唤唤”、“抓抓捕”等等措施来来弥补刑刑事诉讼讼法上的的强制性性措施存存在的制制度性缺缺陷。 刑刑事诉讼讼法在在到案措措施规定定方面的的缺陷还还直接影影响了搜搜查措施施的适用用,根据据刑事事诉讼法法第1111条条第2款款的规定定,公安安机关在在执行拘拘留、逮逮捕过程程中,遇遇有紧急急情形时时可以不不需要搜搜查证进进行搜查
26、查。如果果不考虑虑刑事事诉讼法法在拘拘留、逮逮捕措施施规定中中的缺陷陷,无证证搜查的的规定还还是合理理的,是是可以满满足侦查查机关的的实践需需要的。但是,因因为在现现行刑刑事诉讼讼法下下,拘留留、逮捕捕适用的的“有证证化”要要求,使使得拘留留、逮捕捕本身在在面对紧紧急情形形时即失失去了适适用空间间,因此此,在很很大程度度上也就就意味着着无证搜搜查所适适用的前前提“执执行拘留留、逮捕捕”不复复存在,并并最终大大大削弱弱了无证证搜查适适用的可可能。而而根据人人民警察察法第第9条规规定,公公安机关关的人民民警察对对有违法法犯罪嫌嫌疑的人人员,经经出示相相应证件件,可以以当场盘盘问、检检查,除除此之外
27、外,法律律并未对对根据人人民警察察法实实施的检检查附加加任何其其他的程程序性要要求。因因此,相相比较而而言,检检查在适适用程序序方面的的便捷优优势不言言而喻。但是,无无论是刑刑事诉讼讼法、警察察法还还是其他他相关的的法律法法规对于于搜查与与检查在在行为表表现的样样态、对对公民权权利的侵侵入程度度等方面面应有何何区别并并未作任任何的规规定,而而从效果果看,检检查与搜搜查并无无实质性性的差异异。三、权力一一体:现现实主义义的取向向为了了对公安安机关的的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加以以区分,近近年来,理理论界关关于我国国侦查权权属性究究竟是行行政权还还是司法法权的争争议显得得颇为热热闹。主主张侦查查权为“行
28、行政权”者者认为,侦侦查权由由于其主主动性、积极性性、直接接命令性性、非独独立性特特征,而而在本质质上有别别于司法法权的被被动性、消极性性、监督督指导性性、独立立性而当当属于行行政权的的范畴。主张“司司法权”者者则认为为,侦查查权与后后续的各各司法程程序之间间具有不不可分性性,没有有起诉、审判的的可能性性存在,侦侦查就不不再成为为侦查;侦查调调查同样样是一种种判断;侦查活活动因犯犯罪的存存在而启启动,符符合司法法权的“被被动性”特特点;侦侦查也应应当具有有“中立立性”,因因此,侦侦查权应应当属于于司法权权的范畴畴,从而而区别于于公安机机关的治治安管理理权,即即行政权权。笔者者无意介介入这一一争
29、论,但但必须表表明本文文的立场场,即,如如果我们们在逻辑辑上承认认侦查权权系警察察权的组组成部分分,那么么,就必必须承认认侦查权权系行政政权的本本质属性性。 从现现行刑刑事诉讼讼法关关于诉讼讼程序的的设计来来分析,理理论上立立案作为为程序启启动的开开端,可可以将一一切不构构成犯罪罪的案件件排除在在刑事诉诉讼程序序之外。与此同同时,也也就意味味着排除除了公安安机关在在立案之之前采取取一切侦侦查行为为的可能能,这一一点已经经成为共共识。但但是,由由此带来来的弊端端也引起起了理论论界的重重视,特特别是,从从证据法法的角度度来看,理理论上认认为在刑刑事诉讼讼程序启启动之前前所获得得的一切切证据均均不符
30、合合刑事证证据合法法性的形形式要件件要求,因因此不具具备证据据能力。但是,从从实践来来看,正正如前文文所分析析的那样样,一方方面公安安机关的的一些行行政行为为,特别别是行政政调查行行为在事事实上具具有“准准侦查”,或或者“辅辅助侦查查”的功功能;另另一方面面,在现现行刑事事诉讼法法律结构构下,相相关的行行政法律律法规具具有弥补补前者不不足的规规范功能能,这两两点都是是我们不不能否认认的事实实。既然然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的的权力根根据属性性一致,而而且行使使主体同同一,识识别的难难度太大大,那么么,从现现实主义义的角度度出发,笔笔者认为为,最佳佳的选择择或许是是承认公公安机关关行
