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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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 总则 第一条 补贴的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状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供应财政资助,即: ()涉及资金干脆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干脆转移(如贷款担保); ()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激励);(依据GATT1994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 ()政府不是供应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供应商品或服

2、务; ()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至()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b.由此而授予的某种实惠。 2.上述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应遵守其次部分条款的规定,假如依据其次条款补贴是属于专向性的,还应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其次条 专向性 1.推断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是否属于由当局专向性地授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应适用以下原则: (a)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

3、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指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即不特别实惠特定的企业,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和同等地实行的,比如按雇用员工人数或以企业规模大小为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需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假如虽按上述(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信任其在事实上具有专向性,则还应考虑到其他的

4、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有限数量的特定企业运用的补贴安排,由特定企业为主支配运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供应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随意的方式作出授予补贴的确定。(在这方面应特殊考虑到某项补贴在实施过程中被拒绝或批准授予的额度,以及据以作出确定的理由。)在援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程度,以及已经实施的补贴安排的时间跨度。 2.限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本协议认为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适用的税率加以制定或变更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3.第三条由规定的补贴应被认作具有专向性。 4.依据本条规定对专向性认定须要在的确证据的

5、基础上加以明确证明。 二 被禁止的补贴 第三条 禁止 1.除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以外,属于下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禁止: (a)在法律或在事实上,(只要有事实证明,虽然没有对出口实绩的条件补贴的法律规定,但在事实上补贴却与预期出口或出口收入相联系者,便适用本项标准。根据本项规定,某项向出口企业供应的贴补不应作为判定出口补贴存在的唯一缘由。)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按出口实绩供应的条件性补贴,包括附录一所列举的补贴。(本款及本协议其他条款不禁止附录一中所列举的不属于有条件的出口补贴措施。) (b)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供应的有条件的补贴。 2.成员方应既不授予,也不维持第三条

6、第1款中所界定的补贴。 第四条 补救 1.任何时候某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子或维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 2.按上述第1款提请磋商时,应供应一份对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说明,并附有证据。 3.对于按第1款所提请的磋商,被认为授予或维持有关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进入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为各方都能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本条中所提到的任何时间期限,均可依据共同协议而延长。)不能达成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参加磋商的任一成员方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为“DSB”),(该机构依据其次十四条而建立。)

7、以求尽快建立起一个有关的委员会,除非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不必要成立该委员会。 5.委员会一经成立,即可恳求常设专家小组(该机构依据其次十四条而建立。)(在本协议中统称为“PGE”),帮助判定所涉及的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 一旦收到恳求,常设专家小组应马上审查有关补贴存在及其性质的证据,并向运用及维持补贴的成员方供应机会,就有关措施不属于被禁止的补贴进行抗辩。常设专家小组应在委员会限定的期限内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有关措施是否为一项受禁止补贴的结论应被委员会无条件地接受。 6.委员会应向争议各方提出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在正式提交后的90天内在全部成员方之间传阅过。 7.如涉及的措施

8、被认定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委员会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马上取消该项补贴。为此,委员会应在建议中指定一个必需撤除上述补贴的时间期限。 8.在委员会向全部成员方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报告。除非争端的某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确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样确定不接受该报告。 9.当委员会的一项报告受到上诉时,受理上诉的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通知进行上诉之日起的30天内作出确定。假如受理上诉的机构认为它不能在30天内提出该报告,它则应向争端解决机构供应一份书面材料,说明它必需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它可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该程序无论如何不能超过60天。受理上诉的报告应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接

9、受,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申诉报告向全部成员方(如在此期间内DSB的日程没有会议支配,DSB可特地为此而召开一次会议。)提交后的20天内作出一样确定,不接受该受理上诉的报告。 10.假如委员会没有按指定的时间期限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指示,则应从接受委员会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起先,争端解决机构应允许提出指控的成员方实行适当的(这一提法并不表明允许在有事实表明有关的补贴按本协议规定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时,可实行不适当的补救措施。)对策,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样确定反对该要求。 11.在争议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其次十二条第6款有关争端解决的谅解(协议)DSU进行仲裁时,仲裁员应对该反措施

