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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以下是建筑网对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的主要内容的概述。国家鼓励专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和
2、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末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以上是建筑网对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的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