31、政权权与侦查查权的一一体性,并并基于此此来构建建一个合合理的权权力行使使机制,并并为权力力行使的的相对人人提供一一条完善善的救济济渠道。(一一)权力力一体的的两种规规范模式式1.警察法法与刑事事诉讼法法双重规规范模式式。这一一模式以以德国为为代表。德国法法制对于于警察的的活动,理理论与立立法上区区分为二二,其一一是“防防止危害害”,其其二为“犯犯行追缉缉”,前前者受警警察法规规范,后后者受刑刑事诉讼讼法规范范。然而而对于警警察职权权的行使使而言,二二者通常常难以分分割,德德国政府府不得不不扩充警警察在警警察法上上的权限限,授予予警察“犯犯行的预预先抗制制”之权权,并通通过19986年年的联联邦
32、与各各邦统一一警察法法标准草草案增增列“资资料收集集”一节节,将身身份查证证等传统统的“行行政调查查手段”扩扩充至“刑刑事调查查手段”,对对集体盘盘查、管管制站设设立,以以及鉴定定措施等等,不仅仅在警察察法上而而且在刑刑事诉讼讼法上进进行重复复规定,从从而极大大地便利利了警察察职权的的行使。1332.警察与与刑事证证据法统统一规范范模式。这一模模式的典典型以英英国为代代表,针针对英国国警察执执法中的的混乱,英英国政府府在19977年年成立了了“皇家家刑事诉诉讼委员员会”,着着手相关关法律法法规的修修订,并并在19984年年完成了了警察察与刑事事证据法法。以以警察盘盘查为例例,该法法的第一一编对
33、警警察盘查查权的行行使从实实体和程程序要件件方面进进行了统统一的规规范,使使英国警警察盘查查权的行行使在较较大范围围内得到到了统一一。19997年年英国政政府颁布布了119844年警察察与刑事事证据法法执行守守则,在在守则AA中进一一步详细细地明确确了警察察盘查权权行使的的实体和和程序要要件,从从而做好好了警察察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交叉叉行使过过程中的的法律规规范统一一问题。在我我国现行行的法律律框架下下,由于于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权、侦查权权分别由由相关的的行政法法律法规规与刑事事诉讼法法律加以以规范,二二者之间间泾渭分分明。尽尽管警警察法在在第2章章“职权权”一章章中对公公安机关关警察在在侦查
34、中中的职权权进行了了规定,但但由于其其作为一一种组织织法的整整体面相相,使得得相关规规定除了了对刑刑事诉讼讼法已已有的规规定进行行重复外外,并不不能进行行刑事事诉讼法法之外外的授权权。特别别在20004年年7月发发布的公公安机关关适用继继续盘问问规定的的第9条条第(六六)项中中明确,对对于已经经立为刑刑事案件件的犯罪罪嫌疑人人不得适适用继续续盘问,从从而很大大程度上上排除了了公安机机关通过过适用继继续盘问问,以弥弥补刑刑事诉讼讼法中中未设立立无证到到案措施施而无法法应对侦侦查中的的紧急情情形的可可能。而而刑事事诉讼法法对于于公安机机关侦查查中的行行政行为为,包括括公安机机关人民民警察在在履行行
35、行政职责责的过程程中所获获得的犯犯罪嫌疑疑人供述述及其他他证据在在刑事诉诉讼法上上的效力力等并无无任何规规定。因此此,笔者者认为,要要解决公公安机关关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一体体化的问问题,从从近期来来看,理理想而且且可行的的选择是是在即将将修改的的刑事诉诉讼法中中借鉴德德国的双双重规范范模式,在在刑事诉诉讼法中中明确公公安机关关通过行行政行为为所获得得的证据据在刑事事诉讼程程序中的的合法性性。从长长期来看看,应当当借鉴英英国的统统一规范范模式,通通过一部部统一的的警察职职权行为为法,对对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进进行统一一的规范范与授权权。而且且,统一一规范的的模式可可以通过过将现行
