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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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公 诉 意 见 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分等意见。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根底

2、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分。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 由:受 贿被告人:杜新灵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

3、,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白。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说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

4、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

5、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

6、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

7、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成心。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成心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

8、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 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根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

9、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

10、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去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

11、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奉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

12、,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说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决、信念坚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

13、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4、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相关链接:2007年12月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杨再学、王必林、郭文祥案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起诉书号:龙检刑诉2003121号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三名被告很特殊,他们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曾在烟厂工人中有着很高的声望,他们组织、举行、参与了一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目的是为了强迫政府部门尽快

15、解决烟厂内退职工的社保问题和“两费一金问题,而正是这次非法活动让他们成为被告。或许此时有人惋惜,有人同情,但正是他们的无视法律,擅自组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最终导致国道交通被堵塞23小时之久,被堵路段两公里多,被堵车辆四百余辆,使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今天本案依法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杨再学、王必林、郭文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案在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已查清,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曹

16、友春、喻兴才等证言互相印证,证实三被告人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吴国荣、张建民、周子超的证言和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治安警察大队的说明,证实这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经申报和批准属非法行为,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通过法庭调查,证实本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进一步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广阔公民遵纪守法,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几点公诉意见: 一、“八三零事件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组织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那么。未依法申请

17、或申请未获许可或申请许可后,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非法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等活动。本案中,近四百名群众从组织在一起,经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召开了两次准备会议后,有方案地收取了活动经费、确定了标语内容,制作了横幅,预定了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并于八月三十日这天从早上八点钟集合,然后有步聚、有组织地打横幅、喊口号、

18、静坐、游行、堵国道,一直持续到八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点,是典型的集会、游行、示威,且未经申请许可,即属非法的。八三零事件最终导致国道交通被堵塞23小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不属一般的违法事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杨再学是这次非法、集会、游行活动的负责王必林、郭文祥是这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三人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再学积极组织召开并主持8月28日、8月29日的两次会议,在会议上提议并为主安排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准备工作,组织了八月三十日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这次活动的负责人。被告人王必林自始至终踊跃参加了八月三十日集会、游行、示威,站在横幅前带头喊

19、口号,鼓舞游行群众,并积极号召大家去水泥厂堵国道,并说,“要去就搭早,致使游行、示威群众情绪高涨、升温,直接导致游行队伍堵塞国道,事态扩大。被告人郭文祥自始至终参加游行、示威活动,在与群众堵塞国道过程中,不服众解散命令,不听公安、政府机关人员的劝阻,与疏散民警发生直接冲突,称:“出了事我负责,屡次号召群众“不要怕,堵到、“要发扬打麻将的精神坚持到底,致使事态难以平息,持续23小时之久。王必林、郭文祥二被告人的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均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 三、对本案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但犯罪的动机是解决是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案发后,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建议合议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分。 四、从本案看它的社会危害性 采用集会、游行、示威这种方式有很大的煸动性和大范围的影响力,且其开展、变化

21、亦很难控制,未经审批未在执行机关组织安排下的非法游行活动往往因群众情绪冲动、热情高度膨胀而走向极端,导致严重后果。比方本案的几名被告组织举行的这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当烟厂的四百名职工走上街头摇旗呐喊时,很多不明就里的群众都在议论:“社会乱了,人都乱套了,当烟厂职工静坐示威时,更多下岗职工在议论“看他们闹的结果如何,他们搞赢了,下次我们也组织人堵国道去。从以上议论可知其社会危害之大,龙山县陶器厂、化工厂、机械厂、供销社、煤炭公司数十家企业已经改制或即将改制,由此产生的众多下岗职工的工作和生计问题,在短时期内都还很难得到妥善安排,有人“振臂一呼,就会“拥者如云,他们无知的效访无疑会让更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秩序损害。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会涌现出很多问题,这都是前所未遇的困难和问题,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些事情时没有经验可循,没有现成的规章制度可行援引,不可防止的会有矛盾、利益冲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对改制问题是高度重视的,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是高度重视的。广阔职工有意见有要求,可以、也必须用合法、正当的途径,否那么,采取了违法方式,导致国家、社会利益的损害,必然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应深以本案为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公诉人:陈飞平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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