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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例本)(GF-2020-0216)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2、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详细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
3、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行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支配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须要。(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详细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留
4、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样;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依据建设项目的详细状况认为须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举荐运用的非强制性运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
5、细状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4 八、订立时间 4 九、订立地点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数 4 其次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6 第1条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和说明 6 1.2 语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 标准和规范 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 14 1.6 文件的供应和照管 15 1.7 联络 16 1.8 严禁贿赂
6、 17 1.9 化石、文物 17 1.10 学问产权 18 1.11 保密 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9 1.13 责任限制 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0 第2条 发包人 20 2.1 遵遵守法律律 20 2.2 供应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1 2.3 供应基础资料 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2 2.5 支付合同价款 23 2.6 现场管理协作 23 2.7 其他义务 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24 3.1 发包人代表 24 3.2 发包人人员 25 3.3 工程师 26 3.4 任命和授权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确定 28 3.7
7、 会议 29 第4条 承包人 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9 4.2 履约担保 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1 4.4 承包人人员 34 4.5 分包 35 4.6 联合体 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37 4.8 不行预见的困难 38 4.9 工程质量管理 38 第5条 设计 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40 5.3 培训 42 5.4 竣工文件 43 5.5 操作和修理手册 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45 6.1 实施方法 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45 6.3 样品 48 6.4 质量检查 50 6.
8、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52 6.6 缺陷和修补 54 第7条 施工 54 7.1 交通运输 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6 7.3 现场合作 57 7.4 测量放线 58 7.5 现场劳动用工 58 7.6 平安文明施工 59 7.7 职业健康 62 7.8 环境爱护 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64 7.10 现场安保 65 7.11 工程照管 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66 8.1 起先工作 66 8.2 竣工日期 67 8.3 项目实施安排 67 8.4 项目进度安排 68 8.5 进度报告 69 8.6 提前预警 70 8.7 工期延误 71 8.8 工期提前 72 8.9
9、 暂停工作 73 8.10 复工 75 第9条 竣工试验 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75 9.2 延误的试验 77 9.3 重新试验 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 竣工验收 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81 10.3 工程的接收 81 10.4 接收证书 82 10.5 竣工退场 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4 11.2 缺陷责任期 84 11.3 缺陷调查 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 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 11.7 保修责任 88
10、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88 12.2 延误的试验 89 12.3 重新试验 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 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1 13.3 变更程序 92 13.4 暂估价 94 13.5 暂列金额 95 13.6 计日工 95 13.7 法律改变引起的调整 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 99 14.2 预付款 100 14.3 工程进度款 101 14.4 付款安排表 103 14.5 竣工结算 104
11、14.6 质量保证金 106 14.7 最终结清 108 第15条 违约 109 15.1 发包人违约 109 15.2 承包人违约 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 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9 第17条 不行抗力 119 17.1 不行抗力的定义 119 17.2 不行抗力的通知 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20 17.4 不行抗力后果的担当 120 17.5 不行抗力影响分包人 121 17.6 因不行抗力解除合同 121 第18条 保险 122 18.1 设
12、计和工程保险 122 18.2 工伤和意外损害保险 122 18.3 货物保险 123 18.4 其他保险 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23 第19条 索赔 125 19.1 索赔的提出 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 127 20.1 和解 127 20.2 调解 127 20.3 争议评审 127 20.4 仲裁或诉讼 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31 第1条 一般约定 131 第2条 发包人 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1
13、34 第4条 承包人 135 第5条 设计 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139 第7条 施工 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142 第9条 竣工试验 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8 第15条 违约 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 151 第17条 不行抗力 152 第18条 保险 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 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
14、程文件书目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16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样,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安排起先工作日期: 年 月 日。安排起先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安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依据前述安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样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详细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16、。(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假如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17、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选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担当相应的工程修理责任。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
18、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其次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说明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19、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
20、.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供应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假如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供应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
21、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缘由”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全部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
22、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托付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实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依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
23、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选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选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选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立并移交给发包人
24、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运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
25、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起先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起先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起先工作的函件。1.1.4.2 起先工作日期:包括安排起先工作日期和实际起先工作日期。安排起先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起先工作日期;实际起先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根据第8.1款起先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先工作通知中载明的起先工作日期。1.1.4.3 起先现场施工
26、日期:包括安排起先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起先现场施工日期。安排起先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起先现场施工日期;实际起先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起先现场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安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安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根据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
27、.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担当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干脆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 天: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期限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
28、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改变。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干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短暂不能确定
29、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行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须要采纳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30、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全部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变更:指依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专用术语运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运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运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31、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供应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
32、人员进行特别培训及其有特别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困难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假如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
33、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依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说明依次。1.6 文件的供应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供应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供应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爱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8.7.1项因发包人缘
34、由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供应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意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修理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供应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
35、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担当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供应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觉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刚好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全部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依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运用上述全部文件。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同意、看法、确定和确定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
36、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刚好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担当。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
37、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供应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酬劳。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全部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探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全部。一旦发觉上述文物,承包人应实行合理有效的爱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马上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
38、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行妥当的爱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发觉文物后不刚好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学问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学问产权应归发包人全部。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运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运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39、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立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学问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修理、改造等目的而复制、运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运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扰对方及第三方的学问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运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纳施工工艺时,因侵扰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学问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担当;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40、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担当责任。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隐私的运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学问产权,订立学问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供应的文件、技术隐私以及声
41、明须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私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仔细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供应的基础资料,发觉错误的,应刚好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供应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
42、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有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假如项目中拟采纳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运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运用方协商。第2条 发包人 2.1 遵遵守法律律 发包人在
43、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遵守法律律,并担当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环保标准,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供应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供应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安排起先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供应履约担保的除外。2.2.2 供应工作条件
44、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供应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供应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须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供应正常施工所须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爱护工作,并担当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接近发包人正在运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直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记,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供应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供应的责任 因发包人缘由未能按合同约定刚好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 供应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依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担当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