10、的适当(这一提法并不表明允许在有事实表明有关的补贴按本协议规定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时,可实行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与否作出裁决。 12.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进行,除在本条有特殊规定的时间期限状况下,其他按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解决争议适用的时间期限应为此处规定的一半时间。 三 可起诉的补贴 第五条 不利的影响 任何成员方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一条的第1、2款有关补贴而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即: (a)损害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此处所指的对国内产业损害与第五部分所指意义相同。) (b)消退或阻碍(本协议所指的“消退或阻碍”与GATT1994有关条款为同一涵义,对这些消退和阻碍存在的认定也应适用这些条

11、款。)其他成员方享受在GATT1994中干脆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殊是依据GATT1994其次条规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 (c)严峻卑视另一成员方的利益。(本协议所指的严峻损害,中车签约方利益与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所指意义相同,并包括严峻卑视威逼。) 本条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中对农产品补贴的保留。 第六条 严峻卑视 1.以下状况将被认为存在第五条(C)款中所认定的严峻卑视: (a)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从价补贴总额应按附录四的规定进行计算。)总额超过5;(由于预见到民用航空器将适用特地的多边规则,故此条不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b)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 (c)对

12、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这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和避开严峻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供应的一次性的、非周期性和重复性的补贴; (d)干脆的债务豁免,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抵消债务。(各成员方相识到,假如由于民用航空器的实际销售没有达到预定的销售量,而使航空器工程的专利费不能持续得到足够支付,则事务本身应不构成本款所称的严峻损害。)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假如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证明有关补贴没有造成第3款所列举的结果,应不认为存在严峻卑视。 3.如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状况,第五条(c)款所指的严峻卑视即为存在: (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方某一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签约方市场; (b)

13、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其他成员方的同类商品进入第三国市场; (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获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业造成了严峻的价格抑制、跌价、销售量削减等后果; (d)与以往三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的结果造成了实施补贴成员方的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除非就所涉及产品的贸易达成了其他多边的特别协定。)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并且这一增加是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 4.依据第7款的规定,第3款(b)关于对进口的排斥或阻碍应包括对同类非受补贴产品相对市场份额的不利影响,证明(在一段合适的代表期内,充分表明有关产品市场改变的明确趋势

14、)在通常状况下,该期限至少应为一年。“相对市场份额改变”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状况:(a)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b)由于受补贴而使该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否则就会削减;(c)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削减,但若无此补贴会削减得更快。 5.第3款(c)所界定的价格下,应包括所表明的在同一市场受补贴产品与非受补贴产品的比较价格的价格下降,任何事务,价格比较应在可比时期内在同等贸易水平上进行,并应考虑影响价格比较的任何其他因素。然而,假如这种干脆的价格比较不行能作出,则可以以出口单价作为判定价格下降的基础。 6.凡被指控存在严峻卑视的成员方,均应按附录五第3款的规定,向第七条引起争议各方和按第七条第4款成

15、立的委员会供应全部能够得到的,关于争议各方有关产品价格及市场份额改变的资料。 7.在相关时期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本段中所称特定状况的事实,本身在GATT1994或本协议中并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这些状况不应是孤立的、偶然发生的,或在其他状况下是无关紧要的。)即不应认为存在上述第3款所指的严峻卑视所导致的排斥或阻碍。 (a)提出起诉的成员方对同类产品出口的禁止或限制,或对第三国市场输入的禁止或限制。 (b)在有关产品上实行垄断贸易或国营贸易的进口方政府,以非商业理由确定将进口由起诉成员方转向其他国家。 (c)起诉成员方有关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价格受到自然灾难、罢工、交通混乱等其他不行抗力

16、的严峻影响。 (d)起诉成员方存在出口限制的支配。 (e)起诉成员方自动削减有关产品的出口实力(特殊包括起诉成员方企业自动将产品出口调整到新的市场)。 (f)未能达到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其他法规要求。 8.在未发生上述第7款所列状况时,对存在严峻卑视的认定应在向委员会供应或由委员会获得,以及依据附录五的规定所供应的资料基础上作出。 9.本条不适用按农产品协定第十三条对农产品保留补贴的状况。 第七条 补救 1.除在农产品协定第十三条中另有规定以外,无论何时当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实施了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取消、阻碍或严峻卑视时,它就可以要求与实施了该项补贴的

