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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则电子教案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l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并掌握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明确刑法分则的体系、罪名、罪状及法定刑的概念、分类。l第一节第一节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l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既要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又要以刑法总则中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及关于刑罚的一般规定为指导。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l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有一具体了解。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l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l本罪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有的犯罪要求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l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分裂国家、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l4、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国家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他基本利益安全的总和。其行为大致包括颠覆合法政府、窃据国土、非法变更宪法秩序,与外国或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甚至通敌卖国,帮助敌方以
3、战争手段入侵我国,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情报。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犯罪l一、背叛国家罪l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l勾结外国:是指同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等不良用心的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社会势力相勾结;l勾结的方式既包括秘密接触、信电往来,也包括以其它方式进行通谋、商议策划;即可能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与背叛国家者联络,也可能是行为人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挂钩联系,如签订出卖国家
4、主权的卖国条约、与外国通谋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权以及进行颠覆活动等。二、分裂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概念:分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实行少数民族地方割据,建立反中央人民政府的统治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统一领导等。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l刑法只处罚组织、策划、积极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l组织:是指建立、领导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指挥犯
5、罪活动等;组织手段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纠集等。l策划:是指幕后策划,制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计划、制定应付国家专政工具的对策等。实施:是指直接贯彻犯罪活动计划,具体着手实行分裂国家的行为。l4、认定分裂国家罪,要注意它和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背叛国家罪定罪处罚。三、煽动分裂国家罪三、煽动分裂国家罪l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l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l煽动:是指鼓励性、刺激性言词或文字,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l煽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l(1)内容特定性。即煽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等;l(2)形式的多样性。即可以造谣、诽谤或其它方式实施,如书写分裂国家的标语、散发传单、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传播鼓动民族分裂的录音录像等。此外,明知出版物中载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发行、传播,也是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l(3)行为的公开性。即煽动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煽动要公开实施,但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l4、认定:不是公开煽动,而是鼓励、怂恿特定个人或少数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分裂国
7、家罪(教唆犯)三、武装叛乱、暴乱罪三、武装叛乱、暴乱罪l概念:武装判乱、暴乱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判乱、暴乱的行为。l武装,是指使用一切足以杀伤人身或毁坏财物的工具,如军用或非军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刀、棍、剑等器具。l叛乱,是指为“判”而“乱”,即为背叛国家、投奔敌人而勾结国外、境外势力袭击国家机关或公众,制造混乱、骚乱的行为。l暴乱是指集合多人,用暴力方式实施的破坏社会秩序但最终指向国家安全的行为。l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l叛乱和暴乱的区分标准大
8、致为:叛乱有与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勾结,借助外在的精神力量壮胆或物质支援增强势力的因素,还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只是境内的暴乱分子集结在一起实施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l认定:1、本罪与分裂国家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应从以重罪处断。鉴于二罪法定刑一致,一般应以目的行为即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l2、在本罪的实施工程中,往往有杀人、伤害、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此时构成一罪还是数罪?需要区别情况考虑(1)为对抗政府镇压而实施上述行为者以本罪论处;(2)对普通居民实施上述行为,与实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目的没有关联性的,以本罪与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并罚。四、颠覆国家政权罪四、颠覆国家政权罪l
9、概念: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l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l国家政权,是指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包括中央政权组织和地方政权组织。具体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l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l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挑选、纠集人员,形成有机整体;l策划,是指密谋计划,如密谋策划改变政权性质、制定躲避受惩处之对策等;l实施,是指着手实行颠覆国家政权地行为。l4、认定:为实施本罪而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叛乱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
10、间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l概念: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l煽动,是指鼓励、怂恿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其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将其规定为造谣、诽谤或其它方式。l造谣,是指制造政治谣言迷惑公众,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l诽谤,是指捏造政治事实并加以散布,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l其它方式包括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演讲,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字报、小字报以及投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材料等。此外,明知明知
11、出版物中载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发行、传播的,也构成本罪。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l概念: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l资助,是指从物质方面予以帮助。资助内容包括金钱和实物。仅给予精神、道义或舆论支援的,不属于本罪中的资助。l资助对象是境内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在所不问。资助范围方面,受资助者必须是正在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
12、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特定犯罪行为的人。l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l4、认定:l(1)资助者到现场传授其所资助的武器的使用方法的,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不构成本罪。l(2)明知他人从事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而予以物质资助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帮助犯。l(3)受资助者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编造正在组织武装叛乱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物质资助的,资助者有构成本罪未遂的可能。七、叛逃罪七、叛逃罪l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
