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中债转股的不同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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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中债转股的不同模式我们知道:不良信贷资产问题是多年来困扰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开展的 一大难题,妥善处置好该问题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卸掉包袱、改善经营 状况、提升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实体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发 展。而,债转股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不良信贷资产的方法之一,这 里,我们就来展示一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中债转股的不同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型债转股,也就是指:由我国政府出资成立不良资产 处置机构,专门处理国有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贷款。例如:目前,我国有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中央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建行、中行、 农行和

2、工行四大国有股份制银行进行坏账剥离。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的优势在于:(1)政府出资,能够在短期内最大限 度剥离不良信贷资产。(2)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分 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对企业很难投资经营,更无法运用股票市场,而资 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手段却非常多样化,可以综合运用诉讼、 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追加投资、破产重组等方式,根据具体资产情 况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而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的缺点在于:政府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 的专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之初就被定性为非营利金融机构,没 有利润指标压力,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在某些情 况下,这么做相当于使用政府

3、信用与国家资产,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企业, 来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买单。这不仅无助于减少不良贷款,反而会激 励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扩张。除了政府主导型债转股以外,还有一类债转股,就是银行主导型债转股。 银行主导型债转股是指银行向其他机构转让债权,这些机构再将债权转 化为对象企业的股权。银行可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者直接申 请设立新机构开展债转股。例如:建行和工行目前应对不良贷款的主要 方式是银行设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以及基金信托,通过这些 手段来完成银行主导型债转股。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的优点在于:(1)银行自身主体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以及子公司,能够将银行与企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工程的

4、主控权 将由银行掌控,能更好地将债转股的利益保存在本行体系内,还能有效 地进行风险隔离,企业风险不会直接向商业银行转移。(2)银行主导 型债转股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可以由实施机构撬动社会资本, 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用到整个债转股过程中,从而增强资本实力。 承当相关风险的也不是国家信用与政府资金,而是自愿从事高风险投资 的相关个人与机构。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的缺点在于:如果商业银行缺乏对转股企业的经营管 理能力,成为股东后很难让企业价值提升,商业银行所承当的风险也并 未减小。这里,我还准备讲一个小问题: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不可以直接 进行债转股。这里,我们可以来看三条相关法律法规:(1)

5、我国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 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 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3)物权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商业银行不良 贷款债转股后,意味着主债权消灭,同时也意味着即使之前的贷款中有 抵质押而享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法律规定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根据上述三条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商业银行直 接债转股的合法性存在争议。(2)商业

6、银行即使合法进行了债转股, 也必须在两年以内处理相关股权资产。即使这么做会导致巨大的亏损。(3)商业银行一旦选择债转股,就必须自己承当不良贷款企业的一切 相关风险。不再具有相关抵押物的保障。上述三点导致了商业银行债转 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一件风险非常高的事情。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1999年,我国宏观经济面临通缩压力, 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压力较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专业性银行不 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具体来说:从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方面看,在工 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1999年上半年的亏损数量比例超过 50% ,利息支出占财务费用的比例基本稳定在95%上下。从四大国有 商业银行不

7、良贷款率来看,受贷款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且国有企业经 营困难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极高,1998年底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经到达32.34% ,银行业事实上已经破产的谣言广 泛传播,急需通过债转股剥离不良贷款。在1999年晚些时候,我国通过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 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口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将四大 行L4万亿坏账剥离。其中,4050亿元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占不 良资产处置总量的28.92%。从资金来源看,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四 大资产管理公司各注资100亿元,并担保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 再贷款融资5700亿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再通

8、过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共发行8200亿金融债券以此作为全部资金按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资产。 随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在央行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实行不良信 贷资产的债转股的相关工作。90年代末债转股的实施,成功防范了银行不良资产过高可能引发的金 融危机,防止了国有大型企业因负债沉重而大面积倒闭,对我国宏观经 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乏:一是一些公司治理未 见好转。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多数并未走上移交股权、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的正轨。二是盈利未能持续。截至2004年12月,433家债转股公 司中,有33%又出现亏损。债转股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 状况。三是退出机制有限。由于当时国

9、内股权交易市场不兴旺,协议转 让股权时间本钱太高,加上资产管理公司当初是按照不良贷款原值进行 的债转股,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也想按照原值转让股权,但市场对此不可 能认可,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时缺乏有效的途径。直到2015年 6月,1999年实施债转股企业281家中还有196家债转股企业股权未 能有效退出。这个案例,总而言之,就是说:政府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 专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之初就被定性为非营利金融机构,没有 利润指标压力,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这导致:在 某些情况下,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相当于使用政府信用与国家资产,成立 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来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

10、款买单。这不仅无助于减少 不良贷款,反而会激励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扩张。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相比照拟成功的案例:美国、日本两国 在推进商业银行债转股过程中,都成立了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1989年8月9日,美国成立重组信托公司,专门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协会及其资产和负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了 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房债权 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债权重组托管银行,专门收购和处置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后又于1999年4月1日仿照美国模式设立不良债权 清理回收机构,负责推进债转股工作。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与日本的债转股都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11、管理: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赋予重 组信托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权力,随后又补充公布了重组信托公司再 融资、重组与改良法、重组信托公司完成法等新的银行法案,从 法律上明确重组信托公司的目标、权力和责任旧本以银行复兴法案 为行动准那么,并提出了“一揽子投资银行方案”解决银行债务危机。1999 年7月,日本产业再生关联法案正式规定了债转股的实施条款,对 经营恶化、无力还贷的企业实行债转股进行监督管理。这里,我斗胆提出一些相关结论与建议:(1 )我国需要建立规章制度, 完善债转股的机制设计:国外商业银行债转股的经验说明,一个能有效 激励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运作机制很重要,

12、而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达在 这个运作机制的设计上。鉴于我国银行一般都没有运营或者重组企业的 专业能力,应尽早明确全国性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债转股中的职能定位。(2 )市场为主,加强全程跟踪监管: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原那么,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设置股权退出 时限。让银行、企业自行谈判,进行博弈。对该破产的破产,该兼并的 兼并。防止行政命令推行债转股可能造成的全社会逆向激励、逃废债盛 行、法制不张、诚信坍塌等不良后果。但对银行而言,一旦实施债转股, 将从“综合经营跨入混业经营”的范围,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却可能缺位,因此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要加强针对债转股整个过程的 跟踪监管,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对银行后续股权退出的不确定性关 注,防止去杠杆变成转移杠杆。(3 )妥善退出,建立债转股流通平台: 国外经验说明,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后,依然不能也不适合长期持有债 务企业股权,转股后,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择机转让所持的有关股权。 因此,要适时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股权转让和流通平台,引进更多的民 间资本参与债转股市场建设,化解商业银行债转股后顾之忧。同时,要 进一步深化并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让企业能够自主有效地平 衡自身资本、债务结构,改善企业财务健康状况,让债权银行能够在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择机转让所有股权,从而减少退出损失、缩短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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