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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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状况,仔细贯彻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须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

2、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根据试行方法的要求主动推动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细心组织实施,仔细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分状况,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仔细根据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留意发觉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状况刚好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

3、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方法。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协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其次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打算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状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三条 担当书记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 18 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高校专科

4、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肯定期限内,可以将担当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中学、中专。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当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五条 本方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方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

5、,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化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

6、根据公开、同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心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假如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严峻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二)严峻失职,假公济

7、私,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须要裁减人员的;(四)未经单位批准参与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8、:(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第十七条 本方法中除特地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方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方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说明。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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