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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的角度分析许云鹤案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张懿 学号:前言:关于二零壹壹年发生的许云鹤案,其影响相当的深远,不仅仅成为了各高校法学院的经典案例之一,更者从思想政治的角度出发讨论其潜在的社会问题。时至如今,“碰瓷”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扶”与“不扶”?该怎么“扶”成为了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这实在值得让我们去深思我们当下的社会,为何一件那么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是一种常理怎么最后变成一种问题?为什么扶老人成为了人人皆恐惧的高危动作呢?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 首先,我们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在二零壹壹年的八月十六日,根据网名通过发现许云鹤的微博得知,天津的
2、一位名为许云鹤的车主(车号为:津HAK206)因扶搀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秀芝老太,被法院判决赔偿十万多元。事情实际的发生时间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早上,事主许云鹤开车沿着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使,当车开到天津市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时,根据许云鹤的说法,他看见了一名老太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而在跨越的过程中不慎跌倒,许云鹤有见及此即停车上前扶起老太太,而且许云鹤接着也拨打了救护车的电话,但是当时意识清醒的老太太(后核查为王秀芝女士)与工作人员通话的时候称是车主撞倒而导致受伤的。由此,产生了后面的一系列问题。 在事情发生的大半年间,双方就此纠纷提出了民事诉讼。在二零壹壹年六月十
3、六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民事责任,折合金额108,606.34元,而在这部分金额中包含了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根据后来的社会评议,虽然全国的赔偿标准的百分比不一,但是如果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百分之四十实在太高(甚至有网民对比北京市的赔偿的最高标准,发现高出二十几个百分点)。案件的一审情况: 而一审的判决理由更是引起争议,更引起了专家们对生活常识与法律专业知识之间的矛盾对法官判案的影响的深层次讨论。其一审的判决理由如下:“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
4、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一审的过程中,原告王秀芝一方并未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王秀芝的伤与许云鹤的驾驶有因果关系。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许云鹤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对无过错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未免太高。 在审判的过程中,双方的说辞不一,我们一一列明: 首先介绍许云鹤的说辞,当时王老太横过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所以在许云鹤停车前王秀芝老太就摔倒了。
5、然后,许云鹤当时的想法是:“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根据许云鹤的说法,他为了救助老太太,他立即停下了车,并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太贴上,并同时拨打的救护电话120。但是当王秀芝老太接过话筒时,表示自己的伤是由于车辆的撞击造成的。 再者,描述一下王秀芝老太的说法:当天她爬中心护栏的时候,许云鹤的车辆撞到自己的腿部,而且被撞后身体即被弹起,身体趴在车辆的前部,然后又滚在地下。案件的二审情况: 在二零壹壹年的八月二十二日,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这里,我们先描述一下二审的结果,然后再娓娓道来。 总结二审的判决,被告许云鹤一方是败诉的,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为法院认定其驾车行为致人腿伤
6、。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王秀芝女士的腿部伤害是否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有关。但是由于涉案的交通事故缺乏现场监控录像或者是证人等直接的证据证明,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间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以及照片等各种证据,事发时事主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其位置和痕迹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女士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分的损伤
7、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分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如果是单纯因摔倒则相当难以形成,但是如果遭受车辆撞击则可以形成。同时,在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和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但是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其他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的身体状况尚能从容地跨越护栏的行为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可能已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
8、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件焦点:关于证据链的问题: 这里引起本人好奇的是证据链的问题,因为本人在本科阶段学习的是非法律专业。根据现有资料,对证据链的定义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它事物具有某种联系的、并可用于表明这种联系的事物。其在法律上的可采纳性通常都由“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决定。证据链是指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首先,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第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
9、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第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它证据具有联系;第四,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 ;第五,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另外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结合案例与理论,本人对证据链的运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因为在本案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证据,例如现场拍摄的图片表明当时汽车制动的情况,老太太的伤害鉴定等等。另外,就像上文所述,这件案子没有直接证据,所以根本无法直接推断其因果关系。再者,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并非彼
10、此独立。而纵观该案,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证据,但是都有其相应的证明力,也映合了证据链的证据不拘于形式的特点。而最后的判决也体现了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是每个证据的总和。 所以本人得出的结论是:证据链并不适用于每个案子,只有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望日后深入研究。案件焦点:关于二审过程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关于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虽然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
11、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导致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车主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本应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当事人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12、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
13、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4:6的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但是问题出现在这里,这个结论是基于车主许云鹤的驾驶行为已经撞到王秀芝老太的前提上建立起来的,虽然形成了所谓的证据链条,但是,从实际出发,仍然是不可认定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伤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
14、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从二审的判决中,确认许云鹤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否有过错实在说不准。那为何不能在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以下这个区间范围内去承担责任呢?争议和分歧意见:*许云鹤一方的说法:A,红桥法院的判决是靠猜测,假设判决,许云鹤没有撞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伤情是自行导致,与许云鹤无关。骨折恢复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属没有积极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王老太有3个子女,且有子女个体经营,应该有实力治疗。C,王
15、老太的伤是跨护栏摔倒所致。D,此案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受害方无权再请求主张,无论是事发时间,还是王老太出院时间,还是交通队的文书,都超过了1年。红桥法院应该不予审理,但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王秀芝一方的说法:A,交通事故并非必须有接触,只要有过错或意外发生即可。无论是医院接诊记录,还是交通队笔录,都称这是交通事故。B,医院诊断,主治医师接受法庭调查时称“根据年龄、病情等看,自己摔伤可能性较小”。且伤处是右腿,与轿车方向一致。C.机动车一旦行驶,必然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从图片看到,车辆几乎撞到护栏,呈45度角。可见现场情况很危险。如不
16、制动,可能更严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绊倒,更不是见义勇为。如许云鹤驾车离去,将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何来见义勇为? D、过错责任。第一,许云鹤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应由交警查扣。第二,许云鹤自述前方有大货车,欲超车入第一车道,突见王老太。他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未及时观察四周、意识慌乱、制动不及时等。按照规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车主均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责任,可适当减轻车主责任。因此,判决许云鹤40%责任,合理合法。E,损失计算。如许云鹤交纳交强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11万元的赔偿,他只需承担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款,完
17、全是许云鹤一方造成。不能让王老太为许云鹤的违法行为(未上交强险)埋单。F、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径直审理。一审时,许云鹤没有提出此异议,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研究结论-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我们把视野放到社会,从“彭宇案”到扬州小伙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朋友一句提醒随即撒手,导致老人二次摔倒骨折;再到今天“扶老太太先要找一堆证人”,悄然之间,扶起老太太也变成了一种高危动作。网上就“老汉跌倒无人敢前搭救,大喊是我自己跌的”这一事件,针对路遇意外险情,到底该不该出手做了调查,在参与讨论的4万多网民中,三万多网名都选择不出手,表示除非责任清晰,否则不敢去淌这浑水,不愿给自己惹
18、事。这是因为世风日下,还是因为做好事有风险?法院的判决使人们害怕担上这些麻烦事,使人们趋向去认为法院不支持此类事情。并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判决告诫我们,见人危难不能救,否则会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痛苦。这种引导显然是违背公理的。如果人人自保,见威不救,社会将是如此的冷酷。而在现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爱心泛滥而是私心泛滥,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是对爱的倡导而不是无情的绞杀。因此此案进行重审也有其必要性,严查此案件背后是否有作伪证和外力干预司法甚至腐败的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共振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善良人清白在某种程度上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