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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人权重要的、核心的内容。从“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的高度认识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上所具有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是一项基本人权。私有财产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不能与主体相分离,体现的是主体的资格。而其他部门法上的财产权所指向的是具体的利益和服务, 这种利益和服务是在公民宪法产权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才产生的,是可以分割、可以转让的,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因素。其次,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防御。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除了受到私人的侵犯外还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往往更为严重。在宪法中,规公民私有财产权, 为公权力活动确定
2、了一个基本界限,以此来防御公权力的侵犯。最后,它具有制度保障的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的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可以推动国家权力建立和健全各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制度, 成为各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制度的宪法依据, 实际上起着保障其他部门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功能。自1954年以来,围绕着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的保护问题,我国宪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2004 年3 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中包含了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3、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宪法第十三条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改为“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提升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共修改了13 条,这是现行宪法自1982 年公布以来,四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时涉及条款最多的一次, 也是分量最重的一次。这次修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对私有财
4、产权的宪法保护。修正案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一种权利, 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替代了“所有权”,作出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征收时给予补偿的规定。具体来说,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许有人会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放在物权法中,而不必用宪法来保护。可是我认为,私有财产权应该被当作公民必需的固有的权利放在宪法中确立起来。私有财产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必须是受保护的。更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对于公民的其他权利
5、的实现是有力的物质保障。如果将私有财产权仅仅放在物权法中去确认的话,就很难体现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此,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内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各国宪法惯例的。私有财产权入宪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道路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促济水平提高,而且也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4年中国GDP达1. 65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第6位; 2007年中国GDP为3. 61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第4位。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正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承认、鼓励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结果。因此,宪法保完善和保护私有
6、财产必将对中国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领域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不仅如此, 保护私有财产也将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标。一、。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 绝不是像有些人所说那样“ 是一种文字游戏” , 而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客观要求, 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和变化# 首先, 从法律“ 源头” 上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 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 又包产资料 其次, 用财产权” 代替原条文中的“ 所有权” , 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和全面此外, 宪法修正案新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
7、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宪法保护私有财产, 首先触动的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 特别是新兴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有产者” , 尽管他们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 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侄桔, 由于产权保护不到位, 由子政策乃至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 使他们有着说不清的担忧和困惑。在现实的立法法实践中, 往往偏重于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而对私人不利。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种种自觉不自觉的敌视、歧视和轻视私营经济甚至仇富现象, 使得私营企业主们对未来总是不放心, 总想见好就收, 或者千百计地把钱转移出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 对他们是一个最有
8、效的“ 定心丸” 。 ( 一) 公民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是法治、人权的基石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 就是私人领域逐渐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获得独立, 成为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 并与公共领域形成二元对立。私人领域独立的首要条件是个人人格的独立和理性的充分运用, 财产权正是个人人格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它不仅是市场自发秩序的前提, 也构成社会自律的首要条件, 因而是维护社会秩序, 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早在18 世纪中叶, 英国的一位首相在一次演讲时针对财产权确立的社会说: 即使是最穷的人, 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房子, 雨可以打进房子, 风雨可以摧垮房子, 但是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所房子,
9、 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敢跨入即便已经破损了门槛的房子。2 ( P38) 所以,一个人地位无论多么低微、财产多么, 只要他能够拥有自己头上一片砖瓦和脚下一方立锥之地, 足可以抵挡住包括国王在内的一切权势的霸道。由此可见, 作为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除了限制个人间的侵害外, 更主要的是限制住了国家、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和剥夺, 使公民获得了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可以说, 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正是有了连国王都不敢侵犯的财产权制度, 才有了西方法治的兴起和繁荣。人自身作为目的所具有的价值, 不能自己证明自己, 只能通过财产权得到表现和确证。不承认财产权, 个人就难以获
10、得独立的人格, 人的意志自由也必然趋于任性, 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现代法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 而能够与理性相一致。正如黑格尔所说: ! 财产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财产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在一个产权受到充分尊重的社会中, 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 都会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核算, 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招破产。相反, 在财产权得不到尊重的社会里, 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对成本收益进行理性核算的约束。由于个人对其行为没有! 后顾之忧, 法律秩序必然受到严重威胁,那么, 这样的社会是没有安定和
