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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那么一、天使基金定位苏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使基金”) 是由苏州市财政、苏州工业园区天使基金以及其余各县级市(区) 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委托苏州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 理、管控风险”的原那么运行的政策性基金。天使基金主要投资于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以此发 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苏州市重点领域创新型 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 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苏州初创期天使企业和工程快速 成长,进一步激
2、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创新创业与经济社 会开展深度融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子基金申请机构原那么上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且须符合以下 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 案。(二)子基金普通合伙人须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苏州市 注册登记的关联方。类资产。6、天使基金退出权子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天使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并 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关联方)回购天使基金 所持份额,回购价格原那么上不低于天使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出资 之日起至转让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 计算的利息之和,且不低于天使基金所持份额
3、的评估价(由管理 公司选择行业认可的评估机构)。假设有第三方愿意以更高价格收 购天使基金所持份额的,天使基金有权将所持份额转让给该第三 方,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须无条件配合促 使上述转让事项达成。天使基金亦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以上述价 格实现退出目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应 予以配合。因天使基金退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子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承当:(1)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 求完成设立或者增资(入伙)手续的;(2)自天使基金出资款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 未完成任何投资工程的;(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苏州市天
4、使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方法、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那么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 投资策略的;(4)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5)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后,仍未到达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 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工程投资数量要求)的;(6)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 未经天使基金同意的;(7)其他危及天使基金平安或者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7、基金清算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 担,天使基金承当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8、天使基金出资向子基金出资时,天使基金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政府 投资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50% (包含本数)
5、以上实际 到位、且非国资有限合伙人当期出资款项全部实际到位后,由天 使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如子基金总规模减少, 天使基金按同比例缩减投资额。9、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 需每季度向天使基金提交子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管理报告等材 料,每年度向天使基金提交审计报告、托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并及时报告有关资本增减、收益分配、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10、奖惩机制(1)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弄虚作假欺骗天使基金或 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天使基金资金等行为 的,管理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 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其他
6、合伙人应同意清算相关事宜并予以配 合;(2)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 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 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 普通合伙人存在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那么第四条第(十四)款第 10项(1)中所涉及的行为,或者其他被管理公司认定为严重违 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 管理机构、申请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天使基金申请设立新 的子基金。五、子基金申报流程天使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子基金:(一)公开征集。管理公司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和企业网站、 微信订阅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
7、告,子基金申报截止时 间为2022年6月30日17:00o管理公司具体联系方式如下:数字经济、新一代电子信息和集成电路、软件组:冯先生 :邮箱: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新材料组:葛先生 :邮箱:智能制造、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组:王先生 :邮箱:(二)机构申报。工程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 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募集说明书发送至相关行业组邮 箱,经管理公司开通申报账户后,申请机构登陆申报系统进行线 上申报。经管理公司初审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 式7份。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 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三)投资决策。管理公司对申报的子基金工程进行初步筛 选后
8、,对符合天使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工程进行内部立 项,并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向天使基金投资决 策机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天使基金投资决 策机构负责审查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四)社会公示。对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通过的子基 金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 核实,终止后续投资程序;(五)方案实施。经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并公示 无异议的子基金,由管理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 方案;(六)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 理投资回收与退出。(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
9、低 于1吼 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 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O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在苏州注册的,或受子基金委托仅作为基 金管理人而未在子基金中出资的,应指定其在苏州注册的关联方 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且子基金管理机构 及出资关联方就子基金相关事宜须承当连带责任,并作出书面承 诺。(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苏州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 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种子期、初 创期企业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 心人员常驻苏州市办公或在苏州市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 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分的不良
10、记录。(五)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 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六)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 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七)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支持重点天使基金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等技术源头单位,以及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发起设立的子基金, 予以重点支持。具体要求如下:(一)该机构成立年限不低于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 机构或其关联方须在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的普 通合伙人或子基金中出资。对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合伙人 中含有前述
11、技术源头单位或科技服务机构的。(二)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技 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衍生、孵化的科 技成果转化工程或技术转移工程(须注册在苏州)融资总金额累 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仅包含社会资本),或 工程数量不低于2个。1、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具体参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 校名单或近三年世界知名高校综合排名前100名高校名单;2、科研院所:具体参考在国家、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登记的科研院所,或遴选世界顶级科研院所;3、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参考省、市2017年起立项建设的新 型研发机构;4、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具体参考科技部国家
12、技术转移 示范机构,且最近一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定期考核评价结果 为“优秀”或“良好”,或遴选世界顶级技术转移机构。对1-3中建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或世界顶级实验室的予以重点支持。(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等协助科技 成果转化单位的,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须注册在苏州)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仅包含社会资本)。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方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科技
