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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2】第 0220 号 (报告书及附件)共 27 卷 第 1 卷 共 3 册 第 1 册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2 年 06 月 06 日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2-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

2、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

3、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七、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八、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九、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已经发现的可能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十、我们对设备、建(构)筑物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等,并未触及其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观察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存在瑕疵,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资产评估报告【2

5、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3-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目录.3 摘要.4 正文.13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13(一)委托人概况.13(二)被评估单位概况.14(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21(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22 二、评估目的.2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22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29 五、评估基准日.29 六、评估依据.30(一)经济行为依据.30(二)法律法规依据.30(三)评估准则依据.32(四)资产权属依据.32(五)评估取价依据.33(六)其他参考资料.33 七、评估方法.34(一)评估方法概述.34(

6、二)评估方法的选择.34(三)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介绍.36(四)收益法介绍.43(五)市场法介绍.4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49 九、评估假设.52(一)基本假设.52(二)一般假设.52(三)收益法评估特别假设(长期投资单位采用).53(四)市场法评估特别假设(长期投资单位采用).54 十、评估结论.54(一)相关评估结果情况.55(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55(三)关于评估结论的其他考虑因素.56(四)评估结论有效期.56(五)有关评估结论的其他说明.5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5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68 十三、评估报告日.69 资产评估报告【20

7、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4-摘要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2】第 0220 号 摘要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委托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经济行为:根据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七

8、次董事会决议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方案预审核的请示(中船资呈【2022】349号)文件,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88.58%股权,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全部资产合计账面价值1,

9、502,943,028.31元,负债合计账面价值4,636,633.53元,股东权益1,498,306,394.78元。合并口径归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234,454,892.60 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5-评估方法:因被评估单位主要作为投资持股平台,且成立于2021年4月,企业自身无主营业务收入,对于未来的盈利较难预计,本

10、次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评估方法,并以该评估方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报告结论。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089,161,916.4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捌仟玖佰壹拾陆万壹仟玖佰壹拾陆元肆角伍分。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即有效期截止 2022 年 12 月 30日。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并按相关规定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程序的,本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且评估结论仅适用于本报告所示经济行为。特别事项:一、抵押担保事项:1、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11、的借款合同(编号:2020 船财贷字第 203 号、2020 船财贷字第 255 号)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800,000,000.00 元,担保日期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止。2、寿阳县盛寿风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晋中分行签订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寿阳县盛寿风力发展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取得借款,其中一期质押期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35 年 12 月 15 日,质押财产价值 3 亿元;二期质押期自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35 年 12 月 15 日止,质押财产价值 3 亿元。3、中船风电工程技术

12、(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 海 新 区 支 行 签 订 了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截 至 评 估 基 准 日,借 款 余 额 为315,292,125.00 元,其中 76,524,000.00 元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对总担保。剩余 238,768,125.00 元,根据中船风电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PSBC(2016)ZH05005),中船风电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 101海上风电安装平台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13、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6-4、木垒县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余额为563,572,039.00 元,系其以经营的木垒老君庙风电场 99MW(一期、二期)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收益做质押担保,借款到期日为 2035 年 9 月 16 日。本次评估中未考虑借款到期后,企业可能产生未能偿付借款而导致的违约风险对本次评估价值的影响。二、未决诉讼事项,如下:1、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决诉讼: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标的(万元)现状

14、 备注 1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联动公司就恩施州十三五分散式风电项目规划编制规划报告,总金额 40 万元,已付 20 万元,剩余 20 万元未付,后联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 20万元。20 二审 2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联动公司就恩施州分散式项目编制预可研报告,总金额 42 万元,后收到武汉联动公司编制的预可研报告,全部合同款未付,后联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42 万元合同款。42 二审 3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联动公司就咸宁市分散式项目编制预可研报告,总金额 25.

15、5 万元,后收到武汉联动公司编制的预可研报告,未付任何合同款,后联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25.5 万元合同款。25.5 二审 4 恩施三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三林林业公司就宣恩一期使用林地(临时、永久)手续提供技术服务,后收到三林公司编制的相关承包材料并递交至宣恩县林业局,未付任何款项,三林林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 61 二审 部分已挂账,挂账金额 18.3万元 5 湖北地科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宣恩公司委托地科环保公司就宣恩二期使用林地(临时、永久)手续提供技术服务,后收到环保地科公司编制的相关承包材料并递交至宣恩

