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立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视管理第八章罚那么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立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立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立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立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立工程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立工程质量。第二章建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立单位不得将建立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展招标。第九条建立单位必须向有关
3、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立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立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立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展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
4、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展监理。以下建立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立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立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立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立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
5、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第十六条建立单位收到建立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立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立工程经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6、,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立工程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等注
7、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建立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8、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立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立工程质量负责;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立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
9、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
10、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立单位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立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制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11、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制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
12、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立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立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立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立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立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13、,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立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立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立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视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制度。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立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14、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质量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立工程实施监视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实施监视检查。第四十六条建立工程质量
15、监视管理,可以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
16、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展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立单位应当自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立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顿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
17、、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立单位、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给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立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立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那么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将建立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
18、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将建立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并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立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19、视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顿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立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立单位未向
20、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立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
22、消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给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立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或者未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
24、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当该项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
25、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给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6、,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顿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撤消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
27、处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消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开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立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立工程分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8、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立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立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立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立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立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立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