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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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XX省防空 地下室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本方法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 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 各类审批活动。第三条 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工程,按照XX省企业投 资低风险小型工程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 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第二

2、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1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居民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 他民用建筑类一般可分为其他住宅类、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 商业类、交通类、展览类、观演类、通信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 见下表:类别典型建筑类型居民住宅类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其 他 民 用 建 筑 类其他住宅类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 及

3、其配套设施等行政办公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司法类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文教类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体育类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类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科研类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商业类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交通类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X航站楼、地铁站、地上 车库等展览类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观演类剧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等通信广播类广播X、电视台等生活服务类食堂、菜场、浴室等10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

4、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公告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宗教民政类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2.工业建设工程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11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类别典型建(构)筑物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 施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 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燃烧站、水泵房、 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其他建筑

5、物L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2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3 .物流工程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 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4 .轨道交通工程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 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铺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 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可以12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

6、,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 下室。附件3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工程序号符合减免政策情形减免依据1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免收X 价费2016211 号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免收3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减半5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平安工程建设工程(维修、加固、 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X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7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8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

7、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 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 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X新建的物业建设工程免收9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10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 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工程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 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工程按收费标准的80%征 收入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收11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工程免收X 委(2009) 56 号1312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 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减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 799 号)13易地扶贫

8、搬迁工程免收财税(2019) 53号1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工程免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5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工程14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第五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X区)和重要经济 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省 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 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

9、工程。第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 详见附件1.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不需 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第七条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 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 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 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方法(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第八条 鼓励防空地下室建设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 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尚未编制相 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同一出让地块分期建

10、设或同一控制性详 细规划内的不同地块,可以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一)同一出让地块分期建设的,统筹建设应当优先在先期 建设工程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确需在后期建设工程修建的,后期 建设工程应当在先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工程立项,并提供 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二)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不同地块统筹建设的,涉及 工程宜同步开发建设。非同步建设的,应当在先期开发建设地块 修建应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应当符 合人民防空有关要求。第九条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现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 口 o具有相应抗力等级或符合人

11、民防空相关规划要求的连通道面 积可以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 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 宜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医疗卫生用房,宜分别结 合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三)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新建公共建筑,宜结合修建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宜结合修建一等人 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

12、下化工程。(五)商业设施用地建设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0平方 米以上,单元控规规划人口人均物资库面积小于0。2平方米时, 可以配建2个人民防空物资库。其他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 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可以配建1个人民防空物资库。住宅用地建 设工程还应当满足出让地块内人员掩蔽面积已到达人均1平方 米。第十一条经建设单位申请,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其他抗力等 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 化监测中心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医疗救护 工程可以按照应建面积60%核定。重要经济目标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可 以按照等额造价原那么折抵区域内应

13、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平时开发利用和战 时防护效能。防空地下室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 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 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第十三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 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和坑道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当 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地下交通隧道(地下快速路)、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建设单位按

14、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 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到达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三)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 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四)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 建的;(五)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 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平安的;(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X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七)建设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A)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

15、余面积小于 500平方米的;(九)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易地建设的认定标准:(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以自然 XX、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 空间的相关意见为准;(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 已到达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 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三)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以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四)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

16、限制的,以工 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为准;(五)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 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平安的,以工程 地质勘察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设计 单位情况说明为准;(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X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以加 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七)建设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工程;(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 500平方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及 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为准。第十六

17、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 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七条 应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3),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缴而未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 依法予以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 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应 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易地建设并符合国家和 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4.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

18、积少于应建建筑面 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工程,竣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审 批应建面积差值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由征收部门退还多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第四章附那么第二H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XX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为人防物资库 事宜的批复(X人防函(2010) 47号)、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X人防办20184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2 .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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