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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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宣讲会宣讲会 第六章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v本章节内容参照国际惯例,对反避税进行全面立法,包括反避税领域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资料提供、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加计利息等方面的内容。v法共8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条例共15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三条)。v转让定价规定v资料提供义务v核定征收v预约定价规定v成本分摊协议v受控外国公司v资本弱化v一般反避税条款v罚则转让定价基本规定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转

2、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一)关联方的概念拓展v1、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v(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v(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v(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转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v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v(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v(二)企业与另一方

3、(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v(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v(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v(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v(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v(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类型v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v(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

4、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v(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专利、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v(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v(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关联交易申报v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构成关联关系的,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

5、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关系、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交易汇总、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等。v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转让定价调整方法v发生关联方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v根

6、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可比性分析v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v(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和范围、预期收益等;v(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

7、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可比性分析(续)v(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v(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v(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v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确定

8、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v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的企业 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转让定价重点关注对象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

9、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定义: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条例一百一十三条)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v企业可以依据税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实施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六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v预约定价的好处预约定价的好处:1、纳税人对未来纳税事项有较为准确预期,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小,双重征税风险小。2、税务机关获

10、得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纳税人较为配合,审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税收管理成本降低。v国际上预约定价的发展 日本(1987年)美国(1991年)加拿大、新西兰(1994年)奥地利、墨西哥(1995年)转让定价报告(1995年)韩国(1996年)巴西(1997年)中国(1998年)英国、法国、荷兰(1999年)德国(2000年)其它 预约定价的类型v单边预约定价v双边预约定价v多边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的申请和谈签中,也会涉及到对以往年度的调整问题。我国与我省预约定价的开展v2004年118号文出台后,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的操作程序正式建立,APA的执行走上规范化,双边预约定价提上日程。v2005年4月19

11、日我国与日本正式签署第一个双边APA.v目前已分别与日本、美国、韩国签署了双边APA。同期资料提供同期资料提供v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v相关资料包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v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v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同期资料提供(续同期资料提供(续1)v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12、。v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同期资料提供(续同期资料提供(续2)v(一)组织结构v(二)生产经营情况v(三)关联交易情况v(四)可比性分析v(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同期资料提供(续同期资料提供(续3)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v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v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同期资料提供(续同期资料提供(续4)v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v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

13、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v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v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转让定价税收核定转让定价税收核定v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v1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v2、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v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v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转让定价税收核定(续转让定价税收核定(续1)v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

14、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成本分摊协议新增加内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分摊协议(续1)条例做了如下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成本分摊协议(续2)v成本分摊协议的参

15、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未来活动成本。该成本应与独立企业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v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使用无形资产不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v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成本分摊协议(续成本分摊协议(续3)n成本分摊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n1.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n2.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n3.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

16、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n4.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续成本分摊协议(续4)n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n(一)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商业目的;n(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n(三)企业分摊的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n(四)企业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 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

17、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受控外国公司(续受控外国公司(续1)v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v(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v(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第一百一十七条)受控外国公司(续2)v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第一百一十八条)v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该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以减少或

18、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资本弱化v法第四十六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续资本弱化(续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资本弱化(续资本弱化(续2)v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9、v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处罚加计利息 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条例121条: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计利息加计利息(续)续)v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v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v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调查期限调查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报告结束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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