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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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三章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本章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面的规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面的规定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投资的条件 本章本章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o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

2、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o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o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o第四节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o一、概念和特征o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o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o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o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概念特点适用范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

3、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权利义务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双方通过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按照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合作方式比较灵活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投资者愿意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头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的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o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o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部分不定时的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o20世纪90年代初,相关政府部门就开始研究制定这样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

4、年出台第一版,1997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到最近的2007年修订版。o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开的信息,2003年外资对我国地勘业投入达14.5亿元,共取得探矿权74宗,采矿权148宗,分别占全国总数的0.9%、0.4%。o我国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辽宁营口市盖县的猫岭金矿、云南东川播卡金矿,这三大金矿目前已探明储量均超过100吨,远景储量分别为150吨、300吨、400吨,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o三大金矿分别为澳大利亚的澳华黄金、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o2007年10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5、目录中,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以及冶炼等贵金属资源开发项目为限制外商投资项目。o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o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自己看书了解)o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o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o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07)o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o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o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o 1.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6、 o 2.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o 3.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o4.保险经纪公司 o5.期货公司(中方控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o(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1、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2、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资实物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2、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

7、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以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3、外方投资者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1)还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为企业生产必需(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4、评估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场地使用权1、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2、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1

8、、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3、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4、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哟小证明,并提交有关资料。其他财产权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o(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o涉及到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o1、上限规定o2002年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o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9、。o2、下限规定o(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o(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o(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o(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o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o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o试题:o按照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

10、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oA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出资o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o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oD该企业不得取得法人资格o(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o两种出资期限的规定o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o1997年9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o主要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o1、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出资期限的规定o(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

11、资,合同、章程未做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注册机关不予登记注册。o(2)可以先登记后缴纳出资o(3)合 同 可 以 规 定 一 次 性 缴 纳 出 资 或 者 分期缴纳出资合同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缴纳期限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1、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2、总期限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清违约后果1、投资各方均违约的法律后果(1)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2、缴销营业制造,否则由工商部分吊销营业制造并公告。2、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1)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2)逾期仍未缴付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3)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尊另找外商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4)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纳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o2、补充规定对出资期限的规定o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通常情况一次付款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例外情况分期支付1、需要延长支付的,经过审批机

13、构批准2、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3、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也不能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出资期限一次付款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个月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自营业执照签发之起起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分期付款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年按照公司法

14、的规定,2年或者5年出资期限的比较o注意问题:o1、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o2、如果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o3、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也不能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o外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规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

15、律制度规定的有()。oA.甲公司的行为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o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oC.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的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丙企业的批准确性证书o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o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酱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

16、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o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o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o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o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o(一)股权变更的原则o1、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否则无效o如变更导致企业成为外资企业,并且企业从事的是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报商务部批准。o2、符合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o3、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

17、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o(二)有关投资者以股权质押担保的要求o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已缴出资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o注意:o该质押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o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o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资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质押。o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经过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18、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分确认。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o商务部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o(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o1、股权并购o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o2、资产并购o(1)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o(2)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o(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o1、报告义务o(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

19、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o(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o(3)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o(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o(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o(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

20、有的债权和债务。o(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o(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o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后果高于25%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1、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国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注意:注意:国内中资企

21、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2、颁发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1、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

22、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3、根据上述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o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o(1)股权并购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在21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在21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o(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o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投资总额(四)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并购方式一次性缴

23、清的时间分期支付的时间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资产并购(先设后买)对于资产对价等额的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其余部分的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并购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以现金出资,应当自营

24、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o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180万美元。下列有关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有()oA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oB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oC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oD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o外国投资者以股

25、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以股换股)1、一般境外公司股权并购的程序o(1)条件o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o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o无所有权争议并没有设定质押和其他限制o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合法交易市场挂牌交易;o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一年交易价格稳定(2)并购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商务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境内公司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26、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机构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股权变更完毕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商务部核准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再向相关机构换发无批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o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o(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o(2)境内公司在境

27、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程序o关于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初步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20个工作日内核准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境内公司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机构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

