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法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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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

2、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1. 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2.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 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范。4.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5. 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范。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3、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 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 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二、 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法律效力一、 法律效

4、力等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二、 法律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第五节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调整领域或者方法,将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类而形成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资源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指导立法和法律实施。二、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别注意以下五点:1. 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

5、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2. 法律体系称为部门法体系,是近代以来的事。在近代以前,尽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划分,但仍存在法律体系。3.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内法。4.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5.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尽管我国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第六节 法律关系一、 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经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立法目的由抽象文本到具体落实的途径。对法律关系的把握注意

6、以下几点:1.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二、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一) 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二) 内容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依照法律或约定享有的行为自由,义务是依照法律或约定承受的行为约束。(三) 客体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主体期待的目标。通常认为,客体的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讨论:火星能够被人类认识和感知,可以作

7、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观点是否正确?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 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 须具有独立性。三、 职权和职责在经济管理关系中,立法通常赋予管理主体或特殊主体一定的职权或职责,而不称其为权利或义务。这些职责既是权力,又是责任,管理主体不得放弃、转让或懈怠,否则就是失职。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 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属于狭义责任,是立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通过行政、司法等活动,约束公民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或方式。注意的问题,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8、刑法中规定,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 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立法确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等四类责任。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犯罪对应的惩罚性后果,即刑罚。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列入黑名单法与道德共同性:1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2都属社会规范3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4都是社会调控手段5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恶法非法恶法亦法民法和行政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自然人和法人一、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二、自然人

9、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类型(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类型(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时效和期间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时效制度。(一)普通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

10、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自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不再继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的情形。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实存在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时,适当延长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第三节 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和种类1、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实现自身的利益。2、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被称为对世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力。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11、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二)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三、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方法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四、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

12、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五、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所有的法律关系。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现象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自己的感观就能够

13、直接辨别和发现的法律的现实承载体或者承载媒介,也就是法律的内容、意义、价值、功能与作用的外显方式与物化形式。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1)法律文本,如法律条文。(2)法律组织与机构,如立法、执法、司法,公证、调解,律所等机构。(3)法律语言,如法律术语。(4)法律行为,如司法审判活动。(5)法律符号,如司法官员的服饰、饰物、司法活动场所的装饰布置情况(法官的假发、法袍、法槌)等。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和经济的关系一、经济的含义经济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指基本经济制度;二是指国民经济体系;三是指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二、法和经济的关系法和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微观经

14、济活动的发展促使社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由此产生了阶级、国家和法。法确认特定时期的利益关系,又调整着社会发展变化中的利益关系。法与经济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经济对法的作用表现在:(1)社会经济利益结构直接影响法设定的利益关系。(2)经济活动的变化要求法律制度进行同步调整。(3)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以经济关系为基础。法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在:(1)法具有将社会经济结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功能。(2)法可以根据政治、社会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持续性调整。(3)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概括地说,经济与法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法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和发展其保护的利益关

15、系。三、法调整经济的形式我国立法在不同角度和层面调整经济关系。(1)在宪法层面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主要从两个方面确立基本经济制度:一是经济制度基础及其表现。二是经济管理方式及其表现,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宏观调控只能,以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2)在宏观调控立法层面规范国民经济全局宏观调控通常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控制的主权行为。(3)在市场管理立法层面规范经济运行的具体环节市场管理是宏观调控措施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体现,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直接的管理活动。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

16、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者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一)经济法诸说评述1“纵横统一说”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同时,该说还把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体划分为三类,即纵向经济关系(或称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即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并主张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了这三种经济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由经济法统一进行调整。“纵横统一

17、说”的最大弊端是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把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人为地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紊乱。2“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组织、管理、监督、调节和干预中所形成的各种联系。”经济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运用行政法的手段解决解决问题,通过行政权力活动调整解决管理关系。该说的优点在于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同时也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缺点在于,“经济行政法说”把经济法简单第看作是行政法的分支

18、、是行政法的亚部门的观点是不能够被接受的。3“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机关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它没有独立、统一的调整对象,因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个综合部门,只是一门法律学科。这个学科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已有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来有效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作为一门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还是必要的。值得肯定的一面,从对“纵横统一说”的否定而言,如果将本应由行政法调整的纵向关系和本应由民法调整的横向关系融为一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疑等于对行政法和民法的否定,其结果不仅难以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还认为地造成了对既定法

19、律体系的破坏。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任何人都不能过早地对其盖棺定论。(二)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产生是私法的公法化的过程。我国的经济的出现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市场机制被公认为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自由主义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对此作了充分的求证。但市场机制并非万能,而是经常会出现低效运行的

20、非理想状态。市场失灵表现在:1、垄断和不完全竞争2、不完善信息3、公共产品短缺4、社会分配不公5、宏观经济运行问题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垄断的规制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部性的消除者、收入和财富的再扮演者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等多重角色。但如果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大及腐败,反而可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1、政府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当其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时候,政府的干预行为就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偏离社

21、会公共利益的目标2、寻租行为3、官僚机构膨胀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简单的把经济法特征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需要明确的问题1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经济法主

22、体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既要成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的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三、经济法的特征(1)规范内容的经济性和政策性(2)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系统性(3)调整过程的行政性第三节 经济法的沿革一外国经济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产生是私法的公法化的过程。二我国经济法的沿革我国的经济的出现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第四节 经济立法一、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和阶段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是,经济立法与改革进程相互配合,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体现改革精神,立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第一阶段:改革初期,经济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基本法律资源第二阶段: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构建经济法律体系第三阶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立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二、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学界一般将经济立法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三部分。第五节 经济执法一、经济执法概述经济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经济事务的活动。二、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概述第六节 经济司法一、经济审判二、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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