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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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化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本市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的证明。本市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_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详细负责辖区内

2、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卫计、人社、住建、教化、民政、侨务、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农业、统计、规划、国税、地税等部门及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协作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上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居处且自居住证申领日起连续居住满一年、购买了肯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三)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从业人员_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

3、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落户企业集体户口的从业人员必需符合本条其次款的规定。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跨企业接纳从业人员落户。(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运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当地村委会、村小组书面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安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样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在本市有

4、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常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第七条 城镇家庭户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_特别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学问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独创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四)具有中等职

5、业教化以上学历或一般中学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_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_年的; (五)正常经营_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在本市连续工作_年以上、就业实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别艰苦行业人员; (七)省、市_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第九条 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新生儿因特别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第十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

6、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三)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年满_周岁,但因各种特别情形无法根据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或其本人可以将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未满_周岁的,收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第十一条 在本市拥有房屋的全部

7、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仅限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在征得户主及房屋全部人同意后,向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家庭户亲属搭户。不满意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集体户或原派出所集体户。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出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第十四条 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在外省就读的本

8、市生源凭新生录用通知书可以干脆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干脆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刚好迁往就业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第十五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将户口迁到院校但入学前为我市户籍的公民,因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返回原籍落户。第十六条 本市招录、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第十七条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

9、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第十八条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本市定居的,按_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九条 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复原户口。其次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_个月的,依据失踪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申报,查明状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_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刚好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失踪人员回来要求复原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核实相关状况后,应当按规定刚好予以复原。其次十一条 公民

10、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刚好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依据死亡人员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所供应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其次十二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缘由,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其次十三条 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别缘由短暂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照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且只作为户籍登记项目信息的备注登记

11、。其次十四条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_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_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复原户口的,经核实相关状况后,应当予以复原,当事人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其次十五条 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凡通过补报往年诞生登记、户口漏登补录程序、冒用他人户籍资料、虚构或捏造事实、供应虚假材料等途径办理的虚假户口;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

12、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其次十六条 公民个人要求更正诞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的确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惩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其次十七条 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值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

13、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其次十八条 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当保管,并永久保存。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二)合法固定居处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申请人租赁房屋应当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三)自有产权房屋是指申请人本人购买、自建的房产,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四)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按规定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五)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_年_月_日市人民政府第_号令颁布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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