36、行警察察法中中关于警警察职权权的规定定、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中关关于违反反治安管管理行为为的调查查、决定定、执行行等处罚罚程序一一起剥离离后统一一规定在在警察职职权行为为法中,从从而还警警察法以以“组织织法”的的单纯目目的,并并将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改造造成与刑刑法相相对应的的治安安管理法法(轻轻罪法)。(二二)基于于权力一一体的两两种权利利救济模模式公安安机关的的侦查权权与行政政权一体体之后,其其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的识别别价值降降低,同同时,其其识别难难度也相相应降低低。简单单地说,在在权力一一体之后后,公安安机关的的行为性性质可以以根据其其系属的的对象来来最终确确定,即即如果该该行为
37、的的后续行行为系属属于刑事事案件,则则可以认认定该行行为为侦侦查行为为,反之之则为行行政行为为。由于于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行为为已经属属于行政政诉讼的的受案范范围,因因此本文文不讨论论针对行行政行为为的权利利救济问问题,下下面主要要讨论在在权力一一体之后后的针对对侦查行行为所涉涉及的权权利救济济问题。主张张应该对对公安机机关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加以以明确界界定者非非常重要要的理由由之一,在在于现行行行政政诉讼法法将公公安机关关的侦查查行为排排除在行行政诉讼讼的受案案范围之之外。14如果确确认侦查查权的行行政权属属性,似似乎意味味着即可可将侦查查行为纳纳入行政政诉讼的的受案范范围之内内,从而而
38、为相对对人提供供更好的的权利救救济。马马怀德即即认为,“法法院有权权全部受受理原告告对公安安机关包包括违法法司法行行为在内内的所有有职权行行使行为为提起的的诉讼”,15对此笔笔者亦表表认同。但对于于其“经经审查如如被告提提供的证证据足以以证明该该行为属属于依照照刑事诉诉讼法采采取的司司法行为为,那么么法院可可以采取取驳回原原告起诉诉的方式式结案”16的观点点,笔者者认为应应当区别别情形,分分别论述述。笔者者认为,如如果说侦侦查行为为不具有有行政可可诉性,其其理由也也不在于于侦查行行为系一一种司法法行为,而而在于一一个合理理的刑事事诉讼程程序本身身即具有有一套权权利救济济体系,如如果公民民的权利
39、利能够通通过刑事事诉讼程程序得到到救济,那那么也就就没有必必要通过过行政诉诉讼。但但问题是是:第一一,现实实中通常常存在着着一些并并不完整整的刑事事诉讼程程序,即即并非所所有立案案侦查的的案件都都能够最最终侦查查终结、经检察察院审查查起诉后后,移送送法院审审判,那那么,在在非完整整的刑事事诉讼程程序中公公民的权权利即无无法通过过刑事诉诉讼程序序来获得得救济;第二,即即使是完完整的刑刑事诉讼讼程序,其其权利救救济也只只针对于于案件的的被告人人,而无无法针对对被告之之外的其其他公民民(以下下简称“第第三人”)提供必必要的权权利救济济;第三三,更重重要的是是,中国国的刑事事诉讼程程序并非非一个理理想
40、的诉诉讼程序序,针对对公民,无无论是犯犯罪嫌疑疑人、被被告人还还是其他他第三人人的权利利救济途途径非常常有限。1.第三人人的权利利救济。因为侦侦查行为为不仅会会对犯罪罪嫌疑人人的权利利造成侵侵害,同同样对第第三人的的权利也也存在威威胁。但但对于第第三人而而言,他他不可能能通过刑刑事诉讼讼程序本本身来获获得权利利救济,因因此,法法律应当当赋予第第三人通通过行政政诉讼来来寻求救救济的途途径。同同时,为为了在公公民个人人权利与与公共利利益之间间保持适适度的平平衡,笔笔者认为为,第三三人提起起行政诉诉讼的时时机应当当作适当当的限制制,如可可以规定定在侦查查终结,案案件移送送检察院院审查起起诉之后后向法
