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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本管理制度明确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类别、职责、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工作要求,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3 特种作业类别3.1 电工作业;3.2 金属焊接、气焊切割。3.3 起重作业3.4 厂内机车驾驶(叉车、装载机);3.5 锅炉、水处理、水质化验工;3.6 压力容器操作;3.7 登高架设(脚手架工)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1 年龄满 18 周岁以上;4.2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5 职责5.1 公司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特种工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历和素质条件,合理安排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协助安全部做好管理工作。5.2 安全部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特种工新办证、换证、培训、复训等工作的对外协调(特种工培训部门必须为经国家承认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负责上级指令的传达和落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建档和备案,监督持证上岗。6.工作程序6.1 计划和培训6.1.1 每年年底,由生产单位根据特种工作岗位人员的需求,提出次年新增
3、办证人员(具有操作经验的特种工作人员或生产单位定向培训的特种工作人员)名单和特种岗位人数需求计划,上报安全部。6.1.2 安全部把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定向培训人员名单(储备人员)汇总审核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审批,列入新办证计划。6.1.3 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必须具有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基础。6.1.4 参加特种工种培训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6.1.5 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工种和操作类别进行学习,不得擅自更改工种和操作类别。6.2 发证6.2.1 经特种作业相关主管部门培训与考核后,达到合格要求的人员,由上级相关部门核发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6.2.2 公司新聘用人员
4、,原系特种作业人员,且调入后从事原作业工种的,原持有的特种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报安全部确认是否有效,必须经安全部存档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操作;6.2.3 持有过期无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一律视为无证上岗。624 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统计入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统计表。6.3 复审6.3.1 特殊工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证后,必须定期进行复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会自动失效;6.3.2 特殊工作人员的复审周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审核日期和失效期以资格证书的时限为准;633 公司特种工复审工作,由安全部根据资格证书上的期限,分期制定培训
5、计划,定期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及时通知和安排特种人员参加培训,确保资格证书合格有效。7 监督管理7.1 各部门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部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公司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7.3 特种作业人员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4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变动特种作
6、业人员时,必须提前1 个月向相关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选定人员待培训取证后,方可调动原工种人员。7.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特种作业所在部门将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交相关主管部门,并报市或省发证机关备案。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这些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7.5.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7.5.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7.5.3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7.5.4 经体检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7.5.5 调离公司或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原工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一、特种作业是
7、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一、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厂内车辆驾驶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拆装作业、司索指挥、司机等)、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资格允许的相应作业。三、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三、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发证机关组织的延期考核,未参加延期考应定期接
8、受发证机关组织的延期考核,未参加延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无效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无效。四、项目部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经理给予四、项目部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经理给予保证保证。对实行总分包管理的项目,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给予保证,总包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五、项目部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专业工长必须查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并将有关资料送项目安全员备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得安排作业。六、项目安全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相应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其特种作业,告知专业工长和所在分包单位,并按项目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