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60106206 上传时间:2022-11-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doc(2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民通85条: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 对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1. 大陆法系: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单方意思表示)。2. 中国民法上的合同概念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概念。二、 对合同范畴的理解即仅指债权债务合同还是指也包括其他民事关系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三、 特征1.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2、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4. 具有法律拘束力四、 合同的种类: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分类既有学理上的分类,又有法典上的分类。而英美国家则多为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合同归结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对合同的分类与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一)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等(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有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

3、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三)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标准: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四)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2.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的情形:1) 客运合同。合同法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

4、的除外。”2) 一般保管合同:合同法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 在其他特别法中也含有,如担保法中的质押合同。(五)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区分标准:合同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六) 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需要其它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

5、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附属合同。(七) 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预约:当事人之间预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往往是因为订立本合同的时机尚未成熟,当事人又担心在条件具备时丧失交易的机会)(若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八)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 区分标准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是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

6、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合同。也称利他合同。(九) 附始期的合同和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十) 未生效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十一) 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即时清结的合同1. 区分标准: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的,如特定物的买卖不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应为的给付在一定期间内分数次完成的,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 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均特定且地位相对。(二) 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本质上是请求权,还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三) 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

7、对象-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不能针对第三人。(二)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中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的义务,第三人不能。(三)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既不能对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1. 合同责任相对性的表现:1) 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

8、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1)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 债的保全(撤销权和代位权)3) 买卖不破租赁4) 不法侵害债权第三人不法侵害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主观过错而实施的妨害债权实现,致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理论根据是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20世纪各国普遍确立。5) 依照诚信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我国按侵权处理)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 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

9、律规范的总称。二、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 具体适用范围1. 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2. 特别法或特别规定所确立的合同,主要有1) 物权法领域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现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农村承包经营合同2) 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3) 人格权法所确认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名称转让合同4) 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5) 海商法:船舶租赁合同6) 劳动法:劳动合同(首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若劳动法无规

10、定则适用合同法)7) 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合同(二) 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关系1. 行政合同: 2.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3.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第2条)三、 合同法的特点:(一) 合同法的特点1. 任意性2. 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 富于统一性4. 是创造财富的法律。其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通过鼓励交易促进财富的增长。(二)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 统一性原则2. 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3. 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4. 实用性原则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 概述(一) 概念及特征是合

11、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特征:1. 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2. 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3. 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二) 功能1. 是合同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是指导交易行为的准则3. 是适用合同法的指导原则)4. 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准则二、 具体内容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法、鼓励交易。合同法规定的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12学时)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 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二、 合同成立的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

1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 特殊成立要件要式合同-应履行一定的方式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第二节 要约一、 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 概念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只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二、 要约的有效条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

13、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特定情况下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但应当有条件限制:A. 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B. 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而且必须有在相对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14条)1) 具体2) 确定5.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 要约邀请的概念及性质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5条)(二) 要约邀请的效力不少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有学者提出,要约邀请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1. 目

14、的不同:前者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后者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 受约对象:特定主体/一般性同类主体3. 内容不同:具体、确定,有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仅是原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向4. 效力不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因承诺而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5. 地位不同: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四) 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二者在学理上虽然区别明显,但在实践当中进行区分却不容易。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1. 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2. 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区分:3. 依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 依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5. 依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

15、不特定人发出在判断时上述几项标准往往要综合考虑,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五)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6. 商店橱窗商品的陈列 吴合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7. 公用事业的售票和收费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课本认为没必要在具体区分,但有学者认为应区分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要约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带来约束性义务,而不是带来权利,所以有道理)(一)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采用数据

16、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存续期间1. 对口头要约,一般应当立即承诺,除非双方商定有承诺期限。2. 对书面要约:1) 如果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2)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商业习惯、要约采取的传递方式以及双方距离的远近等确定。一般而言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

17、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当然,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合理时间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定。(三)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 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 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1) 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2) 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有特殊约定的除外。3) 是否行使这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五、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二) 要约的撤销1. 概念: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

18、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2.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 限制:(合同法19条)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1)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 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六、 要约失效 (一) 概念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二) 原因(合同法第20条)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如果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

19、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实质性内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30条)第三节 承诺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 概念又称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二) 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 期限的起算点:A. 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

20、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B. 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视为新要约。若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除两种情况外,该承诺均有效,这两种情况是:1) 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及时表示反对2)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作丝毫的更改。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 承诺的法定形式为通知2)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行为做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做出承诺

21、二、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分两种情况:1. 通常的迟延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2. 特殊的迟延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二) 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 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 确认书及其性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22、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 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做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三) 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合同法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四) 合同的实际成立我国合同法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

23、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到达主义)1.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 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见债法总论第六节 单方允诺见债法总论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4学时)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一、 合同权利(一)

24、 概念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 权能1. 请求履行的权利。2. 保全债权的权利。3. 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4. 处分权能二、 合同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前者产生的是附随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种类一、 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依据产生根据。法定义务包括:(一) 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二)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二、 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性质及当事人的约定(一) 主要义务指依据合同性质所固有的,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二) 次要义务指依据合同性

