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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救济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赐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给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文是广西法律救济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法律救济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询问、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救济的责任,实行措施推动法律救济工作,将法律救济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救济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自治区设立法律救济专项资金。法律救济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救济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支配法律救济人员或者干脆支配法律救济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供应法律救济,并对法律救济人员办理法律救济事项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救济义务,为受援人供应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协作法律救济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救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供应法律服务。第六条
3、支持和激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救济活动。激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学问的人员主动参加法律救济志愿者活动。激励社会为法律救济活动供应捐助。其次章 法律救济范围和人员第七条 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规定的法律救济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救济:(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恳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运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恳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恳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救济事项。第八条 申请法律救济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给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峻疾病、自然灾难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法律救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恳求支付劳动酬劳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救济机构指派或者支配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府法律救济者。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救济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
5、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法律专业学问的人员,自愿供应法律救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供应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第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供应的法律救济的进展状况;(二)要求法律救济机构和法律救济人员对其供应的涉及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救济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救济机构更换法律救济人员。第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
6、履行下列义务:(一)照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状况,并供应有关的证据材料;(二)帮助法律救济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案情发生改变时,刚好告知法律救济机构或者法律救济人员。第三章 法律救济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根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向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法律救济机构之间对法律救济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7、三)与所申请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基本状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供应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居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人的实际状况,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恳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第十八条 法律救济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救济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供应法律救济或者不予供应
8、法律救济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法律救济实施第十九条 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或者支配法律救济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人员供应法律救济,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人员供应法律救济;(二)收取申请人财物;(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其次十条 法律救济机构确定供应法律救济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支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支配政府法律救济者、本机构的法律救济人员办理。其次十一条 法律救济人员办理法律救济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救济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救济人员的证件。法律救济人员在办理
9、法律救济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救济;(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其次十二条 法律救济人员办理法律救济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帮助。其次十三条 法律救济人员办理法律救济案件,须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救济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救济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其次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赐予司法救助的确定为依据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
10、当干脆作出赐予法律救济的确定;当事人以法律救济机构赐予法律救济的确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干脆作出赐予司法救助的确定。其次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救济的确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一)受援人供应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实行其他不正值手段取得法律救济的;(二)受援人有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四)受援人自行托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救济的。其次十六条 法律救济案件结案时,法律救济人员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救济机构收到结案材
11、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救济人员支付法律救济办案补贴。法律救济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救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 法律救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责任。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贪污、挪用法律救济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的规定无正值理由
12、拒绝法律救济机构的指派,担心排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供应法律救济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赐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惩罚。第三十条 法律救济人员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法律救济人员无正值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救济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赐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惩罚;(二)法律救济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赐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惩罚;(三)法律救济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
13、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赐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惩罚。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救济申请条件 第一、公民对下列须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恳求国家赔偿(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 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六)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其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假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供应法律救济第四、申请条件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