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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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定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营造良 好的校园环境,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遵 守本规定,并接受校安委会和保护处人员的指挥管理。第二条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辆状况、车辆装载、 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 的道路。第四条校安委会、保护处及各其他单位应经常进行道 路平安宣传与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平安意识。第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或本规定,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保护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交公安处理。第二章车辆行驶第六条 机动车必须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两 证一牌”,即行驶证、驾驶证、号牌有效证件。第七条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进校须凭“徐州师范大学 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无通行证的车辆,驾驶员须用本人 的驾驶证、行驶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值班室换取机动车准入卡 后方可进校。第八条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各行其 道;在没有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 右行驶。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校内道路交通标志 行驶,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禁止急转弯、急刹车,主动 礼让行人。第十条 进出校门、路口、陡坡、弯道、桥梁、无封闭的 体育活动场所以

3、及视线不清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 小时;正常路面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第十一条 校内禁止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改装燃油自行 车进入校园行驶。第十二条特种工程车辆、拖挂车辆以及超长、超宽、超 高车辆,进校须经保护处批准,按规定路线行驶,必要时要 有专人带路指挥。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校园道路进行机动车学习、训练、试 刹车。第十四条原那么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第十五条车辆带物资、设备出门,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并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第十六条 遇到人员流动高峰期(如上下课前后),道路 拥挤时,车辆应主动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让行或绕道行驶。第十七条机动车尾气超标或排气管冒烟较为明显的车 辆,禁

4、止在校内行驶。第十八条 施工车、清洁车、长期送货车进校时还须遵守 以下规定:(一)进入校内须领取专用的“徐州师范大学机动货车 通行证”,一律从南门出入。(二)通行证反面由保护处填写:车型、号牌、校内使 用单位、工期时间、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停车地点等,一 车一证,随车备查,并收取局部押金,年终或工程结束时返 还。(三)门卫、校内检查人员按照本规定和通行证上的有 关内容检查、放行,如有违规,按照有关规定扣罚押金。第十九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校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主动下车。(二)骑自行车时不准带人。(三)骑车左转弯时应靠右行驶,主动避让直行车辆和 行人,减速左转。(四)

5、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相挟并行、做危险 动作,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行驶,不准猛拐、溜大坡,不准 撑伞骑行和攀扶其他车辆,不准骑无刹车或刹车失灵的车。(五)非机动车上下坡须下车推行。第三章车辆停放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应按地点依次停放,停放时须关 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或挂入停车档内。第二十一条校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等主干道禁止停 放车辆。第二十二条弯道、窄道、路口、陡坡、桥梁禁止停放车 辆。有特殊情况确需在陡坡、桥梁临时停放时,驾驶员不得 离开驾驶室。第二十三条草坪、绿化带及体育活动场所内禁止一切 车辆停放。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在地点或车棚内依次停放,在 其他地点临时停放时,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

6、行人通行,不准 乱停乱放。第四章行人第二十五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如没有人行道应 靠右行走。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上溜旱冰、滑板或进行其他体 育活动等影响道路平安的行为。第五章道路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动交通设施、 破交通标志和进行阻碍交通的活动;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 点、搭棚建房、摆放灯箱等。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 路的,须经学校批准,施工前报保护处备案,施工现场须设 明显标志和平安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 面和道路设施。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 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 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保护处及公交管 理部门。保护处值班人员应及时赶到事故地点,协助驾驶人 员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第三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或纠纷,双方当事人 可以自行和解或请保护处调解并做好处理结果的记录;如遇 调解不成,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报请公安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 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保护处。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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