13、部认定 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最近一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 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2、国家级众创空间是指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开展众创 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 297号)等有关规 定和程序,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 示的众创空间。(四)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往的投资方向须与前述技术源头单 位或科技服务机构所处方向一致,且以往有合作的经历。(五)子基金投资于前述技术源头单位或科技服务机构衍 生、孵化工程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金额, 须设置合理的投决机制。四、子基金设立要求天使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者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子基金 须符合以
14、下要求:(一)注册区域:子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普通合 伙人)原那么上注册在苏州市,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 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二)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 匹配,原那么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天使 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那么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三)出资比例:天使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 原那么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苏州各级政府投资 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o(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协议约定的延长期 (如有)原那么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
15、年,且子基 金存续期限不超过天使基金的存续期。(五)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苏州市扶持和鼓励开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开展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电子 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等产业。(六)投资标的: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 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下简称“早期企业投资要求”); 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应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 务等符合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方法、本申报指南及 遴选细那么要求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且原那么上须满足以下条 件: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子基金投 资决策
16、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七)投资限额:子基金投资工程总数原那么上不低于15个 (以下简称“工程投资数量要求”),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 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o(八)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种子期、 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 资(以下简称“返投要求”)。(九)募资进度: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 交子基金申报方案吐 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 30%资金(不含天使基金出资局部),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 诺函等材料(拟
17、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 的政府投资基金的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子基 金申报方案获得天使基金通过后,在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 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指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以外的出资人)未 经管理公司同意变动调整不得超过已承诺出资总额的50%,且基 石投资人或者第一大出资人(天使基金除外)未发生变化。(十)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那么 操作,由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 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十一)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工程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 不得
18、再用于对外投资 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向投 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 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 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 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十二)回购及让利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 用,天使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经天使基金审核同 意,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1、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 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工程投资数量要求) 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 基金约定的行为
19、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关联方可以申 请回购天使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余额及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 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2、让利: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 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工程投资数量要求) 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 基金约定的行为的,天使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 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比例的120%、 150%, 200%分档设置,其中超额收益是指天使基金收回本金及门 槛收益后以外的局部,让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
20、 人:(1)假设子基金返投金额到达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20% 至150% (包含150%),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50%进 行让利;(2)假设子基金返投金额到达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 至200% (包含200%),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80%进 行让利;(3)假设子基金返投金额到达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 以上,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全部让利。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 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工程投资数量要求) 在投资期内未到达的,或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 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基金约定的行为的,天使基金有权处
21、置其持 有的子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十三)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 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管理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 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工程是否 符合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法、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那么,及其他适用的关于投资的限制性 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工程享有否决权;经管理公司 行使否决权的工程,子基金不得投资。(十四)风险控制: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22、金、 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 金拆借;(5)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6)进行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8)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企业的 集合投资除外;(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2、子基金不得举借债务。3、专注度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 理团队的核心人员(以下简称“关键人士”)进行锁定,关键人 士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者股东(
23、大)会等子基金相 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除非经天使基金、或者合伙人大会/股东 (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同意,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 进度之前,被锁定的关键人士不得作为其他投资阶段、投资领域、 投资地域与子基金均实质相同的基金的关键人士,子基金管理机 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设立、管理投资阶段、投资领域、 投资地域与子基金均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完成70%的 投资进度之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次申请天使基金。4、资金托管子基金资产须委托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 行在苏州的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 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 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 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5、闲置资金用途限制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平安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