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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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2013-12-11 21:25 来源:韩萍 肖汉平 永红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

2、其应税所得。企业对此表示疑义。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3、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4、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A公司2012年应核定利息收入=20006.93%=138.6(万元)。 而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

5、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税法所谓“合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将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6、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如上例,2012年增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的同时,会减少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总体税收不会增加,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税金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上例,假设A公司2012年盈利,C公司亏损,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这种情况下,对于C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

7、008121号文件明确,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C公司2012年税前列支利息=60026.93%=83.16(万元),而不能将138.6万元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

8、行税务处理?2013-11-08 14:09閁錒1388么|分类:财务税务|浏览90次分享到:2013-11-08 21:02提问者采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1/02/22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有何税收风险?2012-12-05 08:52cz5*|分类:财务税务|浏览513次涉及的税收法规有哪些?分享到:2012-12-05 09:05网友采纳占用资金超一年以上,视为股利分红。如果你企业的直接股东是企业的话,那还好,只涉及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是个人的话,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即其中的股利红利所得的个税。税率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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