17、成员方进行磋商。 2.按上述第1款提出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有以下证据的声明: (a)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和(b)对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对其利益造成的取消、阻碍或严峻卑视。(在要求磋商的补贴与上述第六条所指的严峻卑视有关时,对严峻损害证据的有效与否取决于现有证明是否符合第六条第1款所列举的条件。) 3.对于按上述第1款所提出的磋商要求,被认为授予或维持了有关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加入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以及达成能共同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经过磋商未能在60天内(本条中所提到的全部时间期限均可依据共同协商加以延迟。)达成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参与磋商的任何一方可将问题提

18、交争端解决机构以求建立一委员会,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样认为不需建立这个委员会。并应在委员会建立之日起的15天内确定其人员构成及其适用规则。 5.委员会应审议提交上来的问题并向涉及纠纷的各成员方提出最终看法报告。该报告应在委员会的组成及规则条款确立后的120天内递交至全部成员方。 6.在委员会向全部成员方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除非争议的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假如在此期间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会议支配,则可专为此目的而召开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确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以一样同意方式确定拒绝该报告。 7.一旦确定对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上议,上诉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通知其上诉确定的60

19、天内作出它的确定。假如该上述机构认为无法在60天内提出该报告,它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告知它推迟呈交报告的缘由,并告知提出报告的预定日期。在任何状况下,该程序不能超过90天。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争议双方也应无条件地接受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报告提交后的20天内,以一样同意方式拒绝接受该报告。(假如在此期间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会议支配,则可专为此目的而召开争端解决机构会议。) 8.当委员会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得到接受,这些报告判定第五条提及的对另一成员方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补贴存在,授予或维持了该补贴的减员方即应实行适当的步骤来消退这些不利影响或撤销该补贴。 9.假如在争端解决机构接

20、受了委员会或上诉机构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受指控的成员方没有实行适当的步骤来消退补贴的不利影响或撤销该补贴,并且没能达成作出补偿的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起诉的一方实行反措施,这些措施应与判定存在的副作用的性质与程度相对应,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以一样同意拒绝了实施反措施的恳求。 10.假如争议的一方要求按二十二条第6款争端解决程序(DSU)进行仲裁,仲裁方则应对反措施与判定存在的负作用的程度及性质是否相当作出裁决。 四 不行起诉的补贴 第八条 不行起诉补贴的涵义 1.以下补贴应被认为是不行起诉(成员方相识到成员各方广泛供应的各种目的政府资助,仅有事实表明按本条规定某项资助不具作为不行起诉补贴的资格,并

21、不能构成对成员方供应该资助的限制。)的补贴: (a)按其次条定义,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按其次条属于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下述第2款(a)和(b)或(c)项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 2.尽管有第三、第五部分的规定,下列补贴仍为不行起诉的补贴: (a)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探讨的资助(由于已预见到民用航空器将由特地的多边规则规范,本段的规定不适用于该产品。)(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18个月内,依据其次十四条成立的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委员会)将对第2款(a)规定的操作状况进行审查,以便对其进行一切必要的修改以改进这些规定的操作。由于考虑到可能的

22、修改,委员会应依据成员方探讨安排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的工作实践,细致审查本节中提出的定义。)(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由高等教化或探讨机构单独进行的基础探讨。“基础探讨”一词意指对一般科学和技术学问的扩展,与产业或商业目标无联系。),条件是:资助(在本节述及的不行起诉补贴的允许水平,应参照单独项目全过程的合法费用总额加以确定。)不超过工业探讨(“工业探讨”一词指以发觉新学问为目的的有安排的探究或调研,以便利用这些学问发展新产品、新程序或新的服务方式,或对现有产品、程序或服务加以重大改进。)的75,或应用探讨(“前竞争发展活动”一同意指将工业探讨的成果转化为打算出售或不打算出售的、新的、改良或改进过

23、的产品、程序或服务的安排、蓝图或设计,它还可能进一步包括概念的形成,对新成品、新程序或新形式服务的设计,以及独创新的展示方法,或对项口进行指导,只要同样的项目不会被转化或用于工业及商业用途。它不包括对现存产品、生产线、制造工序、服务及其他操作的常规工作或阶段性改变,即使这些改变也表明白一种进步。)(在科研项目介于“工业探讨”与“前竞争发展活动”之间的状况下,对不行申诉补贴的允许水平应不超过对上述两项不行申诉补贴允许水平的加权平均数,并在本节()()列明的全部合法成本的从础上加以计算。)费用的50。并且这些资助仅限于: ()人员费用(专为探讨活动而录用的探讨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 ()