13、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l“在履行公务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并按照权限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的期间。履行的公务是常任的还是临时的,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是在编的还是编外的,都在所不问。l“擅离岗位”是指未向有权批准的机构或人员报告,或者虽已报告却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有权机关或人员的决定、命令,而私自脱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的行为。l“叛逃”是指背叛国家、逃奔国外或境外的行为。l4、认定:不是单纯的叛逃,而是投奔敌方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构成投敌叛变罪,而不成立本罪
14、。八、投敌叛变罪八、投敌叛变罪l概念: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阵营,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俘、被捕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l1、主体为特殊主体中国公民;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行为。投敌叛变行为包括投敌和叛变两个环节。l投敌的形式既可以是主动投向敌方阵营,为敌人效力;也可以是被俘、被捕后投降敌人;还可以是身在革命阵营之内,暗地里加入敌方营垒,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即可以投奔敌对势力控制区域,也可以是投靠敌对国家的外交领事馆。l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l叛变是指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成员后,在该势力
15、的操纵、指挥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l国内外敌对势力:包括与我国处于交战状态下的敌对国家、敌对地区,也包括对我国怀有敌意的各种机构、组织、阵营。l4、认定:l(1)、投敌叛变后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后实施的叛变行为,只成立本罪,而不应与间谍罪并罚。l(2)、为投敌叛变而偷越过(边)境的,应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九、间谍罪九、间谍罪l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l间
16、谍活动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等行为。l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专门收集情报或者利用收集的情报对通过进行颠覆、破坏的组织。l参加间谍组织,是指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的行为。l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授权或指派下,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或者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或个人。l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其指派、委托,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l间谍罪间谍罪l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敌人,是指处于军事及政治对抗状态下的敌对国家或地区,也包括敌视我国政权和社会制度的敌对势力营垒和敌对组织。l轰
17、击目标,是指任何不为敌对势力所知晓且具有战略价值的军事设施、阵地或其它目的物。l指示轰击目标,包括采取信件、传真、电话、电报等间接方式,也包括径直去敌对阵营中告知等直接方式。l4、认定:犯本罪,又实施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等其它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都应当数罪并罚。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l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为
18、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l窃取:包括直接窃取、利用计算机窃取、采取照相形式窃取、通过电磁波窃取。l刺探,是指采取探听、侦察的方式获取秘密或情报。其方式包括利用特殊关系或其它社会关系向知晓者探问,或利用公开合法形式,如贸易洽谈、学术交流会等。侦察方式主要有使用窃听、电子监控、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l收买,是指利用色情引诱、金钱腐蚀等方式获取秘密情报。l非法提供,是指掌握或因职务行为知晓秘密情报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提供秘密情报的的行为。l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秘密或者情报罪l国家秘密
19、,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l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不应公开,如果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信息、情况与资料。l4、认定:通过互联网将国
20、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构成本罪。但是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开发布的,应依照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十一、资敌罪十一、资敌罪l概念: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方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资敌的行为。资敌,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资敌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供给,是直接供给还是通过第三方转交,对成立本罪没有影响。l敌人,不是指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与我方交战、带有军事性质的武装力量。l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军用物资,是指供军队或武装力量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
21、等使用的物资。l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ll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特征,尤其是对公共安全和危险犯、实害犯区分的理解;并进而了解和掌握其中主要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而正确解决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l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作为危险性最大的普通刑事犯罪的两个决定因素:a,行为指向及结果的不确定性;b,侵害对象的特殊性。l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l1、主体多为一
22、般主体,只有少数是特殊主体。l2、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l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a,行为方法特别危险;b,侵害对象特殊;c,涉及危险物品。可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l4、保护的法益即客体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l5、对危险犯的认定需要明确以下问题:l第一,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第二,需要区分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二者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其含义及判断标准不同: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司法认定的危险。而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
23、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抽象危险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它不属于构成要件,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一般来说,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中有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字样加以明示。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犯罪一、放火罪l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l放火,是指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
24、内容,一是须有放火行为,二是须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方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放火方法无限制,直接点燃,在燃烧物和未燃烧物之间搭引燃物,没有点火行为,但撒布引火性极高的物质(例如汽油等)的场合,即使未开始点火,也认为是放火行为的着手。l放火罪放火罪l4、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l独立燃烧说。认为应以犯罪对象着火后脱离燃烧媒介物达到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为既遂。侧重于保护财产法益(法国、美国)l物质或者效用毁损说:看重公共危险性质la.全部毁损说。认为应以犯罪对象着火燃烧后,其物质或者效用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为既遂;lb.部毁损说。认为应以犯罪对象着火后,其物质或者效用丧失一部分即为既遂;
25、lc.主要物质或者效用毁损说。认为应以犯罪对象着火后,达到其主要物质或者效用灭失的程度即为既遂。l5、认定:a.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lb.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二、失火罪二、失火罪l概念: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点: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过失。l3、认定:a.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在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并且有能力将其扑灭时,而不履行由自己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既存火力的意思,听任火灾发生的,应构成放火罪。b.如果过失引起的火力很大,行为人独自难以将其扑灭,或者是单纯地出于害怕而逃离现场地,