11、秩序可言的, 更不可能建立法治国家。(二)公民财产权的确立与保障是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普遍界定人们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利的界定越清晰, 保障越有力, 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的激励功能就越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如果对人们的劳动成果不加保护, 人们将丧失生产的动力。同时, 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还能防和避免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利用而导致的破坏。因为在权利充分界定的条件下, 任何人都不能没有代价地利用他人的资源获取收益, 只能充分而节省地利用自己的资源来改善自身的处境, 他的资源将得到更有效地利用。否则, ! 公产的悲剧 就会出现 ! 公产的悲剧 就是
12、指没有一个人有动力保养资源, 以利将来使用和消费。在宪法和法律没有充分界定个人财产权的条件下, 公有财产的名义所有者是全体公民, 由于集体行动成本过高, 他们不可能有效地行使权利, 而事实上控制资源得以影响产出的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样, 财产权激励的关键因素 收益权就被置于公有领域, 成为人人可以攫取的财富, 不仅资源的产出不能达到最大化, 而且会助长特权、腐败和投机。因此, 经济的增长和社会进步并非只依赖于技术创新, 同时更依赖于包括宪法、法律在内的制度创新。(三)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存在于社会主义全过程宪法保护私有财产, 涉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它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有矛盾)
13、 我们皎基本看法是, 私有财产、(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消灭, 一有其木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不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此, 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也是如此。这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客观条件决定的。所谓“客观条件” 主要是两条# 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劳动的谋生性。这两条在进人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将始终存在, 由此决定了私人性质的经济以及个人财产将始终不会绝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推动的。生产力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决定因素。在社会主义阶段, 私人性质的经济不能绝迹, 主要原因就在于这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说, 就是和共产主义社会相比, 现实中社会主义的生产力特点是欠发达、发展
14、不平衡、结构多层次#呈现出由先进、半先进、半落后落后组成的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 呈现出生产力发展中的动态转换和升级态势。如果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完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 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等私有经济的存在也同样是出于这二目的。(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 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演进过程, 决定了现实中的生产关系是一种混合的、不纯粹的形态。在现实条件下,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标志着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主要内容发生了变化, 但并不是所有方面、所有内容都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典社会主义标准。现实中, 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也
15、不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社会主义许多因素、许多方面由于生产力不发达, 致使新的生产关系缺乏完全的基础, 所在一个长时期内呈现出动态的渐进的转变过程,呈现出“非清非纯” 的混合形态。私有财产得到普遍保护, 私有经济得到普遍发展。二、我国私有财产保障的宪法缺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不论是内容规定, 还是法律效力, 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独特之处。当代, 财产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法问题, 还是一个宪法问题。因为财产权是保障人权的基础。保障基本人权是近代和现代法制的基本价值目标。没有财产权, 人权就没有实际内容。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可以推动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 并促使
16、宪法走向“规范宪法。”但是,与西方国家宪法中关于对私有财产保护所遵奉的“不可侵犯”、“制约性”和“征用补偿性”原则相比, 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 从其结构上看, 现行宪法是从不同性质和范围上进行列举式保护, 对保障私有财产权缺乏一个概括性强的宪法条款。其二, 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中从侧面反映了对其保障力度的不足。如宪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此规定只是在宪法“总纲”部分出现, 而未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其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在性质和范围上不具有概括性, 条款规定未形成保障
17、、制约、补偿一体化结构, 容易造成公民财产因公受损时难以得到相应补偿的不良后果。通过对宪法上述特点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一些条款, 但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 一) 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片面性 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即主要偏重于生活资料部分, 而忽视了对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 这显然有失偏颇。这种偏颇和片面性带来的负面效应至少有两个: 一是不利于人权的实现。财产权是人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公民必须有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和自由。否则人就
18、不可能生存下去, 因为生存的前提被剥夺了。生存权没有保障, 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不利于人们自由支配财产, 并把它变为一种权利。二是不利于提高和发展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法制的运行就是要更好地调配、优化、利用社会资源, 提高经济效率。现行宪法偏重于对生活资料的保护, 不利于公民将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转化, 从而不利于扩大再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因此, 克服现行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内容的片面性, 已势在必行。( 二) 私有财产权保障机制上存在不平等性从我国现行宪法第12 条和第13 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 在我国宪法中, 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给予了相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更
19、高的宪法评价。在保障机制上实行着一定的“区别对待”,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不到明确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得不到相应提高, 私人财产从“权力中来, 到权力中去, 出现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 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 还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与此同时, 私有企业在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状况下, 扩大再生产时会顾虑重重, 使资本利用率受到影响。显然, 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 对公有和私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所有权实施平等的保护,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如果没有这种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作保障, 在商品流通领域必然不可能出现公平、有偿、诚信的等价交换。这样既不利于公平竞争
20、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也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一种平等竞争的机制, 任何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 只有明确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将其明确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才能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 三) 私有财产权利的性质上存在不确定性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 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条款一般都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1946 年日本宪法第29 条、1947 年意大利宪法第42 条、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 条, 等。而我国宪法把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规定在宪法总
21、纲中。这样, “从一方面反映出国家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 使公民对自身的财产和财产权没有相应的安全感; 另一方面也会引起其它法律在立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侵越, 使公民的财产权遭受本不应发生的损害, 从而妨碍公民积累财富的积极性, 妨碍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立宪时对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界限的基本划定, 属于公民生存发展最必需的权利设定, 在宪法中处于非常重要、非常显著的地位。国家不但不能侵越, 而且应当由国家权力予以保障。而公民财产权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只有对它进行有效的宪法保障, 才能体现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
