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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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1节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

2、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点在于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且无须通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没有申请撤诉,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如何处理?()A.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B.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若改

3、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维持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C.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的说法错

4、误。其他选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有相应的根据。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

5、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

6、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

7、终结诉讼的后果。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解析:本案同样涉及税务机关,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要掌握清楚,不可一看到税务机关就判断为行政复议前置。关于税务

8、机关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主要是关于纳税争议的,范围包括: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除纳税争议以外的关于税收的争议,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等,属于复议诉讼自由类型,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中国证监会202

9、2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2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BC)。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22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另作专门规定,而是由2022年新证券法进行规定。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10、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上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因此A项并不违反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不能入选。B项中,乙公司2022年度亏损,说明其不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应当入选。C项,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能够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D项在证券法第13条中也没有加以规定,不能入选。因此,正确答案为B。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法治的实现受到政治文明的制约,也相应离不开

11、政治文明的支撑B.执法为民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也体现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同内容是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讲解:A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B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因此,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而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

12、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一表述错在逻辑关系颠倒,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艰难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决定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它们同时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 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 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

13、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14、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15、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法条直接得出,A、B、C项内容表述正确,当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2节 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 )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共用题干 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的影

16、响;而宗教对于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基础B、“法的社会化”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象,表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C、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道德调整;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法律所调整D、生命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带来了挑战,因此,其对法律的发展具有消极影响答案:A,B解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深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而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受到宗教的重要影响,认为法律来源于“神的意志”,故A选项正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市场经济下资源合理配置提供了前提,法的社会化现

17、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因此,B选项正确。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C选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道德调整的说法是错误的,不选。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方法论等都具有积极的影响,甚至科技的长足进步还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因此,D选项表述恰好相反,故错误。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

18、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本案中,妹妹受到姐姐殴打而自卫还击,不慎将其致死的行为并未违背道德规范,相反应得到道义上的支持与同情;但从法律上看,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法与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故A选项正确。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该判决充分考量了道德因素,我国刑事立法中也对这种防卫过当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甚至免于处罚。故B、C选项正确。法与道德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均以自由、正义、秩序等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19、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故D选项正确。本题A、B、C、D选项均当选。共用题干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0万股B: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公益金中支出C: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给职工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开始施行答案:A解析:一人公司。详解: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

20、中载明。故A选项错误,C选项的内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选。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B选项的内容不正确。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仍然属于例外,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项错误。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

21、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22、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

23、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

24、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甲国新独立,乙国是其邻国,在甲国宣布独立后数月,乙国与甲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乙国没有明确承认甲国。甲国因人才尚缺乏,拟派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斯潘赛作为甲国的领事派往乙国。依相关国际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

25、立领事关系,除非另有声明B.乙国与甲国建立外交关系属于对甲国的默示承认C.斯潘赛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不能担任甲国驻乙国的领事D.斯潘赛担任甲国领事的委派必须得到乙国的明示同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AB正确,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默示承认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建立外交关系属于默示的承认。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第1款,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依据该条第2款,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或者第三国国民为领事官员,必须得到接受国的明

26、示同意。C错,D对。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

27、,“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下列事项中,哪些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B、营业地分别位于两个缔约国的甲、乙两公司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C、第三方可能对货物提出的权利和要求D、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答案:A,B,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的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

28、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A项属于所有权转移问题(注意:公约涉及风险转移问题,但风险转移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B项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D项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上述三项都属于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而C项第三方权利,公约对之有明确规定,故选A、B、D。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并确定了7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7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B.甲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依甲

29、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C.甲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D.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答案:A,B,D解析:考查无人申报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A、B项正确,申请人逾期不中请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D项正确。任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又上诉到甲市中级法院,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任某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立案后,认为对道路交通

30、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B: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C: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D: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司法解释第79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

3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省高级法院再审时,应当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即A区法院受理,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慎将票据丢失,丙公司捡到该支票后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以偿付到期货款,丁公司明知该票据为捡来的但为收回货款欣然接受。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B

3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D.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B,C,D解析: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没有票据权利,丁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也没有票据权利。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3节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行使辩护权的论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

33、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

34、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盛大化肥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A.可处罚款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C.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D.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答案:A,D解析:。考查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

35、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而BC选项的处罚是不正确的。甲和乙分别为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和会计。在该厂转制过程中甲要求乙隐匿2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过一段时间两人均分。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后在上级机关对该厂审计过程中,甲、乙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B.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

36、自首C.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自首D.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答案:A,B,C解析: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属于贪污罪既遂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只有D选项认定正确。下列选项中,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准确的是?A.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公正执法、严格司法、全民守法B.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C.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想元素答案:A解析

37、: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想元素。由此可知,选项A说法不准确,为应选项。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4、39条的规定,受益人 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

38、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22年)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满18周岁才可具有选举权,故在选举权领域,年龄不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C项

39、错。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区白纸坊云霞彩扩部,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柯达牌、富士牌彩色胶卷90余个。李某是该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 )A.李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蔡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D.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

40、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

41、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解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答案:A,C

42、,D解析: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

43、,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4节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2013年)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可发生于庭审中(如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决定书),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

44、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也可发生于庭审中,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追加当事人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D选项是错误的。某案,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那么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

45、的?A:王某不是当事人B:王某是当事人,但其诉讼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C:王某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D:王某是刑事被害人,必须有他参加,法庭才能开庭审理答案:B解析:被害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没有诉讼能力的要求,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C.因未

46、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答案:C解析: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已完成交付。A 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D 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 选项错误。

47、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

48、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关于书证、物证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书证和物证都是实物证据,书证必有其载体,因此,书证也一定是物证B.同一证据在同一案件中,既有可能是物证,也有可能是书证C.某故意伤害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属于鉴定意见D.某法学教授出庭所做的关于绑架杀人未遂处理意见,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做的鉴定意见答案:B解析:书证和物证都是实物证据,书证必有其载体,两者是并列的法定证据种类,如果说书证一定是物证,就表明书证是物证之下的一个分类,A 选项错误;同一证据在同一案件中,如果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外部特征或物质属

49、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证据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故B 正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以书证(医生以医院的名义出具)或者证人证言(医生以个人的名义出具)的方式出具,而不应以鉴定意见的方式出具。故C 错误;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事实问题,作出的专门性意见。必须是事实问题,而不能是法律问题。故D 错误。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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