41、院院提起行行政诉讼讼,从而而避免妨妨碍侦查查。对于于那些疑疑难复杂杂,在短短时期内内无法侦侦查终结结的案件件,第三三人可以以自侵犯犯其权益益的侦查查行为作作出一段段时间(如6个个月)之之后向法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诉讼。2.犯罪嫌嫌疑人的的权利救救济。在在理想的的刑事诉诉讼程序序中,犯犯罪嫌疑疑人的权权利可以以通过刑刑事诉讼讼程序本本身的设设置,如如非法证证据排除除等程序序性制裁裁机制来来获得救救济。但但是,这这一机制制的前提提是存在在一个完完整的刑刑事诉讼讼程序,而而在一个个非完整整的刑事事诉讼程程序中,刑刑事诉讼讼的程序序性救济济即无法法发挥其其功能。从现行行刑事事诉讼法法的框框架结构构上看,很
42、很多程序序设计都都是以一一个理想想的、顺顺利的、完整的的刑事诉诉讼过程程为调整整对象。例如,刑刑事诉讼讼法第第1299条在规规定侦查查终结的的条件时时,即要要求做到到“案件件事实清清楚、证证据确实实充分”。当然,从从理想状状态而言言,也只只有如此此才能终终结侦查查程序,但但是,立立法者就就没有考考虑过,由由于人类类认识能能力上的的局限性性,有些些案件永永远无法法达到其其所设定定的侦查查终结条条件。尽尽管从理理论上说说,如果果“事实实不清,证证据不足足”,侦侦查机关关就必须须继续侦侦查,但但是,事事实上,我我们不得得不承认认有些案案件可能能永远就就无法查查清。由由于达不不到法定定的侦查查终结条条
43、件,侦侦查机关关既无法法通过撤撤销案件件,也无无法通过过将案件件移送检检察院审审查起诉诉,由检检察院作作出不起起诉决定定,或者者通过检检察院向向人民法法院起诉诉,由法法院作出出无罪判判决来实实现对犯犯罪嫌疑疑人的权权利救济济。因此此,笔者者认为,对对于非完完整程序序中的犯犯罪嫌疑疑人,在在一定的的期限届届满(如如自其被被正式确确定为犯犯罪嫌疑疑人之后后24个个月后),亦应应当赋予予其通过过行政诉诉讼程序序寻求救救济的权权利。四、结语针对对中国公公安机关关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混行行,警察察权的“垄垄断性、广泛性性、重大大性”对对公民自自由和权权利的严严重威胁胁,有学学者指出出,随着着刑事法法治的发
44、发展,应应当通过过分权的的途径对对警察权权进行限限缩。具具体而言言,可以以借鉴日日本等国国行政警警察与司司法警察察分立的的模式,将将警察和和行政职职权与刑刑事职权权(侦查查)交由由不同的的警察机机关行使使。但是是,笔者者在此必必须提醒醒的是,行行政警察察与司法法警察分分立模式式的实践践效果并并没有想想象中的的理想,二二者分立立并不一一定就能能够很好好地勘定定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的边界界。其实实,行政政与司法法仅在一一线之隔隔,警察察权力的的两面性性并非是是中国法法治之特特有的难难题,无无论是在在检察官官主导侦侦查权的的大陆法法系国家家,还是是警察主主导侦查查权的英英美法系系国家里里,各国国的警察察都是事事实上的的犯罪预预防与侦侦查的主主导力量量。因为为犯罪预预防与犯犯罪侦查查之间在在现实中中的密切切关联,使使得他们们也都在在某种程程度上面面临着由由权力的的两面性性所带来来的混乱乱。“同同一个警警察人员员,经常常是既需需执行行行政警察察的任务务,又要要负责司司法警察察的职责责,假借借行政警警察的职职权,去去执行司司法警察察的任务务,或者者是假借借司法警警察的职职权来实实现行政政警察的的目的之之现象同同样为人人所诟病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