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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稳定实验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教学,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总体要求第三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围绕培养目标,贯彻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贯彻系统性、开放性的原则,贯彻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建立有
2、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实验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第五条 在实验项目设置上,要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出发,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的建立第六条 实验教学体系的设置应符合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各专业应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制订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并对其进行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对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在制定培养计划时,也须按要求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并注明实验项目、学时、要求,否则该课程视为无实验项目课程。第四章
3、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规范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培养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及投资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应由各系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任课教师集体研究制订,开放性实验也应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当明确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规定实验项目、内容、要求、学时分配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考核方式等;应明确验证哪些理论、训练哪些仪器设备的使用,掌握哪些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等,并明确是必修还是选修,以及对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要求,以便指导实验教学全过程。第十条 实验项目的
4、选择应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在保留经典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对过去传统型实验项目应进行认真的筛选和更新。普通教育课、专业基础课除安排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实验项目外,还应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专业方向课实验应重视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第十一条 实验内容要有先进性,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方向课应注重反映本专业特色;在实验项目的设置上,应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既要有必做实验,也要有选做实验,同时积极将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确保实验项目每年有一定的更新率。第十二条 实验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
5、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第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技能的训练,理工科专业各类课程实验项目总学时,一般应不低于课堂教学学时的15%。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权威性,实验室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时数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变更;如实验项目或教学学时确需变更时,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系分管主任批准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定期组织修订。第五章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的师资队伍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高质量的实验教学,离不开高素质的实验指导教师队伍,各系应重视实验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并取得大学教师资格,实验技术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实验系列或工程系列职称(技能型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除外),提倡课堂教学教师参予实验教学。第十八条 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在实验室的组织下试讲,并做相应的记录,经实验室主任和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第六章 实验教学安排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根据培养计划安排落实本学期所有实验指导教师,并编制本学期的“实验项目汇总表”,汇总表要按标准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实验室、教务处各一份。第二十条 如果在执行教学计划途中需要变更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主管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实验教学实施第二十一条
7、 实验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验指导教师在开学二周内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室、实验学生、本人及教务处各一份)并告知学生,明确具体要求,布置预习任务,同时应填写“实验教学卡”。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必须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经实验室主任检查后,方可进行实验,检查内容为:(一)实验教学资料是否齐备,该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进度表、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实验教案、挂图、相关表单、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二)实验设备是否完好,实验材料、药品等物品是否齐备。(三)上、下水、电源、安全防火、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每一个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预做,
8、并写出实验教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实验前由实验指导教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第二十五条 实验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核对学生姓名,做好考勤记录。凡无故不参加实验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的实验项目必须补做。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前要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对预习不合格者,暂停其实验。第二十七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扼要地讲明与本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第二十八条 实验时教师应随时检查学生的实验情况,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实验
9、;对因不按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其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清理实验材料、药品、工具等物品,并及时填写实验教学记录;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要重做;并安排学生打扫卫生;学生必须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于错误较多的实验报告应退回学生令其重做; 对不按时交报告的应酌情扣分。第八章 实验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安排期末考核。根据平时考核、期末考核评定成绩。平时考核包括:实验预习、实际操作、实验报告与实验表现情况等,平时考核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第三十
10、二条 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有条件的也应安排期末考核,参照上述办法评定实验成绩,该成绩按不低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课程总评成绩,对缺做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实验考核;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建立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室重要的资料,建立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一)本实验室的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教学卡、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图表等。(二)实验指导教师预做的实验报告和教案。(三)实验项目历年开设情况,包括必做、选做,已开、应开,实验项目开出率和学时开
11、出率,以及实验项目未开出的原因。(四)实验室日志、学生考勤表、实验成绩登记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等。(五)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的工作计划、设计方案、总结报告和成果(论文)。第十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定。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各系应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有计划组织相关教师现场观摩、评课,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运行情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作相应纪录。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