16、县林业局,未付款项,对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 50.12 二审 6 武汉蓝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宣恩盛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新能源公司与蓝顶天能公司就宣恩区域风电开发事宜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按照每 1 万千瓦 60 万的方式收取。后宣恩区域核准 19.9 万千瓦资源(分 2 期),并但项目因林地原因未能开发建设。现蓝顶天能公司要求中船风电投资和宣恩公司支付其二期项目第三阶段代理费 330 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共计 342.32 万元 342.32 一审 部分已挂账,挂账金额 2.1万元 7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

17、为人王志平伪造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公章,并在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设立“江西宁都坎田屋-一审胜诉,待二审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7-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标的(万元)现状 备注 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后风电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该案刑事立案并侦破后,风电公司遂依法向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江西宁都坎田屋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公司涉及民事纠纷为由,拒绝撤销。2021 年 11 月 15 日,风电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市监局的登记行为。2、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决诉讼: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

18、告/被申请人 案由 标的(万元)现状 1 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贾桂兰,李云龙,李春梅,杨桂珍,胡天宝 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发展公司)所属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天润)为开发黑龙江省密山市 9 个风电场项目,曾与哈尔滨威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威运)签订系列代理合同,合同总金额 18100 万元。其中 7 个风电场项目未如期核准,并产生 5275 万元费用(包含代理费 4796.4 万元及依据合同约定代老威运支付给第三方的办理前期支持性文件费用478.6 万)。根据双方系列合同的约定,如代理方(新、老威运)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核准,则应返还

19、北方天润已付款项。后因新、老威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北方天润 7 个未核准项目已发生的 5275 万元费用,经风电发展公司领导小组会议(风电发展公司党委会尚未设立,由领导小组会议代行其职)研究决定以法律诉讼方式追讨 5275 万元费用。北方天润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就密山 5275 万元合同纠纷,以新、老威运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275 万元 一审 3、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决诉讼: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标的(万元)现状 1 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 甘肃亿善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

20、煌新能源)委托甘肃亿善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善公司)代理完成敦煌地区风电资源的开发事宜。截至目前,海装公司统计敦煌新能源已付亿善公司 1350 万元(新能源公司统计已付 1400 万元),但亿善新能源仅完成一期核准以及二期核准工作的 60%,按合同 3:3:4 的支付比例,敦煌新能源应支付一期的800 万元及二期的 480 万元,现超付 70 万元,故申请至重庆仲裁委,申请亿善公司返还 70 万元超付咨询费。70 待裁决 4、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决诉讼: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标的(万元)现状 备注 1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宏翰博(北京)能源科技发

21、展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北京投资公司与镶黄旗金瀑布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签署镶黄旗 10 万千瓦开发协议,代理费 800 万代理协。后称镶黄旗公司成功配置 25 万千瓦特高压风电指标。故双方补充签署备忘录,北京投资公司按 5000 万元支付中海鑫源全部咨询服务费用。后镶黄旗公司与中海鑫源及其关联公司国宏翰博、国宏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 4 份总金额为 5000 万的项目咨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于 2016 年 6 月分别向中海鑫源及其关联公司共支付 2450 万元,1050 我方胜诉,合同无效,已支付返还,未支付免于支付.

22、已收到执行款23233.42元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宏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450 3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00 4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0 对于上述诉讼未挂账的部分,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诉讼产生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8-三、产权瑕疵事项:1、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用的 3 辆北京车牌的奥迪车,其中车牌号为“京 K513

23、70”、“京 NZK352”的所有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两辆车是企业通过以租赁方式长期使用,根据企业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上述两辆车企业支付租赁费后可长期使用,租赁期限至车辆车况达到报废且无法正常使用时止。车牌号为“京 LKH087”的车辆所有人为刘蓬艳,由于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现公司一直未摇到指标,所以以挂靠其他个人指标的形式购置车辆供公司日常办公使用。2014 年 12 月采取租赁的方式签订车牌租赁协议取得该车牌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至企业获得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之日(含双方办理拍照过户手续时间)止。对于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所有人为集团的车辆,租赁期限为长期使用,且可

24、使用至报废,对于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仅租用了车牌,车辆系企业自行购买,故上述车辆本次评估按照正常的二手市场价格评估。四、其他特别事项:1、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拟于基准日后转让其持有的重庆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该项目已完成评估并于 2022 年 1 月25 日取得了中国船舶集团的备案(备案编号:0421 CSSC2022020),根据备案表委评的重庆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值为 9,392.00 万元。2022 年 6 月 28 日,重庆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 10,532.00 万元挂牌,本次评估人员结合目前挂牌进展,按照按目