22、性保障。( 四) 私有财产权保障措施上存在不完整性我国现行宪法中由于没有关于公民财产因国家原因造成损害须补偿的明确规定, 所以使公民的财产权仍然面临着被国家征用而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的风险, 而且容易造成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用时, 宪法也会于法无据。相比之下, 现代西方各国财产权宪法保障措施却具有一定的完整性, 最具有代表的是美国宪法第5 条修正案中规定的: 没有正当补偿, 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 日本宪法第29 条第3 款规定: 私有财产, 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使用。正是由于有了补偿的规定, 在遇到国家征用或国家给予补偿时,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损失也被限制在可以
23、容忍的范围。所以, 明确规定征用与补偿的条款, 既能够给公民对财产以足够的安全感, 也能够给国家于特定时期进行征用时以必要的宪法依据。二、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对策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基本思路:( 一) 建构完善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如上所述, 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保护体系上看, 基本上没有补偿条款, 而制约条款也不够明确。因此, 现行宪法应该建立一个严密、科学、规范的私有财产保护体系, 将保障条款、制约条款、补偿条款三者融为一体。事实上, 纵观权利进化史,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 而是有一定限度的。私有财
24、产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限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 从! 天赋人权到! 社会职务, 理论之一就是各国宪法在加强和扩大公民权利的同时, 对公民的义务也作了加强和扩大的规定。尤其引人瞩目的是! 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 为! 所有权形式的限制原则所代替。相比之下, 我国宪法既未明确对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作出限制, 更没规定私有财产权被征用时的补偿制度。因此, 建议在! 财产权不可侵犯的条款后, 补充关于! 为了公共利益, 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定情况下, 在正当补偿的前提下, 依合理、公正程序进行征收的规定, 从而为其制度的落实提供宪法依据, 更好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形成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有
25、效运行体系。 ( 二) 要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1.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不仅在于对公民之间财产权保护的平等性, 更在于追求国家对公共财产与公民之间财产权保护的平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都是平等的, 不应该分等级进行保护, 而应该规定! 财产权不得侵犯。在强调平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时候, 还应当强调公民财产的普遍保护。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应仅涉及生活资料, 还应当包括生产资料。因为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更有必要鼓励和促进社会财产从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的转化, 从而也就要求宪法对生产资料存在形态的财产权也应采取同生活资料形态的财产权同等的宪
26、法评价。2.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 明确财产所有权, 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竞争机制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是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惟其如此, 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可能的。然而, 对此也有人担心私人财产权地位的提高是否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不可或缺的价值, 并不会成为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障碍。( 三) 明确私有财产权的
27、宪法地位, 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制度为主体, 这就必然使宪法规范体系中关于公民私有权的规定仅仅处于从属于公有财产权的地位。这与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在人权价值体系中所具有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事实上, 在宪法中明确划定公民和国家的权利界限、限制和防范国家权利的无限膨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在公民的基本人权中, 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 , 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因此, 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物质保障, 使整个人权具有扎实的根基。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调整,现在,我国宪法不是将公民财产权归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中而是规定在总纲中。从中国现状来
28、看,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GDP比重超过1 /3;工业增加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份额约60%。到2007年,我国私营企业达551. 3万家,从业人员7253万人;个体工商户2741. 5万户,从业人员5496. 2万人。截至2007年底,居民储蓄存款17. 6万亿元。这说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了极大的提高。我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问题,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潮流。其次,从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 ,所以,具体贯彻落实国际公约中关于保护公民权
29、利的规定就应首先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中有所体现。财产权是重要的人权,国家不仅不应侵犯它,而且应当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仅仅只是“不受侵犯”,不平等的对待会使市场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丧失信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平衡,依赖于法律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对待与保护。因此,即使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具有任何特权地参加到民事活动中,在市场中也只能与普通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够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加之,我国目前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一项经济制度,而没有上
30、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所以,我认为,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似乎更为合适。 ( 四) 要采取配套政策和措施, 将保护私有财产权落到实处在现行宪法中, 虽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作了一些规定, 但主要不是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财产权的保障范围过于狭窄。此外, 从结构形式上分析, 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定基本采用三重结构: 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此结构既具内在张力, 又相对严谨。而我国宪法中基本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补偿性条款, 制约条款也不够明确, 因此, 有关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从总体上来看, 就显得零散、空泛。完善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确定征收和征用私人财
31、产的补偿标准。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必须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补偿的标准采用国际通行的“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 补偿应当至少能弥补征收征用给公民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期得利益损失。对此, 我们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宪法应该对国家征用私人财产的制度做出规定, 明确财产征用的目的、对象、权限和程序; 二是国家征用公民财产时必须予以相应的补偿, 对其补偿方式和额度,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参考文献: 1 王世杰, 钱端升. 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韩大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J . 法学, 2004, (4) 3 彭万林.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 林楚方, 孙亚菲, 闵家桥. 从修改宪法到落实权利N . 南方周末 5 蔡定剑. 中国宪法精释.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6 范毅.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 法学家 7 李龙. 宪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8 刘嫣姝. 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 9 周叶中.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