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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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效劳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

2、永久存续的股份。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安吉农商银行英文全称:Zhejiang AnJ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英文简称: AnJi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AJRCB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玉华路150号, :313300。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584.7115万元。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当。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3、份为限对本行承当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当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开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效劳,为股

4、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开展。第十二条本行以平安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

5、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61584.711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发起人为原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8家法人股东及1553户自然人股东。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10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法 定 代表人地 址持有股份万股持股比例%安吉联丰家具毛华忠安吉县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27954.5385安吉丰陵燃气潘国平安吉县递

6、铺镇长弄口26004.2218浙江恒林椅业股份王江林安吉县递铺镇灵峰路西侧(范潭工业园区)26004.2218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方钦江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2450.27253.9787浙江安吉房屋建设开发朱从伟安吉县递铺镇递铺路1301.1052.1127浙江泰伊进出口高美英湖州市新天地写字楼2021、2021室13002.1109湖州超越建设钟正星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浦源铭楼7层B.C1210.1051.9649安吉博汇家具周 新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园区1296.41852.1050安吉万安家具管伟东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1168.66751.8976浙江欣远竹制品陈勇进浙

7、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杭垓镇新上塘村911.1051.4794本行前1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身份证号码住 所持有股份万股持股比例%马国龙330523*024712 浙江安吉递铺镇凤凰新村五区51号 1170.001.899822周金坤330523*211531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凤栖花园82号 521.10500.846160戴爱荣330425*133839 浙江桐乡市河山镇石栏桥村20号 391.27400.635343俞伟栋330523*166018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水口村35号 287.10500.466195沈伟平330523*036216 浙江安吉县递铺大溪村 261.10500.

8、423977毛如佳330523*231129安吉县递铺镇凤凰居民区24组-53234.00000.379964蒋 诚330523*18001X安吉县递铺镇安深花园EC6号234.00000.379964袁先锋330121*280835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新村23幢104室234.00000.379964毛秋华330523*150012安吉县递铺镇上郎路8号221.11050.359035钱 伟330501*045818湖州市南浔镇南北路信泰城C-1-301室195.00000.316637第十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票即股权证。股票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股

9、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当相同的义务。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股票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拟购置本行股

10、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第二十一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予。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后股东持

11、有的股份数量到达本行股份总额1%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份管理方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章等另行制定。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12、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第四节 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

13、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因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

14、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权转让、质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

15、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本钱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

16、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

17、前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

18、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当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对同一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上述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本行不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

19、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关联方情况;关联方的名单每年确认更新一次,股东应当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报告上年末关联方名单的变动情况;此后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股东应当在发生变动后的30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第三十八条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归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第三十九条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归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同一股

20、东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本行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那么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开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年

21、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行回购股份方案;八审议、批准股权鼓励方案;九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十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和处置事项,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作出决议;十二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支持“三农开展和确定涉农贷款比例的决议;十四审议适用法律、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2、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到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1/2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只有两名的,须一致同意提议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23、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其他地点。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四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第四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四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

24、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或临时议案。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因正当理由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可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大会应由持本行股份50%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五十二条股

25、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五十三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均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五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法人

26、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按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比例通过。第五十八条以

27、下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一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二本章程的修改;三本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四本行战略的重大变更;五本行开始或终止与其他法律实体或公司的长期战略合作;六批准本行收购在某法律实体或公司资本中的参与权益,同时,按照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该参与权益的价值超过本行净资产的10%;七批准涉及按照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金额等于或超过本行净资产10%的收购或处置不包括在本行正常业务过程中所投放的贷款;八适用法律规定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就会议表决事项进行现场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应在会上宣布。第六十条股

28、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复印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六十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任职条件应当符适宜用法律,其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第六十三条除具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以下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二因未履行

29、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三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持有3股份以上的股东或在该等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四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该等企业任职的人员。第六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中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会提

30、名与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负责董事选举的具体事宜。第六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六十六条董事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的其他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第六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

31、理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及时予以回复;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六十八条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并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第六十九条董事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那么,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擅自披露本行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或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六不得将本行资

32、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授权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业务同类的业务;九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在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方案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管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十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对本行的忠实义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本

33、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七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第七十一条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方案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否那么,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本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或委托

34、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七十三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前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明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七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那么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35、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低于1年。第七十五条本行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七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董事候选人在股东提名的根底上,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36、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侯选人数超过章程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中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在股东提名的根底上,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七十八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七十九条独立董事由本行股东包括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任职

37、须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第八十条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适用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三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根本知识,熟悉相关适用法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具有十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审计工作经验或上述专业研究满十年以上,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和研究经历;六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适用法律;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八十一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38、: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该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阻碍其履职独立性的人员;七上述一至六项人员的近亲属。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九具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情形的人员;十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或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第八十二条独立董事不得

39、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董事。第八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年限不得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任职期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非独立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第八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第八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所参加的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作的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八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40、行使职权,本行应保证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八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只有2名的,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第八十八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适用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41、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一重大关联交易;二利润分配方案;三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本钱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九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本行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独立董事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情况。第九十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的,其职务自任职资

42、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第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前方可生效,此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第九十三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因出现不符合独立

43、性条件及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被取消资格或罢免后,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人数时,本行应当依法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三节 董事会第九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第九十五条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执行股权董事7名,非执行独立董事2名。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最迟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开展战略;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批准本行年

44、度经营方案;五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本行股份回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的方案;八制订本行的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十选举产生董事长,根据董事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合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并授予行长、副行长和合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大额授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45、;十二制定本行的根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三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十四制定本行的资本补充规划和实施方案;十五拟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制定、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确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十七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当相应责任;十八决定聘请、续聘或解聘为本行提供审计效劳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一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二十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局部职权。董事长可在前述授权范围内授权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局部职权。授权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确认。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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