25、前照挂牌价格结合风场稳定期的折现率考虑预计在 12 月底完成交割,本次评估按照 2022 年 12 月底至评估基准日的时间价值对挂牌价格进行折现后确定评估值,如未来年度实际交易价格与挂牌价存在差异、交割日期与预计日期存在差异,则评估值需要进行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2、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中船海装沽源高山堡 50MW 风电项目”于2016 年取得张家口发改委核准批复,但由于项目选址等因素导致项目进展较为缓慢。为了能顺利开展该项目,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拓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推进该项目。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其下属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和部

26、分现金的方式出资和中拓润泽在张家口市沽源县合资成立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9-中船润泽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筹)。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成立后新公司 65%的股权。根据中船润泽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筹)公司章程约定,新公司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91110108055627521K)100 股权作价股权作价 65%4450 货币货币 北京中拓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

27、公司北京中拓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110117318208514N)2450 货币货币 35%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完成评估工作,并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拟以持有的股权出资项目涉及的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1738 号)。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基准日为2021 年 9 月 30 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经评估,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值为 104.14 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由集团完成备案(备案表

28、编号:0785CSSC2022040)。因此,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中船润泽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筹)65%股权,中船润泽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持有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尚未进行股权变更。本次评估对于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模拟其间接持有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 65%列示沽源县盛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值。3、截止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参股公司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均由大股东方管理,评估人员获取资料的权限有限。截至目前,评估人员暂时未获取到部分企业实际经营数据。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未提供部分评估所需的经营数据,

29、其中包括:1)成本中各项对外支出的合同及凭证,例如委托管理费合同、安全生产费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2)资产中个别项目的计算底稿,例如使用权资产的计算表、借款明细等项目。上述事项对市场法的影响较小,也获得了中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0-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40%持有人)的确认,通过以上事项处理,本次评估人员认为相关风险可控,不能取得相关资料事项对收益法及市场法评估值均无较大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4、截至现场工作日,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办理更换借款银行的手续。因尚未收到任何相关资料证明

30、,可以解除尚在有效期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合同,且目前尚未签署新的借款合同,相应的解除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解除借款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事项是否存在的额外的成本较难准确估计,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5、重庆盛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并网发电,风场内共有 2 台850KW 的风机,装机容量为 1.7MW,由于盛隆风场为分散式风场,成立之初主要作为实验性风场,因此企业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根据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武隆项目主要使用的风机型号老旧,可利用小时低、收入低,集团拟处置重庆盛隆的低效资产。上述事项企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31、 日,通过了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八次公司办公会议,并形成了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办公会纪要(【2022】8 号)。故本次对重庆盛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6、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的“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审计后的报表,本次按照企业提供的未审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并结合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如企业提供的审定后账面净资产与未审数存在差异,则评估值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7、本次对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评

32、估中,评估人员发现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与 2020 年在实收资本数据上未发生变化,结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493069_A63 号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附注显示: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投资金额为 1000 万元,而根据华能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文件中承认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1-其截至

33、 2020 年 7 月 1 日出资金额为 1500 万元资本金,其中:500 万元为 2020 年新增货币出资,其余为 2019 年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出资作价 1000 万元资本金。评估人员核对上述信息发现两者存在不一致,因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因此评估人员在无法进一步资料核实确认的情况下,经与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沟通后,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认定前述的 500 万元已出资到位并且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本次评估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考虑 500 万元已出资到位的基础上,对原始的 2021 年未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进行了同步调整,同时考虑实

34、收资本增加如上的 500 万元的情况下得出评估结果。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8、寿阳县盛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账面借款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系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为297,207,800.00 元,2022 年 3 月 17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出具的关于寿阳县寿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银行利率由原来的3.97%下降为 3.60%。同时企业另有一笔账面余额为 230,458,967.67 的航信保理款,贷款利率为 3.90%,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到期。企业计划通过固定资产贷款将该笔资金偿还。本次评估

35、对于上述航信保理款按照到期后等额借入固定资产贷款,同时采用的利率为 2022 年 3 月下发的最新利率 3.60%。如未来年度上述借款的本金、利率有所变化,则评估值也应作出相应调整。9、2022 年 3 月,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8000 万元,由独资股东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目前已实缴到账。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10、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 125MW 项目,于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固定资产账面值系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总包合同暂估计提,若后期竣工结算后账面金额有变动,则评估值应作相应的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36、11、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共有 8 项无形资产,其中 6 项软件著作权以及 2 项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其中,3 项软件著作权以及 1 项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系企业为“海上风电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提升工程论证研究”课题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目任务书,4.3 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归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2-属按照“归属明确、利于转化、资源共享”原则,确定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由集团和参研单位共有。故对于上述 4 项无形资产,本次考虑共有比例确定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本评估结论

