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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国孝、曾金仙与被上诉人屈飞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纠纷一案,作为上诉人陈国孝、曾金仙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总结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死者陈云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二是被上诉人屈飞是否要承担补偿责任。对于两个争议焦点,本代理人认为: 一、陈云伸手拉屈飞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理由是。 (一)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筑刑一初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松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
2、诉人一方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均证实了这样的客观事实,那就是:“屈飞与死者陈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屈飞在一转弯处摔倒在地(屈飞此时已被刘永富杀伤手掌和胸部),陈云弯腰拉屈飞时,被刘永富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从背后连刺数刀导致其第七肋处致左肺下叶贯通、左心房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反应了至少几个问题: 1、已经负伤的屈飞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面临着紧追在后的两凶手孙茂江与持刀的刘永富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屈飞带来了严重的生命威胁; 2、此时尚未受伤的死者陈云完全有机会不顾屈飞的安危独自逃走,但陈云并未这样做,而是停下脚步弯腰去拉屈飞,陈云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阻止背后的两凶手的违反犯罪行为对屈
3、飞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直白的说就是为了救屈飞一命; 3、陈云弯腰拉屈飞的后果是导致自己被凶手追上从背后连杀数刀致死而屈飞幸免于难。 (二)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很显然陈云弯腰伸手拉屈飞的行为属于第二类,是一种舍身救友的正义行为。当屈飞手掌及肩部被杀伤摔倒在地时,陈云对其伸出援手,而将自己置于更危险的境地,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犯罪分子的刀子,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屈飞的生命。 (三)被上诉人屈飞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到陈云的行为
4、不构成见义勇为,理由是: 1、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见义勇为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认定,陈云的行为未经认定,因此不构成见义勇为。 本代理人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在于。办法针对的是向政府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的程序,不是所有见义勇为都需要认定,也并非所有未经过认定的行为都不是见义勇为。如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绝大多数见义勇为事迹都未经过认定,难道就能因此否定它们都不是见义勇为吗。 2、刘永富、孙茂江的供述以及证人田茂江、李静的证言均证实陈云只是准备拉屈飞,并未拉到屈飞。 本代理人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筑刑
5、一初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松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人一方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均证实了屈飞受伤摔倒、陈云伸手拉屈飞的客观事实;(2)被上诉人今天还能活着出现在法庭上,也从侧面应证了陈云救屈飞的事实。 3、陈云救屈飞是出于陈云对屈飞有保护义务,因此不构成见义勇为。 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这一观点真是荒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义务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比如消防员救火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务义务);二是合同约定(比如买东西需要付钱);三是先行行为的附随义务(比如把人推下水后救人)。很明显,陈云救屈飞不符合义务产生的任何一种情况。 二、屈飞应该承担对
6、上诉人的补偿责任。理由是。 (一)造成陈云死亡的两直接凶手没有赔偿能力。 陈云死亡至今已快两年,除了收到孙茂江家属赔付的十万元外,由于两直接凶手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上诉人并未得到任何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陈云作为以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达413340元。对于上诉人来说,辛辛苦苦养育的刚刚27岁、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不到一年的儿子陈云永远离去了,这10万元就是足额补偿了吗。 (二)屈飞是陈云见义勇为的直
7、接受益人。 如前所述,陈云伸手拉屈飞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屈飞的生命。可以说,没有陈云弯腰伸手的这一救人行为,也许被凶手杀死的人将会是屈飞。对于两凶手而言,屈飞与陈云同是受害者,但对于见义勇为、舍身救友的陈云来说,屈飞就是直接的受益人。 (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10万元并不高,也在被上诉人能力可以承担的范围内。 对于上诉人来说,失去儿子也就意味意味着永远的失去了依靠,10万元的要求并不高。对于被上诉人来说,先不说其幸存下来的生命是无价的,就其经济补偿能力来说,其父母包括本人常年一直在外打工,10万元属于完全可承受的范围。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8、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向合议庭说明的是,陈云逝去已近两年,但骨灰至今仍放在上诉人家中未下葬,作为死者陈云生前的好友,这两年中,屈飞没有到过上诉人家中去探望过哪怕一次,也没有向上诉人一家打过哪怕一次电话表示慰问,这些举动都令上诉人一家非常心寒,试问被上诉人屈飞的良心何在。如果死者陈云泉下有知,不知有何感想。 综上所述,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恳请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如斯。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贵州科达律师事务所 龚周杰 2021年6月9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