24、特地并长期(商业性转让除外)用于科研活动的器具、设备、土地和建筑费用; ()仅用于探讨活动的询问及类似服务的费用,包括购买探讨成果、技术学问、专利等费用; ()由探讨活动干脆产生的额外附加费用; ()由探讨活动干脆产生的其他起动费用(诸如资料费、供应和类似花费)。 (b)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依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地区发展总体规划”意指地区补贴规划是持续和普遍适用的地区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地区发展补贴不是对不相连的地理区域发放,并且没有或事实上没有对某个地区的发展产生影响。)并且不具其次条意义上的专向性地在适当区域内对落后地区供应的资助,其条件是: ()每个落后地区必需是一种明确界定的、

25、连续的地理区域,它必需具有可被认定的经济或行政同一性。 ()确定落后地区应基于公正和客观的标准(“公正和客观标准”意指这种标准是为了消退或缩小地区差异的地区发展政策而实施,不是对某一地区的特殊实惠。 如此,地区补贴规划应设定最高限额,并向每个项目发放。最高限额系依据受援地区的不同发展水平,并能体现投资成本和就业成本而定。通过这种上限限制,救济的分布应当广泛,并且防止随意、不合比例地将补贴发放到本协定其次部分所指的特定企业。),表明该地区所面临的困难超出了临时状况的程度,这种标准应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闸明,以便能加以核查。 ()该标准应包括经济发展的指标。该指标至少应基于以下因素中的一种

26、:。人均收入或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上述指标不应超过境内平均水准的85;失业率,必需至少达到有关成员方平均水平的10。 由于是一个三年期的指标,这样的指标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包括其他因素。 (c)改造现有设备(“现有设备”一词意指在新的环境要求提出以前、已运用了两年以上的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和或法规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供应的资助,这些环境爱护上的要求会对企业构成更大的限制和更重的负担,所以只要这些资助: ()是一种一次性的、非重复性的措施; ()限制在适应性改造工程成本的20以内; ()不包括对协助性投资的安装与投试费用,该项支出必需完全由企业负担; ()与企业削减废料、污

27、染有干脆的和适当的关联,而不包括任何制造业能够取得成本节约; ()应是能赐予全部可运用新设施和或生产加工的企业。 3.适用了第2款规定的补贴安排,应根据第七部分的规定于执行之前通知委员会,以便能够使其他成员方就补贴安排及其条件与标准是否与上述第2款规定相一样进行评价。成员方还应每年向委员会供应最新的状况报告,特殊要供应每项补贴安排在全球性支出方面的信息,以及该安排的任何修改。其他成员方有权要求得到所通告过的补贴安排(成员方承认,在供应通告方面,不应要求包括有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商业方面的隐私资料。)中各个事项方面的资料。 4.依据某成员方的要求,秘书处应对按上述第3款所作的通告进行审查,在必要

28、状况下,还可要求获得在审补贴安排的成员方供应补充资料。秘书处应向委员会报告他们审核的结果。然后委员会将依据要求,尽快地审核秘书处的结果(或在未要求秘书处进行审核的状况下对通报本身)进行审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第2款的条件和标准。假如在作出通告的时间和委员会例会的间隔在两个月以上,则本款所规定的程序最迟应在自补贴安排通告发出后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上完成。本款所议及的审议程序还将应要求将第3款中议及的年度最新报告中通报的实质性修改程序包括进去。 5.应某一成员方的要求,委员会就上述第4款所作的裁决,或未能够作出裁决,或对补贴通告中所提出的某项条件的违反,均应提交给有约束力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在事情

29、提交给该机构后的120天内向全体成员方提交它的结论。除非出现本款规定的其他状况,争端解决机构应按本款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九条 磋商与授权补救 1.在执行上述第八条第2款所述的补贴安排过程中,尽管该项安排符合该款所规定的标准,但假如某成员方有理由认为该项补贴安排对其国内产业产生严峻的不利影响,以致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则该成员方可以要求与授予或维持该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2.对于按上述第1款提出的磋商要求,授予或维持该补贴安排的成员方应尽可能快地进入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可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 3.如在提出磋商要求后的60天内,磋商各方未能按第2款达成能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提出磋

