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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探讨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与一般性技术层面的税收筹划不同,本文所说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特指针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一种国家税收政策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从国内探讨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探讨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对这种特别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总的来说,还没有引起关注。但从实践看,20世纪90年头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政策性税收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肯定阅历,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对政策性筹划的内涵进行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和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
2、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变更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觉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依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应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加人对现行税制不满
3、足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应与制度需求不一样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事实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应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应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缘由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别性的冲突。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状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允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同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主动性,
4、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允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定意味着现行税制支配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支配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别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允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削减,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主动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白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
5、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得的。只有通过变更原有的税收制度支配,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支配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动身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应以满意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须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加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应者,会从自身利益动身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动身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
6、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应,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应和需求共同确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主动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剧烈和长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应者而已。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