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工程监理合同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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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1合同编号:_发包方:_监理方: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托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2“发包方”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方”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干脆担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

2、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起先实施或打算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

3、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第四条 发包方托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规模及特性:_4工程总投资:_,静态:_,动态:_5工程总工期:_二、监理范围:根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担当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根

4、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担当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五、建设监理酬劳为(大写)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说明依次一、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合同条款五、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全部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做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在合同

5、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别状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起先、完成与变更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马上生效。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别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起先其服务。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别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4假如状况改变,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需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5假如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行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别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改变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别条款中详细说明。第八条 监理方的

6、义务和责任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2监理方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担当相应的监理责任。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依据工程进展状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4监理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7、制。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需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供应优质服务;应坚持“遵守法律、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程序刚好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7监理方人员必需实行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精确性。8监理方应仔细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刚好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

8、围内的专题报告。9监理方所运用的发包方供应的设备、设施,除有特别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全部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当作好发包方所供应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干脆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13监理方因不行抗力的

9、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责任。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担当责任。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须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确定,并刚好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确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看法,无须再作确认。4发包方应将总监

10、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给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供应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供应生活、工作条件的应赐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供应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全部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支配和运用。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8如因非监理缘由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酬劳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酬劳尽快签

11、订补充协议。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3帮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安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6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7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看法,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

12、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10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运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

13、管理人员。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担当。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确定权。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确定权。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正常的监理业务酬劳,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监理

14、方依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酬劳,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酬劳,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酬劳的规定进行。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酬劳支付通知书中酬劳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由发包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2由监理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

15、,支付约定赔偿费用。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别条款中详细约定。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干脆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赐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嘉奖。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状况,进行奖罚。详细内容由双方在特别条款中规定。第十六条 特别条款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别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不一样时以特别条款为准。详细条款如下:1额外服务:假如发包方托付监理方担当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

16、签托付合同。假如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状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行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等,导致监理费用的改变,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供应监理工作须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

17、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运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赐予明确指示,并采纳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7监理方不担当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8违约金(1)由于发包方缘由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元;(2)由于监理方缘由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元;(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9奖罚(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元范围内,罚金在_元限度之内;(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平安,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嘉奖有

18、关人员。详细数额及开支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运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一、发包方: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监理方: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2监

19、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私(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私)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隐私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

20、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 不行抗力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开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其次十条 通知1依据本合同须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1、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其次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二条 说明本合同的理解与说明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便利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说明。其次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

22、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十四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发包方(盖章):_ 监理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工程监理合同2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业主托付监

23、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起先实施,至年月日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24、(1)“工程”是指业主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

25、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供应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运用业主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26、。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7、。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供应如下帮助:(1)获得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工程监理合同3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

28、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托付人(盖章):_ 监理人(盖章):_居处:_

29、居处: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30、(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

31、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

32、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

33、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

34、十五条 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35、;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

36、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

37、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

38、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

39、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

40、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三条

41、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

42、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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