30、商要求的成员方可以将该问题提交委员会处理。 4.委员会在收到所提交的问题后,应马上就事实本身及上述第1款所提及的影响的证据进行审查。假如委员会认为这种影响存在,它可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对补贴安排进行修改,并由此消退这些影响。委员会应按第3款规定在事务提交后的12 0天内作出裁决。假如委员会的建议在提出的六个月内没有得到贯彻实行,委员会可授权提出申诉的成员方依据认定存在的影响的性质及程度作出相应的反措施。 五 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 GATT1994第六条的适用 各成员方应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来自任何另一成员方领土的任何产品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应被理解为按GATT1994第三条规定,

31、为抵消对任何商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售授予的干脆或间接补贴而生瞩目的一种特殊税。)都符合GATT1994第六条及本协议的规定。并只依据本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起(此处及下文所运用的“发起”一词为某一成员方按第十一条规定起先正式调查的程序。)调查和执行对反补贴税的征收。 第十一条 调查的发起和接着 1.对声称一项补贴的存在、程序和作用而实行的调查,应通过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一份书面恳求而发起。但下述第6款状况例外。 2.依第1款提出的申请应包括充分的证据说明存在着:(a)某项补贴以及假如可能的话还有它的数额;(b)按本协议说明的GATT1994第六条意义上所受的损害;以及(c)受补贴的进口产

32、品和宣称受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有简洁的声明,但有关证据不足,都将被认为不符合本款要求。申请者合乎情理地知道,申请书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申请者的身份,其所从事产业的相同产品国内产量和生产总值,当以代表国内产业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时,申请书应表明代表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已知的生产厂商名录(或该产业的同业商会),并尽可能地阐明这类生产的全国生产总值和生产总量。 ()对指控受补贴产品的完整描述,所涉及的国家或原产地国或出口国,涉及产品的全部出口商及国外生产者的名录,以及进口该产品的进口商名单。 ()有关全部涉及补贴的实物、数量及种类的证据。 ()由于进口货物的补贴而使国内产业遭遇损害的证据;这些证据

33、包括对受补贴的进口货物数量的估计,这些进口货物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和由于进口而造成对国内产业的冲击,这些影响可通过在第十五条第2款、第4款所列出的,与国内产业状况有关的因素及有影响作用的指数来说明。 3.调查当局应对申请方所提出并据以要求发起调查的证据的正确与否及其理由的足够与否加以审查,再依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发起调查。 4.调查当局只有在经过审查由国内产业提出的或以其名义提出(当涉及不相关联的产业以及特别大量的生产者的时候,调查当局可以通过运用在统计学上有效的取样技术判定支持或反对的程度。)的申请受到该产业在国内同行中(成员方意识到,在某些成员方领土上,国内产业的雇员及雇员代表,都

34、可以支持或反对一项按上述第1款下的调查。)所受到支持或反对的程度,才能依据上述第1款确定是否发起调查。 假如由国内生产者对合计产出大于国内同类产业产出的50以上的一项申诉提出支持和反对,则这种看法可以认为是由“国内产业提出,或以国内产业名义提出的”。 然而,在国内生产者支持的一项申诉的集体产出不足国内同类产业产出的25时,就不能发起调查。 5.调查当局除非已作动身起一项调查的确定以后,一般应避开对外公布要求发起调查的申请。 6.在某些特别状况下,调查当局可在未收到国内产业发起调查的书面恳求而确定发起调查,只要他们驾驭有上述第之款中述及的补贴和损害的存在,以及其问因果关系的证据,以此作为发起调查

35、的依据。 7.在对(a)是否发起一项调查和对(b)在随后的调查期间,在不迟于本协议规定的最早日期里实行临时性措施作出确定时,应对补贴和损害的证据同时加以考虑。 8.在有关产品不是从原产国干脆进口,而是由中间国向进口成员方出口的状况下,本协议的规定应完全适用,依据本协议,有关的交易活动应被视为发生在原产国和进口成员方之间。 9.一旦调查当局得到证明,不存在据以发起调查的有关存在补贴或损害的足够证据,即应拒绝依据上述第1款提出的调查申请,并马上停止调查。在证明补贴的数量微小,或受补贴产品的实际或潜在进口量,或者损害小到可以忽视不计,也应马上中止调查。在本协议中,少于总价值1的补贴应被视为微小数量。

