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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庆县摩托车智能化考试中心建设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余庆为民交ii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得州宝晟达工阚期:2022 年5把母金亘(盖单位章);理(盖单位章) 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2招标人名称:余庆为民交通运输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余庆县县城联系人:陈工 :0851-247081621. 1. 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贵州宝晟达工程工程管理地 址:贵阳巾南明区花果园C区9栋2单元18层4号联系人:陈品旭 :1. 1.4工程名称余庆县摩托车智能化考试中心建设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1. 1. 5建设地点余庆县客车站旁1.2. 1资金来
2、源1-1等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招标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及设备采购及安装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里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80%,低于80% , 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月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_L1. 3. 3工程质量、施工 平安文明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平安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1.4. 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L施工资格要求:(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3)具备有效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1)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平安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工程的工程负责人(项 目经理)。其他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的相关职称,从事工程工程管理经验5 年以上。(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人,质量员1人,平安员人,材 料员人,资料员人。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职称证、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复
4、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 工程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 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 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 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 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当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
5、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 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 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当合 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 段工程或
6、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 2缺陷责任19.1.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当缺陷责任。19.1.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1.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1.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7、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当,按第19. 2. 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2年。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当。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
8、证书在第1.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保险期限等
9、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20. 2工伤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1. 3. 2承
10、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2. 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23.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4. 5.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5. 5.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6. 5.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
11、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7. 5. 4保险金缺乏的补偿保险金缺乏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8. 5.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当。(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 5.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
12、1.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确实认1.1.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2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
13、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发包人和承包人
14、各自承当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当;(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防止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
15、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3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3.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
16、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 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
17、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4.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 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当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第22. L 3项、第22. 1.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 (6)目和第22. 1. 1 (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
18、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承当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 1.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 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23. 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
19、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 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 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 定执行。24. 1.5
20、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5. 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平安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26. 2发包人违约27.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
21、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 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 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
22、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款项,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以下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
23、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归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 应遵守第18.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当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
24、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 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
25、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 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
26、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 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廛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 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
27、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 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 出。23.4.2 发包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o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
28、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29、辩论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辩论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 3. 7发包人或承包
30、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 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工程结算及管理方面的主要条款内容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为 准,未详尽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员、资料员附岗位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平安员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复印件或扫描件。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 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那么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 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
31、纳养老保险 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 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平安生产 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 员。2 ,设备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 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自行声 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
32、 参加采购活动前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 明(自行声明);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 府米购网( ccgp guizhou. gov. cn)米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分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 范围内)。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能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 由具备本公告3.1款规定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与设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 参与投标,联合投标的应签有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1.9. 1踏勘现场不组织口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
33、中地点:1. 10. 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2022年 5月 /日/ 时/分1. 10. 1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2022年 5月 /日/ 时 /分1. 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Q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Q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2. 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 出的答疑及补遗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工程名称),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 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
34、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o4 .承包人工程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当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
35、理人开始工 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一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发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日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于年月一日参加(工程名称)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o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
36、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或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 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当本担保规定的义 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年 月日第五章 供货要求(投标人自行在公告网页自行下载附件设备清单)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 .工程说
37、明工程概况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O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1.3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 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 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1.1.4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o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O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O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O1.1.5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1.6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
38、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2 地质及水文资料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3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 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 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 ,承包范围2.12.1承包范围1.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1.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
39、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 价表”。1.1.2.2 上述暂估价工程与本节第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1.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工程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 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工程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 报的金额。1.1.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工程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工程。承包 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局部发生。即便发生, 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
40、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工程。1.1.3.2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 理由。1.1.3.3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1.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 专业工程如下:1.2.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发包 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
41、间的工作界面划 分如下:1.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3 .工期要求3.1 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 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 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为准。3.2.1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 施
42、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 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 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2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工程本钱节上述项规定的暂估价工程 和上述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 .质量要求质量标准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平安文明标准化:O4.2 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5 .适用规范和标准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 除合同
43、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 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 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假设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公布的,且 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那么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
44、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1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 .平安文明施工平安防护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平安施工职责。6.1.2 承包人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 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环境
45、保护、 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平安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 救 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平安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 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平安带、平安绳、平安帽、平安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平安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开工具的平安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平安疏散通道24小时36V平安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 故;
46、(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O平安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平安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平安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平安事故承当全部责任。6.1.3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平安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平安 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平安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平安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平安隐患 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平安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平安
47、隐患,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确保所有的平安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和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4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平安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平安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 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局部项 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 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5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 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平安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