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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篇1 一年来,统计局严格根据市局的指导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各项工作任务。一、夯实统计基础,切实为统计工作顺当开展供应有力保障(一)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看法,及省局省县级统计机构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评定方法要求,加大投入,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基层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动。(二)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每个乡镇统计机构保持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员,并定期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2、全部持证上岗。二、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一)名录库建设。我局把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查看、刚好维护,形成了全县统一规范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企业统计员基本信息库。(二)新增网络直报企业入统。对全县新增的30家工业企业,2家贸易企业,1家重点服务业,刚好深化企业宣扬指导,发放法律事务告知书和联系卡,组织企业报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了企业按要求刚好正确完成数据上报。(三)数据质量。针对个别工业企业数据不实的问题,结合新增规上工业入统工作,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地毯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统尽统,不合要求的的入统企业应退尽退,共新增入统工业企业30家,退出1
3、2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规上工业企业的数据质量。在6月份,县局联合工信、发改、国地税、电力、商务、建设等部门集中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县投资、工业、贸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入统企业,按25%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组成5个调研组,逐一进入企业现场调查,摸清了被抽中企业实际状况,找出与上报入统数据间的差距,发觉全县各行业入统企业入统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政府领导,使政府领导对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及当前各行业实际发展状况有一个比较精确的相识和把握。同时针对我们的调研结果,政府特地组织工信、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进行探讨分析,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前工作形势和统计形势有一个醒悟的相识。从面使提高数据质量工作
4、得到领导和部门的支持,推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三、立足本职,做好统计服务工作(一)加强统计分析。仔细分析考核体系调整后的统计形势。通过对新考核方法深化探讨,提出淡化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将节能减排等工作作为今后工作重点的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确定,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新的年度安排和对乡镇的考核方法供应了重要依据。(二)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实行全员信息制度,责任目标量化到人,并加大物质嘉奖力度,全年发放信息嘉奖8900多元,调动了大家的主动性,统计信息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年被市局内网采纳60篇,省局内网采纳2篇,政务公开平台采纳440篇,为有关单位供应数据查询2400余笔。四、做好
5、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一)做好前期打算工作,为普查登记打好基础。在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仔细做好单位资料的搜集与比对,摸好底,强化分析研判,做到心中有数。(二)加强两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分三期对全县两员进行了培训,确保参训率和培训效果。(三)强化督导,确保进度和质量。截止2月25日,全县共登记法人单位1271个,完成进度40.1%;个体户24629个,完成进度98.8%。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全面完成各项常规统计工作。刚好完成常规统计报表上报,加强统计分析,为党委、政府供应优质统计服务。二、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思想不动摇,加强宣扬,强
6、化督导,依法统计,推动数据质量不断优化。三、加强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压实责任,加强督导,促进基层统计工作均衡发展,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四、仔细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加强专业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加强统计内网改造,更新乡镇统计内网登陆方式,为普查图片上传创建良好环境,确保网络畅通。 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管理,保障日常办公运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办公设备和用品,是指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书橱、档案柜、脸盆架、衣架、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计算器、笔、
7、墨等文具,纸张、墨盒、硒鼓等耗材及其他办公必需品。 二、办公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修理申请单,经相关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由财政所两人以上负责联系、询价、购置和结算;符合政府选购条件的,由财政所按政府选购程序运行。三、办公用品购置。办公用品原则每季度选购一次,由财政所依据办公用品库存量状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购置数量,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修理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后统一购置。因特别缘由确需临时购买的,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修理申请单,按以上程序报批后,由财政所购置。四、办公设备的运用和维护。各科
8、室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办公用品的保管维护。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定期清理、检查,避开非正常损坏。确需修理的,由运用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修理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报修,并予以登记。五、纸张、碳粉、墨粉等耗材购置。各种办公用纸由财政所按办公用品购置程序购置。打印机、复印机的碳粉、墨粉用完后,应重新灌装再次运用,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修理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由财政所联系更换;确不能重新运用的,按上述程序审签后,由财政所联系购置。六、办公用品保管和领用。财政所指定专人(赵鹏瀚)负责办公用品保管和发放,领用人按需领取,并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
9、字。七、人事调动和工作调整时,办公室(财政所)负责监督办公设备及用品的交接和调配。 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机关办公用品实行按需申报、统一选购、力求节约的原则。列入政府选购书目内或达到政府集中选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办公家具必需按政府集中选购程序实施政府选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内或未达到政府集中选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办公家具由综合科负责统一集中选购。(办领导的办公用品需求由综合科负责)。电脑耗材每年集中选购实施两次(即上、下半年选购各一次)。由各科在当年3月份和8月份提出申请,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实施。其次条综合科要建立办公用品保管及领用规章制度,
10、各科室1人负责办理本科办公用品验收和领用手续。第三条办公用品选购完毕报帐时,除由经办人填写结算单据外,还必需有验收人或保管人签字证明方可按机关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程序报销。单价500元(含)以上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方可选购。第四条办公用品选购需坚持好用、节约和公正、廉洁的原则,严禁利用办公用品选购谋取私利。 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篇4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2、审核企业性质。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担当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担当过的工作量。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
11、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5、审核平安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三、分包单位的选择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3、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1、必需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需签订有关附件:平安生产协议书、治安、
12、消防管理协议等。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需听从总包单位的平安管理。 办公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
13、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遵守法律,听从管理。其次章登记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需同时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需供应
14、安排生育证明)。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伴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六)投宿宾馆、旅社、款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
15、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办理;(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需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接着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刚好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遵
16、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运用暂住证;(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刚好、精确、规范管理,便利群众;(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17、(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五)帮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供应依据。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对外来人口进行常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平安学问教化,刚好调处冲突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化转化工作;(二)宣扬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
18、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状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四)制止违法行为,发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刚好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供应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平安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四)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奖罚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赐予表彰、嘉奖:(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果显著的;(二)法制教化成果显著的;(三)刚好发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供应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果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指责教化、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惩罚:(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运用暂住证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凡雇用未申
20、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化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惩罚;(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干脆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瞒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赐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
21、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七)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刚好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供应违法犯罪活动场所,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值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惩罚不服的,可在收到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确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确定。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其次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有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指责教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