28、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相关机构换发无加注的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o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融资的调回o(1)调回方式o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o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o并购境内企业o(2)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的外汇收入,应自获得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红利或者利润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o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o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

29、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o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o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o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

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o股权分置改革:o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共同认可的形式)。o改革方案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必须满足两个“23”,即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o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12个月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占总股-(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

31、401,614,00046.53%(一)发起人股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354,176,00041.03%3、境内法人股 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6、其他(二)定向法人股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 3、境内法人股47,438,0005.50%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6、其他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461,600,00053.47%(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内部职工股 2、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3、高管股份6,060 4、其他(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117,593,94013.62%2、境内上市外资股344,000,00039.85%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32、 三、股份总数863,214,000100.00%江铃(000550)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占总股-(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1,620,06046.53%(一)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354,176,00041.03%2、境内一般法人持股47,438,0005.50%3、境内自然人持股 4、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5、其他(二)内部职工股(三)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四)高管股份6,060(五)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61,593,94053.47%(一)人民币普通股117,593,94013.62%(二)境内上市外资股3

33、44,000,00039.85%(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四)其他 三、股份总数863,214,000100.00%o(一)战略投资的要求投资者的要求1、境外实有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2、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2、投资可以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投资可以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以发行股份的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以发行股份的10

34、%,特,特殊情况例外;殊情况例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年内不得转让4、符合国家对外资持股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二)战略投资的程序o1、外汇管理o(1)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帐户。o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收购类)。o(2)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o投

35、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过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o2、外国投资者领取相关证书o(1)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有关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者以上股份并承诺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o(2)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o(3)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

36、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战略投资的管理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条件买卖时间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依据证券法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持股比例达到30%,仍要增持股份)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原因须转让股份经过商务部批准后可以转让2、投资者减持股份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

37、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上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并非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八、外商投资企业

38、合并与分立o2001年11月2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o(一)合并与分立的条件o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分立。o可以与内资企业合并o(二)合并后的组织形式合并主体合并后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并与分立后的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合并与分立的形式注册资本额的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合并为有限责

39、任公司的1、注册资本额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2、各方投资者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协商或者评估结果,在合并后公司的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的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之和。分立后的注册资本额1、由分立前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的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的公司注册资本额2、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

40、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o1、拟合并和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o注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o分立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

41、债权债务。o2、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o3、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者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进程。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o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o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o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

42、和章程o1、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o注意:o(1)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协议而只订立合同。o(2)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o2、合营企业的合同o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到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o(1)合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不得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o(2)合营企业合同的生效和修改都应经审批机构批准;o3、合营企业的章程o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过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

43、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o合营企业章程的生效和修改都应经审批机构批准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o(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o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o1、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玻璃一般不得低于25%。o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o3、注册资本的增加o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经过合营双方协商一致,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o注意:o(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o(2)合营企业增加

44、、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o(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o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o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合营企业名义所借贷的资金o国务院于1987年3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在300万美元(含)以下7/10300-1000万美元1/2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2/5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1/3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20

45、0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o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o2、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o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o(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o(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o(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o(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o(一)引进技术管理o1、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o2、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o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o4、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

46、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o5、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o(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o1、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o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o2、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o3、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起按照年度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

47、的按照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o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权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照新的费用标准缴纳。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o1、报送的会计资料o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o2、设总会计师。o3、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文件:o(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o(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o(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o转让条件和程序o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o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o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o4、合营他方有优

48、先购买权。o5、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o(一)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期限的行业o1、服务性行业,比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o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o3、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o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o(二)国家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o2000年10月31日修订o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比较o1、合营方式不同企业类型合营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

49、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 不以投资数额、股权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o2、组织形式不同企业类型企业组织形式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法人或者非法人o3、利润分配方式企业类型利润分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用分配现金、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o4、回收投资的方式不同企业类型回收时间回收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中外合作经营企

50、业特定情况下,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其资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o5、经营管理机构不同企业类型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的批准,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经营管理o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o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o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o3、合作企业的解散o4、合作企业的抵押合作企业的抵押o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组织形式o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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