36、 10.调查不应阻碍清关程序。 11.除了特别状况外,调查应在发起之日起的一年内结束,并且即使在任何状况下亦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证据 1.涉及一项反补贴调查的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和全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在得到调查当局征集资料的通知后,应尽量供应他们认为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书面证据。 (a)收到一项反补贴调查问卷的出口商、外国生产者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都至少应有30天的时间来作答复(作为一般规则,对出口方的时间限制应从收到调查问卷的时间起算,该问卷预料从送达出口成员方的适当的外务代表处后的一个星期到达,或对于一个不同关税领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来说,送达到该出口领土的官方代表处后的一个星期

37、为到达。),如对30天的期限要求加以延长,只要提出的理由站得住脚,客观条件又许可,均应赐予考虑,赐予延长。 (b)遵从对资料的保密要求,由一个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或利益方,以书面形式供应的证据应刚好向参加调查的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和有利益关系方供应。 (c)调查一经起先,调查当局即应将按第十一条第1款提交的书面调查恳求书的全文给已知的出口商(依据一般的理解,当所涉及的出口商数量特别之大,调查申请应只能由出口成员方当局代为接受,或者由有关的贸易组织代为接受,之后,由他们将复印件分发给有关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及其他要求得到的有关利益关系方,并按第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对机密资料的保密要求予以应有

38、的关注。 2.为了求得公正,有利害关系成员方和有利益关系方也应有权以口头形式供应信息。当信息被口头供应时,有利害关系成员方和有利益关系方将被要求将所供应的状况转化为书面材料。调查当局只能基于有关当局的书面记录作出确定,并且这些记录应能供应涉及该项调查的利益成员方和利益方,同时对机密资料的保密要求赐予必要的关注。 3.调查当局应在一切可行的状况下刚好向全部利益成员方和利益方供应翻阅有关他们的条件的一切资料的机会,只要这些资料不属于下述第4款所定为保密的资料,或仅供反补贴调查当局运用的,并且是从该上述材料基础上打算供应出来的材料。 4.任何具有机密性质的材料,例如,它的泄露会使某一竞争对手获得重大

39、竞争优势,或因它的泄露会使资料的供应者或者资料供应者曾向其索要资料的人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或由涉及调查的各方在保密基础上所供应的资料,在具有充分理由的状况下,应被调查当局作为机密材料来对待。这些资料在未得到资料供应方特别允许的状况下均不得加以公开(签约各方意识到在某些成员方的领土上,或许须要依据一种适合小范围的保密协议来达到公开资料的目的。)。 (a)调查当局应要求供应机密资料的利益成员方或利益方将这些材料加工成非机密的提要。这些提要应足够的详尽,以能够造成对所代替的资料合理的理解。在某些特别状况下,有关成员方或参加方可能表示该资料无法归纳或摘要。在这种特别状况下,应提交不能加以摘要的理由的声

40、明。 (b)假如调查当局认为保密要求无正值理由,而资料的供应者不愿将资料公开,仅向调查当局供应资料的概况或摘要形式的替代性资料,调查当局可以拒绝这样的资料,除非该成员方能证明该资料取自适当来源,并且其内容是正确的(各成员方同意对保密的要求不应武断地加以拒绝。成员各方还进一步同意调查当局只有在认为资料与调查程序有关时,才能要求有关供应方放弃保密要求。)。 5.除在下述第7款中所指出的状况外,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应对利益方或利益成员方所供应资料的正确性予以承认,并以之作为判定的依据。 6.依据要求,成员方可在另一成员方的领土上进行调查,只要他们刚好地通知了该成员方,如该成员方拒绝接受该调查时即不进

41、行调查。此外,调查当局可以以一个公司为对象发起调查,并检查该公司的记录,只要(a)该公司同意接受调查,(b)得到调查通知的有关成员方未予反对。附录六中的规定可适用于以公司为前提的调查。 调查当局应接受一切保密的恳求,公开任何这类调查的结果,或应依据下述第8款向有关的企业供应真实状况,向恳求得到资料的各方供应类似状况。 7.在有利益成员方或利益方拒绝调查方,或以其他方式拒不在合理时期内供应必要的情报资料,或严峻地阻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的裁决,确定或否定的、都可能在已有的事实基础上作出。 8.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调查当局应向全部利益成员方和其他利益方通告他们认为应据以作为是否实行肯定措施的确定所依

