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2020—0216【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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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00216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5.5 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文件错误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实施方法6.1 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6.2 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3 缺陷和修补第7条施工交通运输7.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现场合作7.2 测量放线现场劳动用工7.3 平安文明施工职业健康7.4 环境保护临时性公用设施7.5 现场安保工程照管第8条工期和进度开始工作8.1 竣工日期工程实施计划8.2 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报告8.3 提前预警(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 一局部均能够平安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

2、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平安运 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平安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 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 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 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

3、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 其任何局部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 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

4、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那么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那么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50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那

5、么:(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51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 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局部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局部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

6、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 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 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7、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

8、收申请报告后52 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53 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 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9、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 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1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

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 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1031根据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

11、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当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 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当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54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 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55 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

12、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 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 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13、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 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 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撤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

14、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当,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610.5.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那么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0.5.3 人员撤离57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 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

15、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或撤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现场。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工程保修的原那么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当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当保修义务。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那么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16、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 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 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

17、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 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本钱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那么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5811.3.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当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当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

18、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当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5987工期延误工期提前8.8 暂停工作11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3 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 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

19、在 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 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 本钱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当

20、。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局部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 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 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 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 修复的局部符合合同要求。60所有的重

21、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当修补工作的本钱和 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 规定。61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

22、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 证金。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 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

23、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开工程设备, 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 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62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

24、加竣 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 为认可试验数据。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63 局部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当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完成,那么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那么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

25、缺陷调查的规定修 补缺陷,以到达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 后试验以及承当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那么承包人还应承 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

26、,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 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 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 过该竣工后试验。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 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 施的情况。承包人收

27、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64 局部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 解决处理。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 示将降低工程的平安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65 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平安文明施工、第7.7款 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 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28、。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 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29、约定进行利益提供。13.3 变更程序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 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2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 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 估价。13.3.3 变更估价13.3.3.1 变更估价原那么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

30、更工程的本钱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那么调整:66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应采用该工程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6767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该工程工程应按本钱加利润原那么 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3.3.3.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

3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 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 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

32、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工程 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工程的资格和条件的,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工程,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 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工程金额与价格清单中 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3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当,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6013.5 暂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局部使用,并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618.10复工第9条竣工试验竣工试验的义务9.1 延误的试验重新试验9.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验收10.1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工程的接收10.2 接收证书竣工退场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保修的原那么11.1 缺陷责任期缺

34、陷调查11.2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承包人出入权11.3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 延误的试验重新试验12.2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发包人变更权13.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以下支付:(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 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 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

35、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 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o发包人根据上述(1 )和(或)(2 )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局部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工程报价单。发包 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报价单的 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 据。13.6计日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 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

36、日工计价工程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 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本钱与利润构成的原那么,由工程师按照 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013

37、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61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 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

38、后,应根据第13.3款 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局部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 整合同价格:(1 )价格调整公式AP = Po A+ Bix + B2x + B3x HI-Bnx- -1I Foi F02F03Fon)公式中:P-需调

39、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局部的权重);B1 ;B2 ;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局部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 ;Ft2 ;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 ;F02 ;Fo3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40、价格62 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 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63(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 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那么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41、工程,在使用 本款第(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那么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款第(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

42、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 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局部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43、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64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4.2预付款14.2.1 预付款支付65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 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 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14.2.2 预付款担保

44、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 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4.3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 1 )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 人应在人工费支

45、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局部,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 以相应扣除。2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4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5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67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46、付或扣除的金额;67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1.2 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47、资料 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局部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局部,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说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局部 的工作。1.1.3 3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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