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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内部 控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集中招标采购工程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适 用本方法。需求论证,是指在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后,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前, 对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工程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履约验收,是指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工程的中标(成交)单位履行 完招标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对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工程负责制,按照 工程进行论证和验收。招标采购工程的承办单位(预算执行部门)为 主要责任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维修处、采
2、购与招标管理办 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等部门分别为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 工程的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需求论证第四条需求论证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并检查论证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程的可行与规范。第五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 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承办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预算及需求调研情 况论证方式。第六条需求论证内容(一)招标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要求;(二)招标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 者其他标准、规范;(三)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平安、技术规格、物理特性 (如尺寸、颜色
3、、标志)等要求;(四)招标采购标的的数量、工程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招标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招标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A)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应按照 相关要求设置);(九)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七条需求论证要求(一)货物、服务工程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50万元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相关人员参加的小组进行需求论证;50万元(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 名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1名)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二)工程工程
4、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相关人员参加的小组进 行需求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 内外专家(校外专家1名)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第八条采招办根据需求论证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必要时在学校 网站或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 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工程名称、拟采用的采购方 式、预算金额、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需求论证意见、联系人等。第九条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只邀请1个潜在投标人或者邀请不 具有实质竞争性的潜在投标人协助编制有关需求,严禁招标采购需求 倾向特定的潜在投
5、标人(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第十条承办单位实施集中招标采购、递交申请时须按以上规定提 交工程需求论证报告,无论证报告的,采招办将不予受理。第三章履约验收第十一条验收主体。省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由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省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由承办单位组织 验收。承办单位与使用单位别离的工程,由承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 时应邀请使用单位参加。第十二条验收方式。招标采购工程的履约验收根据工程性质分为 商务验收和功能验收两种方式。商务验收指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要求,一般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齐 全,工程工程的施工清单是否实施等;功能验收指检查工程功能或服
6、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货物类工程一般采取商务验收方式;工程类工程一般采取商务验 收与功能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服务类工程一般采取功能验收方式。第十三条验收程序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单位履约完成后,组织验收小组及 时实施验收。(一)验收小组。根据验收主体对招标采购工程的验收安排,成 立验收小组,由了解并熟悉招标采购工程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组 成,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小组成员推举产生组长。承办单位为验收主体时,验收人员包括承办单位人员以及工程负 责人、使用保管人、校内外专家等;主管部门为验收主体时,验收入 员包括主管部门、承办单位人员以及工程负责人、使用保管人、校内 外专家等。重大且技术复杂的
7、工程可邀请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 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二)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采购工程的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合同等约定的主要内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 当在实施验收前了解工程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 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三)验收规范。实施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须填写签到表、承诺书并做好验收记录。(四)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 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中标(成交)单位履 约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 不写明不同意见
8、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五)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工程,承办单位 或主管部门应向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报检。(六)实行主管部门验收的招标采购工程,须经工程承办单位初 验收合格后,再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正式履约验收申请。第十四条验收结果使用。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工程须提交履约验收 报告才予以办理款项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手续。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单位支付相 应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依合同进行协商,按 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五条验收监督。学校
9、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工程履约验 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 括:主管部门、承办单位是否开展了工程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 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 处理等。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在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违规情形:(一)需求论证.超标准设置需求;1 .在需求中设置已经停止执行或取消的资质、奖项、认证等资 证;.制定违背客观事实的倾向性技术、商务审核和评分标准等;2 .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其他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二)履约验收.无特殊原因,
10、延期验收;1 .私下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 易;.向中标(成交)单位索取或收受财物;2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参与学校招采活动的校内各二级单位及相关 人员有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出现 招标采购工程需求编制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缺陷,履约验收组 织工作不力等情况,造成损失和工作延误的由承办单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 给予纪、政纪处分;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由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预算金额(或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且技术复杂的 工程,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组织,但委托不能 免除其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的各项资 料留存备查。第二十条按照本方法开展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原那么上不支 付费用;重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确需支出校外专家、代理机构费用 的,应当在核实工程预算时一并考虑,并在工程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