26、构成本罪。三、决水罪三、决水罪l概念: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只能由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才能构成;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l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地加工行为。手段方法诸多,如爆炸、挖掘、堵塞、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l4、认定:以爆炸方法决水构成何罪?关键看利用水地作用还是靠爆炸地力量。四、过失决水罪四、过失决水罪l概念:是指过失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l提示;l1:无后果或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
27、本罪;l2、负责防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五、爆炸罪五、爆炸罪l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的具体手段多样。l4、认定:la.用爆炸手段杀伤特定个人。lb.用爆炸手段故意毁坏公私财物。lc.以爆炸手段决水。ld.以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28、。六、过失爆炸罪六、过失爆炸罪l概念: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l提示: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之异同:l相同点: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l不同点:la.本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后两罪主要发生在工厂、矿山、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lb.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生产性或指挥性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危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工作的职工。七、投放危险物质罪七、投放危险物质罪l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
29、特征:l1、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毒害性物质是指各种对人体或其它动物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如砒霜)、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毒蘑菇和动物性有毒物质河豚鱼)、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l放射性物质是指铀、镭等以及其它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且对人体和动物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包括可以发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l传染病病原体是通过在人体或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给身体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毒
30、种,如天花病毒、艾滋病毒等。l4、在本罪认定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l概念:是指行为人过失而置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九、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九、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l概念: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刑法中没有其他条文对其做
31、特别规定的危险方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驾车冲击人群、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火灾发生之际隐匿、抛弃、破坏消防器材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l4、认定:la.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而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属于这类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lb.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堵截性罪名或者兜底条款,而不能视为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整个刑法典中惩治危险行为的兜底条款,否则就与罪行法定原则相悖。十、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
32、危害公共安全罪十、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l概念:是指过失地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十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十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l概念: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地行为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观上出于故意;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上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它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倾覆、毁坏的行为;l4、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上述正在使用过程中的五
33、种交通工具。l认定方面:a.本罪与盗窃罪;b.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c.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十三、破坏交通设施罪十三、破坏交通设施罪(十四、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十四、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l概念: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的活动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上出于故意;l3、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的活动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
34、在使用过程中的上述交通设施;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l其它破坏活动,包括遮蔽灯塔上的光线、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破坏铁路专用电话线、在铁轨上抹机油等。l4、认定方面:本罪与盗窃罪、爆炸罪的区别十五、破坏电力设备罪十五、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六、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六、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l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为各种破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供电核变电设备及输电线路等。l正在使用是
35、指经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或者投入使用。l4、认定方面:la.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b.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择一重罪处罚1997、11、4高法司解)十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8、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l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必须是规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气体
36、发生装置、净化装置、输送装置、储存装置以及油井、油库、石油输送管道、易燃易爆的化工装置等。l4、认定方面:la.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分。lb.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择一重罪处罚2002/4/8高法司解)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十、过失罪(二十、过失)l概念: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特征: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l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l广播电视设施,是指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塔杆、地网、
37、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施;l节目传送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l节目的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施。l公用电报设备,是指邮电部门利用记号、图画、声音或脉冲等传递消息的机械设备。l电话设备,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信线路等设备。l4、认定方面:注意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盗窃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区分。二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l概念:是指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38、恐怖组织的行为。l组织,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从事恐怖犯罪活动的比较稳定的集团的具体活动。l领导,是指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l参加,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l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行为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它们专门从事杀人、伤害、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危害无辜之人,使周围人群产生恐惧、惊慌,给政府机构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己的反社会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l恐怖行为,据国际公约之界定,其表现为:l(1)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上述人士的配偶、担任公职或负有公共
