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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干脆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别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开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
2、家属不协作诊治为主要缘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务(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务),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看法,刚好、仔细地做好调查探讨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其次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第六条依据给病员干脆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
3、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峻残废或者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务,当事的医务人员应马上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马上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务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当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短暂封存保留,以备检验。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务,应马上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务,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缘由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需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与。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务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
5、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干脆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二条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阅历、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汲取法医参与。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状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者托付后,应当做好调查探讨工作,仔细批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看法,慎重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五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
7、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务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逼、利诱、辱骂、殴打。第十七条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依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状况赐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
8、在单位不得因赐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第十九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须要接着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马上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其次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干脆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依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看法和一贯表现,分别赐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9、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其次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干脆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峻的,也应当依照本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酌情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二条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看法,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其次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务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干脆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
10、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平安、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爱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对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次十六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其次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状况制定实施细则。其次十八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