25、质和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三) 附随义务三、 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当事人以口头、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默示义务: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四、 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受领义务:指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 合同条款的种类(一) 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二)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前者规定了当事人在

26、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后者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二、 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合同法12条规定了8项: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标的必需特定:写明标的物或服务的具体名称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节 免责条款一、 免责条款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二、 免责条款的特征1. 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 是事先约定的3. 旨在免除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责任三、 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1.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不得免

27、除(不正当限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 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4. 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五节 格式条款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性质为合同条款)(二) 格式条款的特征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 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 相对人在定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三)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 与格式合同2. 与示范合同二、

28、 格式条款的成立(一) 要约阶段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是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默示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二) 承诺阶段在知道格式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不反对)均可。三、 格式条款的无效1. 合同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合同法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 合同法条:格式条款具有本

29、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 格式条款的解释1.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 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 遵循严格解释原则1) 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类推或扩张解释2) 对条文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时,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一、 合同的形式的概念应从广义理解,既是作为当事人合意载体的表现形式,又是法律或合同规定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特殊形式。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一) 书面形式1. 合同书: 2. 信件3.

30、数据电文(二) 口头形式(三) 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合同的实际成立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4学时)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一) 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二) 内容表现在权利、义务两方面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多数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但二者是不同的,有些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一)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二)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关系(三) 合同的无效不等于合同的失效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

31、利益二、 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1. 主要指依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2. 另外,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是否实现不确定,但期限必然到来一、 附条件的合同(一) 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1.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2. 是不确定的事3. 是当事人约定的4. 合法5. 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不矛盾。(三) 与附负担不同后者为当事人一方设定义务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则违约。(四) 附条件合同的分类1. 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2. 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五

32、)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希望权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复归权统称期待权2.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 附期限的合同(一) 概念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二) 分类1. 附始期和附终期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如下次下雨),均最终会确定的到来。(三) 效力期待权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二、 种类(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

33、同(二) 无权代理(三) 无权处分合同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二、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1. 概念及构成要件不成立: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无效: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 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不成立:通过漏洞解释填补内容无效:不能通过漏洞解释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3. 能否履行可通过实际履行而成立/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 是否适用主动审查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国家干预,可主动审查5. 法律后果由过失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部分履行则各自

34、返还/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 无效合同的种类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四、 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若有影响或从行为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则合同应被全部认定为无效。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二、 可撤

35、销合同的种类(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三)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 乘人之危的合同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自始无效一、 返还财产(一) 返还目的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二) 返还对象原物及孳息。(三) 返还主体1. 单方返还:一方故意违法时,上缴国库2. 双方返还:二、 赔偿损失(合同法58条)要件:1. 损害事实的存在2. 赔偿义务人有过错3.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三、 行政、刑事责任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4学时)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一、 合

36、同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二、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三、 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四、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除贯彻民法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外,还应贯彻以下原则:一、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又称实物履行原则。含义:1. 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2. 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二、 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三、 协作履行原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往往是权利人的义务四、 经济合理原则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7、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要求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也要考虑他人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 履行主体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不等于合同主体。履行一方:包括债务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接受一方:包括向债权人率性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履行的结果应由合同当事人负责。二、 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1. 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合同法72条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 质

38、量: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3. 价款或报酬: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法63条)三、 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1. 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2. 关于提前履行的效力:1) 债权人请求债务

39、人提前履行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协商同意)2) 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协商同意)3) 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不需与对方协商同意)(合同法71条 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五、 履行方式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六、 履行费用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

40、易习惯-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 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 成立要件1. 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强调:2.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债务4.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三) 效力属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产生暂时拒绝对方的效力。举证责任: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给付的举证责任。对方如主张已履行,应负举证责任。二

41、、 先履行抗辩权(一)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 成立要件1.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 当事人一方须有限履行的义务3.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 效力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三、 不安抗辩权(一) 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二) 成立要件1. 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仅限于给付金钱的场合)2.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清偿期。(其他教材有的未强调此点)3

42、.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抗辩方须负举证责任。4.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三) 效力1. 中止履行合同2.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2. 与留置权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见债法总论)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见债法总论)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终止的概述一、 概念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43、。二、 终止的原因合同法91条规定了7种: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混同、其他三、 终止的效力1. 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2. 从属权利义务随之消灭3. 负债字据的返还4.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5.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节 清偿一、 概念又可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二、 清偿的主体(一) 清偿人(二) 清偿受领人三、 清偿标的(一) 部分清偿(二) 代物清偿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四、 清偿抵充(一) 概念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

44、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二) 确定方法顺序一般为:抵充费用-抵充利息-抵充原本对于原本抵得是哪一宗?有三种方法:1. 约定:事先约定或清偿时约定皆可。2. 指定:指定权人为清偿人,应于清偿时指定,一经指定不得撤回。3. 法定:各国民法基本相同,按以下顺序:1) 首先到期之债务2) 债权人享有最少担保之债务3) 对债务人属负担最重之债务4) 最先发生5) 上述均不能适用时按比例偿还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一) 概念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二、 合同解除的种类(一) 协议解除指

45、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二) 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三) 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三、 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 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二) 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五、 合同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