37、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实施本次经济行为时予以充分关注;此外,评估报告使用人还应关注评估报告正文中所载明的评估假设以及期后重大事项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恰当使用本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3-正文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2】第 0220 号 正文正文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

38、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一)(一)委托人概况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一 企业名称: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一”或“中船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836634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代码:600072.SH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川路 361 号 法定代表人:周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73624.9883 万元整 营业期

39、限:1997 年 5 月 28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科技、船舶科技、海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投资管理,船舶海洋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规划施工一体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4-委托人二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二”或“中船重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46X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 法定代表人:雷凡

40、培 注册资本:人民币 6,300,000 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

41、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二)被评估单位概况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中船风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29T525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1幢

42、4 层 409-98 室(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吴兴旺 注册资本:149,818.44 万元 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5-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4 月 14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力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电力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设备、装备、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等商品的进出口和自有技术的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投标工程。(市场主体依

43、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1.公司历史沿革及股东结构 2020 年 9 月 16 日,中国船舶集团出具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事项的批复(中船战发2020932 号),同意设立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80 亿元,其中中船重工集团以对中船风电投资约 69.10%股权(对应出资额 69,142.90 万元)作价约 4.84 亿元出资,重庆船舶工业以对中船风电投资约 30.90%股权(对应出资额 30,857.10

44、 万元)作价约 2.16 亿元出资,中国海装以对中船风电工程 86.67%股权(对应出资额 13,000 万元)作价约 1.30 亿元出资(以上股权作价部分实际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以评估备案值为准),中船投资公司以 2.50 亿元现金出资(实际持股比例以评估备案值为准)。2020 年 12 月 2 日,中国船舶集团出具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建设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中船战发20201220 号),同意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国)名内设字2020第105024 号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

45、知书,同意登记企业名称为“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2021 年 2 月 28 日,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资评报字(2021)042 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拟以所持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项目涉及的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6-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月 31 日,中船风电投资的全部股东权益为 77,957.98 万元,评估值为 107,711.35 万元。同日,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资评报

46、字2021049 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所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天津)海上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所涉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天津)海上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 月 31 日,中船风电工程的全部股东权益为 14,007.15 万元,评估值为 17,107.09 万元。2021 年 4 月 14 日,中船风电取得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完成设立登记。2021 年 4 月 16 日,中船风电投资完成评估备案登记并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1581CSSC2021001),中船风电工程完成

47、评估备案并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1703CSSC2021002)。2021 年 4 月 16 日,中船风电的投资人中船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中国海装、中船投资公司签署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为 149,818.44 万元,其中中船重工集团以中船风电投资 69.1429%股权作价 74,474.75 万元出资,重庆船舶公司以中船风电投资 30.8571%股权作价 33,236.60 万元出资,中国海装以中船风电工程 100%股权作价 17,107.09 万元出资,中船投资公司以现金 25,00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

48、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所占比例(所占比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74,474.75 股权 49.71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货币 16.6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33,236.60 股权 22.1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17,107.09 股权 11.42 合计合计 149,818.44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船风电投资、中船风电工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中船重工集团用以出资的中船风电投资约 69.10%股权(对应出资额 69,142.90 万元)、重庆船舶工业用以出资的中船风电投资约

49、30.90%股权(对应出资额 30,857.10 万元)、中国海装用以出资的中船风电工程 86.67%股权(对应出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号【2022】第 0220 号-1 7-资额 13,000 万元)均已变更至公司名下,中船风电投资、中船风电工程已成为中船风电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21 年 6 月 10 日,中船风电收到了中船投资公司支付的 2.50 亿元注册资本。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船风电未发生过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的变化。2.公司概况 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

50、9,818.44 万元。公司主要作为投资持股平台,主要是为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提供保障。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如下:公司生产经营地主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51 号 D 座 1 层 105 室、2 层204 室办公场所,办公场地系租赁取得。纳入本次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29 家。其中 2 级公司 6 家、3 级公司 21 家、4 级公司 2 家。经被评估单位介绍,2 级公司中中船风电(张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船风电(双鸭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基准日前刚成立,尚未建账。广西中船北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主机厂,用于整体物业租赁,目前已开工建设中,预计年底建成。资产评估报告【2022】第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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