39、义务的人士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的行为;l(2)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在另一缔约国管辖的公共财产或供公用的财产的行为;l(3)故意造成公共危险,足以危机生命的行为;l(4)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l(5)制造、获得、扣留或供给武器、军火爆炸物或毒物以便在任何国家实施上述行为;l(6)上述行为的共谋、既遂的教唆、直接和公开的煽动、故意参加、有意识的提供帮助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l4、认定方面:la.本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又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而一般有组织犯罪无此目的。lb.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政治或社会
40、目的,只是为了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败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lc.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抢劫等罪的处罚问题;数罪并罚。二十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二十一、资助恐怖活动罪l概念: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l本罪的特点:1、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资助行为。l资助,是指从物质方面予以帮助。精神、道义、或舆论支援不属于本罪中的资助。l4、认定方面:la.资助者提供直接的武装介入时,成立相应的共犯。lb.对组织行为本身予以资助以便恐怖组织早日成立的,也构成本罪。lC.受资助者无建立恐怖组织的意思而
41、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物质资助的,提供资助者构成本罪(未遂)二十二、劫持航空器罪二十二、劫持航空器罪l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l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绑架、殴打、杀害、伤害、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他人不能抵抗。l胁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用其它任何危险恐吓方式,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l其它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任何方法。劫持航
42、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l劫持包括劫夺航空器和控制航空器的航行。l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以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航空器迫降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l正在使用中,是指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航空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l4、认定方面:a.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亦称国家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本公约不使用于国家航空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境内都包括,境外按公约之规定。lb.本罪既遂的
43、认定:着手说、目的说、离境说、控制说。lc.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二十三、劫持船只、汽车罪二十三、劫持船只、汽车罪l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l本罪的特点: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实施了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的行为。l4、认定方面:la.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控制或使船只汽车按自己指示的方向行驶构成既遂。lb.劫持驾驶人员登上处于停靠状态的船只或汽车,强行按其指示方向行驶的,构成本罪,而不成立绑架罪。lC.为绑架驾驶人员或其他乘客而劫持船只、汽车的,构成绑架罪,而不成立本罪。二十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二十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4、l概念: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方式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l暴力,是指不法对人员行使殴打、捆绑及其他有形力。本罪中的暴力程度只能是轻伤,而不包括重伤和死亡。因本罪法定刑比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轻。l4、认定方面: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二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l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45、的行为。l主要特征: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实施了该行为。l4、认定方面:a.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向其出售的,以制造枪支罪共犯论处。lb.贩卖枪支主要部件情节严重的,也属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lc.受他人蒙蔽、欺骗而为其运输、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成立本罪。ld.法定刑升格的严重情节:数量较多的;屡教不改,多次进行该行为的;既制造有买卖的;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进行该行为的;以此行为为业的;所涉及对象物杀伤力极大的等。二十六、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二十六、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l概念: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
46、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l主要特征:1、主体为特殊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l(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l(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4、认定方面: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的内部职工,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而不成立本罪。二十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十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危险物质罪l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47、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是指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l认定方面:la.将对象物误认为一般财物而实施了盗窃或抢夺行为的,不成立本罪。lb.将一般财物误认为该罪对象物而实施了盗窃或抢夺行为的,构成本罪(未遂)。二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l概念: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认定方面:la.枪支、弹药来源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lb.受蒙蔽将他人以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枪支弹药误认为一般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只构成相
48、应的窝赃罪而不成立本罪。明知他人是以犯罪非法所取得的枪支弹药而予以窝藏、转移的,同时构成本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此时应从一重罪论处。lc.持有的枪支、弹药数量多、危害大,且与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行为紧密关联的,应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而不成立本罪。二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二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l概念: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认定方面:la.第一款为抽象危险犯,第二款为结果犯。lb.明知他人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
49、出借的,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三十、丢失枪支不报罪三十、丢失枪支不报罪l概念: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l1、主体为特殊主体;l2、主观方面为故意;l3、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l4:认定方面注意,严重后果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要素。三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三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
50、节严重的行为。l本罪的主要特征: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公共安全。l认定:a.不明知而实施该行为的不成立本罪。lb.具有持有枪支、弹药资格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也可成立本罪。三十二、重大飞行事故罪三十二、重大飞行事故罪l概念: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2、主观方面为过失;三十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三十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l概念: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铁路运营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