42、据的事实要点。在这种通告之前,应留下足够时间让利益方进行辩护。 9.依据本协议,“利益方”应包括: ()作为调查对象的产品的出口商和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联合了大多数生产者、出口商或该产品的进口商的行会或商会; ()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联合了在进口成员方境内的大多数同类产品生产者的行会与商会。 上述名单不应解除成员方将前面未提到过的国内外方面纳入利益方。 10.调查当局应赐予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以机会,因为产品大多数是以零售方式出售的,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可供应有关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等有关该项调查的信息。 11.调查当局对利益方,特殊是小型的公司在供应所要求资料方面所发生的任何困难,赐予应

43、有的考虑,并应供应任何可行的帮助。 12.规定以上程序的用意并不阻挡成员方的当局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尽快地发起调查,并不阻挡作出确定的或否定的、初步或最终的裁决,并不阻挡实行临时的或最终的措施。 第十三条 磋商 1.一旦依据第十一条所提出的调查申请被接受,和在发起任何调查以前的任何时机,其产品可能成为被调查对象的成员方时,应被邀请参与磋商,以澄清上述第十一条第2款议及的状况,并达成各方所同意的解决方法。 2.之后,在整个调查期间,其产品为调查对象的成员方应得到合理的机会来接着磋商,以便澄清事实状况和达成为各方所接受的解决方法(依据本款提出的规则,特别重要的原则是未经赐予合理的磋商机会,初步和最

44、终的裁决都不能作出。这种磋商为执行本协议其次、三和第十部分的规定供应了基础。)。 3.在不影响供应合理磋商义务的前提下,这些有关磋商的规定不意味着阻挡成员方当局按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发起调查,作出确定或否定、初步或最终的裁定,或实行临时的或最终的措施。 4.即将发起调查或正在进行调查的成员方,依据恳求应允许其产品为该项调查对象的成员方了解非机密性证据,包括机密材料的非机密性摘要,这些资料是发起和进行调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按受补贴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量 依据第五部分的规定,调查当局在计算第一条第1款所述及的受补贴者的收益时,其所运用的任何方法均应在该成员方的全国性立法或实施细则中加以确定,并在对各个

45、详细事例的运用上应当透亮并加以充分说明。此外,上述任何方法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则: (a)政府供应的产权资本不应看作是一项利益的授予,除非这一投资确定可以被认定为与该成员方境内的私人投资者的惯常投资做法(包括风险资金的供应)不相一样。 (b)政府供应的贷款不应看作是一项利益的授予,除非在接受贷款的企业向政府贷款支付的利息与如从市场上获得的同样商业贷款所应支付的利息之间存在差异。在这种状况下,受益量应为两种数额之差。 (c)由政府供应的贷款担保不应视为一项利益的赐予,除非获得这项担保的企业为政府担保支付的担保费与无政府担保的同类商业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之间存在差别。在这种状况下,得益量应是这两种支付

46、在经过任何费用调整后存在的差额。 (d)由政府供应商品或服务,或选购商品,不应视为一项利益的赐予。除非供应所得少于足够的补偿,或购买时所付给的多于相应的补偿。所谓足够补偿按有关商品或服务在该国一般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包括价格、质量、效用、适销性、运输和其他的购销条件)。 第十五条 损害的确认(在本协议中,“损害”一词,除非另有特殊说明外,应意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逼,或实质性阻碍该工业的建立,或按本节规定加以说明。) 1.依据GATT1994第六条,对损害的确认应基于确定的证据和两项客观的调查。 (a)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其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本协议中全部“同类产品”(相

47、像产品)一词应理解为同种产品,即在各方面都相像的产品,或者是在没有该产品的状况下,尽管不是在各方面相像,但具有与相关产品极为相像特点的另一种产品。)的价格影响; (b)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 2.在考察受补贴产品进口量时,调查当局应从肯定量或与进口成员方的生产和消费比较的相对量方面考虑,受补贴产品是否出现重大的增长,在考察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调查当局应考虑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是否有重大削价,或受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度压低了价格,或阻挡了本可出现的价格大幅上涨。以上某项或某几项因素都不足据以作出确定。 3.当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涉及到反补贴调查时,调查当局只有在认定:(a)来自每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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