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律援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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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救济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赐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给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文是甘肃法律救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甘肃法律救济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救济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救济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供应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

2、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救济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救济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或者支配人员供应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救济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救济工作。第五条法律救济人

3、员履行法律救济职责受法律爱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赐予支持。第六条除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救济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救济:(一)因劳动关系恳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恳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损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恳求赔偿的。第七条申请法律救济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市(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呈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救济的供求等因素提出

4、,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第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救济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照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状况。第九条法律救济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给对象;(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给的人员;(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恳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七)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赐予司法救

5、助的人员;(九)恳求支付劳动酬劳或者工伤赔偿的农夫工;(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务或者特别状况须要救济的人员。第十条法律救济实行下列形式:(一)解答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供应法律看法;(二)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第十一条受援人在法律救济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法律救济人员了解为其供应法律救济的进展状况;(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救济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救济机构更换法律救济人员。第十二条受援人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照实陈述案

6、件事实及相关状况;(二)供应合法、真实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三)帮助法律救济人员调查案件事实。第十三条法律救济人员在法律救济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供应与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材料;(二)发觉受援人具有本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义务严峻影响法律救济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救济。第十四条法律救济人员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接受法律救济机构的监督,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救济事项;(三)保守国家隐私和有关商业隐私,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不得利用法律救济事项牟取不正值利益。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救

7、济,应当根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救济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第十六条法律救济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代理

8、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申请人与所申请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和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申请人供应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救济机构依据有关状况认为确有必要供应法律救济的,可以确定对其供应法律救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无需供应经济困难证明。第十八条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救济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供应法律救济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根据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法律救济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须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帮助。

9、第十九条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救济机构可以先行赐予法律救济,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供应法律救济,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律救济机构审查确认:(一)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二)必需马上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别情形的。其次十条申请人对法律救济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法律救济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救济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救济机构刚好为申请人供应法律救济;认为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救济机构的确定

10、,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次十一条法律救济机构之间依据须要可以移送法律救济事项,也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救济事项。法律救济机构可以托付异地法律救济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受托付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刚好办理托付事项。其次十二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和上诉状等案件材料送交相应的法律救济机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三日内将确定的辩护律师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完成阅卷。其次十三条受援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救济人员为其供应法律救济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

11、请法律救济,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其次十四条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受援人双方应当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其次十五条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救济人员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报告,法律救济机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救济,前期供应法律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一)供应虚假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的;(二)供应虚假证据材料的;(三)利用供应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救济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法律救济的确定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次十六条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鉴定机构

12、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其次十七条法律救济人员应当在法律救济案件办结三十日内,向法律救济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相关材料。法律救济机构接到结案材料并审核后,应当刚好足额向法律救济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救济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次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救济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赐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惩罚。其次十九条律师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救济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进行惩罚。除律师以外的法律救济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司法行政

13、部门依法赐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第三十条法律救济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救济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法律救济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救济的重要意义 法律救济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救济是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详细体现。其次,法律救济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第三,法律救济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第四,法律救济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五,法律救济是实现社会公允正义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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