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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 工平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为 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实施 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 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单位、 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 规定。第三条学校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确定校 园道路平安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交通平安工作,加强对
2、师生员工的交通平安教育,树立交通平安意识,自觉遵守交 通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平安日常管理工 作,遵循平安畅通、服务至上的原那么,建立道路交通平安巡 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 的路段或场地,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 线和停车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 类交通标志和设施,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 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因校园建设需要种植树木、设置标 牌管线,应当与保卫处联系并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
3、通行。第八条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 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第九条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受损毁,保卫处要通知有 关部门及时修复。第十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因工程施工 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告知保卫处,且施工单位应 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平安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平安防 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平安畅通。第三章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 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 合格。无证、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第十二条 摩托车(警用特种车辆除外)、燃油助力车 (含二、三轮车)严
4、禁在校内行驶。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公务车辆以及教职工自用 车辆,凭相关手续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录入“大学道闸智 能管理系统”;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用、军用、 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出入不受限制;其他社会车辆出入校园 方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 驶路线行驶,遵守交通规那么,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 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人流高峰路段时应谨慎驾驶;校园内 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酒后驾车,禁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 光灯,禁开远光灯。第十五条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重要平安保卫任务或 遇人流高峰时段,保卫处可以根据需要对局部路段、区域实 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5、第十六条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 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其他车辆主动让行。第十七条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 学习培训,但专门设立的驾驶训练场地除外。第十八条 基建施工车辆按学校保卫处指定的线路通行。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第十九条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减少 使用机动车辆。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含二、三轮车)、人力三 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应靠校园道路右那么行驶。骑车 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 急拐、相互追逐。第二十一条校园内严禁在校学生驾驶、骑行除自行车、 二轮电动车以外的任何车辆(因特殊原因需驾驶其它车辆的 在校学
6、生要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骑行的二轮 电动车必须符合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且已申购保险(其 中骑行人险保额不少于50万元,第三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 万元)两个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 对无牌照、无通行标志、无锁、有撬痕的 非机动车辆以及违规驾驶、骑行等车辆,学校保卫处有权扣 留查验。第二十三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 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 路上占道经营或开展宣传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学龄前儿童及不能识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行走,应有其监护的成年 人看护。第五章车辆
7、停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在停车位内有序停放;禁 止在各楼栋楼道以及消防平安通道口停放各种车辆。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出现车 辆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但保卫处应协助 车主向车辆保险单位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及时撤离现场;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 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 通行。第二十九条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 员伤亡以及因交
8、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 检查事故现场的,学校保卫处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 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正常通行。第三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 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 对上述损毁设施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 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协商解决或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所指的机动车,主要包含各类汽 车(含电动汽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所指的非机动 车,主要包含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等。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XX月 XX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方法(修订)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